立法聚焦: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即将开始
一、贾春旺:检察机关要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6日在大连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提出,检察机关下半年的工作重点是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各项业务工作深入开展。贾春旺说,下半年检察机关要全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保证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体现。经过前一段的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不少经验,扩大试点的条件已经具备。各地检察机关要把人民监督员试点作为检察改革的一个重点,切实抓紧抓好。
贾春旺强调,要真心诚意地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决不能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既要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又要保证其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地发表意见。要高度重视和尊重人民监督员意见,特别是对不同意见,检察机关要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努力使办理案件做到客观公正。
贾春旺指出,要以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重点,努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把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提高领导干部素质放到十分突出的位置,通过班子建设带动整个队伍建设。要狠抓检察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逐步构建检察廉政建设体系。贾春旺强调,业务工作是全部检察工作的中心,推进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最终都是为了搞好检察业务工作。要加强对检察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要扎实推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新闻背景:人民监督员
截至6月,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8474名,共监督案件1078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承办案件的部门拟作下列处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除外)进行监督:一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二是侦查部门拟撤销案件的;三是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拟作上述三种决定的,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听证、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
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
二、十一起检察机关全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
从6日在大连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了解到,10月1日起,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制度创新,人民监督员制度自去年10月开始在四川、福建、湖北等十余个省、市、自治区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介绍,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着眼于解决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目的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据悉,截至6月,试点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8474名,共监督案件1078件。经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监督案件1004件,占共监督案件的93%;不同意的74件,占7%。对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案件,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的44件。
这位负责人指出,各地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认真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把好选任关,严格按照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产生办法,选出公道正派、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人员,保证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度和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
这位负责人强调,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中,既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大胆探索,又要注意规范化运行,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同时要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开展立法调研,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地方立法的进程,逐步把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10月1日起试行
从10月1日起,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昨天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宣布。他强调,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是全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迅速行动,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好。
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制度创新,人民监督员制度自去年10月开始在四川、福建、湖北等十余个省、市、自治区试行,目的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其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
截止今年6月底,试点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8474名,共监督案件1078件。经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1004件,占93%;不同意的74件,占7%。对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案件,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的44件,占59%。四川、福建等地积极开展立法调研,为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进行了有益尝试。
贾春旺强调,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保证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体现。各地要进一步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认真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把好选任关,严格按照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产生办法,选出公道正派、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人员,保证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度和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
贾春旺指出,要真心诚意地接受监督,这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成败的关键。决不能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对“三类案件”要无一例外地进入监督程序。既要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让其有充分的知情权,又要保证其独立履行监督职责,让其独立地、充分地发表意见。要高度重视和尊重人民监督员意见,特别是对不同意见要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努力使我们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做到客观公正。
贾春旺强调,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中,既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大胆探索,又要注意规范化运行,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同时要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开展立法调研,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地方立法的进程,逐步把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