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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7.1)


导读:
建议全国人代会加入审计报告
商务部宣布:今起取消外贸经营权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取消67项行政审批项目
工商总局调整部分规章 企业登记程序有变



建议全国人代会加入审计报告

  “审计署的工作很有成效,审计报告在当前审计体制下能作到这种程度,是下了大力气的,但是,这还不够,审计部门其实还能有更大的作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叶青谈及给这些天的社会生活带来巨大震荡的李金华所作的审计报告时说。

  据他介绍,每年6月份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报告已成惯例,“这样做至少已经进行了5年,民众已渐渐形成一种期盼”。今年,几乎所有媒体都对李金华审计长的报告给予了高度关注,“因为今年的报告几乎涉及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它的广度和深度是空前的。比如国家体育总局动用中国奥委会专项资金用于建设职工住宅小区、发放总局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补贴和借给下属单位投资办企业等,这些情况的披露满足了民众的知情权”。

  为何今年审计力度这么大?叶青认为,一是民众的期望值在增高,“今年如果应付一下,遮遮掩掩,民众不会答应;二是各级审计部门都花了大力气。李金华审计长曾表示,要把审计之剑对准所有花纳税人钱的部门,这是老百姓愿意看到的,也是应该看到的”。

  作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叶青曾两次就审计工作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他认为,审计工作要在两个方面进行改革:

  “在近期可以做的事情,是改革人大的报告制度。”叶青说,每年召开的全国人代会上的六大报告需要加以调整,取消计划报告,把审计报告加进去。

  “计划报告之所以可以取消,是因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基本上涵盖了计划报告的重要内容。我主张把审计报告提到全国人代会上去做,是因为把审计报告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做毕竟范围大受限制,它的影响和作用缩小了。”

  另一方面,叶青建议变审计行政模式为审计立法模式,就是从当前国务院、地方政府管审计系统变为由人大来管。这样做的好处是,审计部门向人大负责,人大监督政府就具有可操作性,否则人大连政府有什么问题都不知道。审计部门直属人大后,人大的依法监督就有了实际运作的平台,监督就比现在有力得多,起码在经济领域会有更多的作为。”

  叶青说:“以往很多贪官都是被审计部门审计出来的,审计部门提供了很多大案要案的线索。审计进入立法部门,审计监督的力度就会更大,可以给反腐败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来源:2004年6月30日《中国青年报》



商务部宣布:今起取消外贸经营权审批

  从商务部获悉:自7月1日起,新修订的《外贸法》将正式实施,并将实行外贸经营主体备案登记制,取消对外贸经营权的审批。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外贸经营权审批制,而根据加入WTO承诺,我国应于今年全面放开外贸经营权。外贸经营由审批改为备案登记制,既放开了经营权,促进了经营主体多元化,又可保证对外贸秩序的有效监管和维护。这种备案登记制是一种自动登记的方式,不再是行政审批,不对外贸经营者取得经营权的获得构成任何障碍,只为政府的监管提供一定的信息基础。企业只需填一张简单的表格,另持工商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等文件),即可到备案登记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手续。

  来源:《人民日报》 2004年07月01日 第二版



国家质检总局取消67项行政审批项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取消6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项目的50%以上。

  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3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第一批质检总局取消1项,第二批取消61项,第三批取消5项,总共67项,清理力度非常大。

  目前,质检总局现有行政审批项目64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57项,非行政许可项目7项。在57项行政许可项目中,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设定的项目48项,通过国务院用发布决定的方式保留的项目9项。

  此外,质检总局还采取积极措施,保证行政许可法的有效贯彻实施。这些措施有: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行政许可委托事项进行了规范;编制了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过程的12个行政许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针对每一项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立的依据、许可的条件、许可的程序、实施机关、许可的期限、收费、格式文本等,初步完成了规范文本和程序的制定;近期将在总局网站上开辟一个行政许可的专题栏目,便于社会各界查询、监督;结合推行问责制,总局将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许可责任制,制定流程图,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职能,出现问题必须进行过错追究。

来源:新华网



工商总局调整部分规章 企业登记程序有变

  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对涉及企业登记的一些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出台了一些新的规章。7月1日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企业登记程序将有所变化。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对企业登记、审查提交原件以及期限等问题作了修改。考虑到企业登记种类多,情况比较复杂,一律实行当场登记难度大等问题,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对如何实施当场登记作出了相应规定。关于审查问题,为便于理解和操作,《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对“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了解释。

  现行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中涉及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的具体条款很少而且零散,企业在经营范围登记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不清,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经营范围登记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重点在于区分前置性审批项目和其他一般经营项目,改革现行的按“主营”和“兼营”区分的分类方法,明确了必须审批的经营范围和企业自由申请的经营范围。

  为方便出资人申请企业名称核准,提高企业名称核准工作效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着重对企业名称核准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进行了简化。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于1995年颁布实施,曾对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公司出资行为、统一验资评估机构的审验评估工作、明确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暂行规定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公司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实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暂行规定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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