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盛华仁:应再次修订土地管理法民政部出台《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立法保障电子商务一路平安《信托法》遭遇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抵触
盛华仁:应再次修订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上,作关于检查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报告时说,根据形势发展,特别是宪法修改以后,迫切需要再次修订土地管理法,使其更趋完善。
盛华仁说,今年4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部分在地方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机关工作人员等100余人,组成3个组、12个小组,分别由3位副委员长带队,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新闻单位配合下,分赴15个省、自治区,从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落实各项农业政策措施,金融支农等三个方面进行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
盛华仁说,从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中了解到,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下达后,各地方、各部门已引起普遍重视,中央的各项农业政策措施正在逐步得到落实,乱占滥用土地、耕地大量减少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土地违法案件正在陆续查处,农民种粮积极性明显提高,粮食的播种面积和产量有望回升,农业生产形势出现转机。当前应继续予以关注的主要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问题、粮食问题、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问题和土地出让金的使用问题。
盛华仁建议,要坚决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完善和落实省长负责制;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切实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立稳定长效的支农政策体系,提高种粮效益,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抓紧修订土地管理法。
来源:2004年6月25日《法制日报》
民政部出台《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近日签发第26号部长令,公布施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根据《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还指出,基金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有迷信色彩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其他基金会的名称;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来源:新华网
立法保障电子商务一路平安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继上次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电子签名法草案后,再次对这一草案进行了审议。被称为“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的电子签名法,立法步伐已大大加快。我国新兴的电子商务产业,有望在立法的保障下一路平安地走向繁荣。
去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600亿美元
传统交易中,为保证交易安全,一份书面合同必须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让交易对方识别是谁签的合同,并能保证签字人或者盖章的人认可合同的内容,法律上才承认这份合同是有效的。电子商务中,合同或者文件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表现和传递的,传统的手写签字和盖章无法进行,必须靠技术手段替代。电子签名就是指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交易人身份,保证交易安全,起到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电子技术手段。
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电子签名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据统计,2002年世界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6153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了73.1%。瑞士信贷银行发表的一份报告显示,世界电子贸易从2000年开始,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另据权威机构估计,200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600亿美元。同时,随着我国政府上网工程的实施和电子商务的普遍推行,这一数字将迅速增长。
电子签名亟待立法支持
但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有法律效力无明文规定,造成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对电子签名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认证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行为不规范,认证的合法性难以保证;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对电子交易的安全缺乏信心。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增强交易的安全性,制定电子签名法提上了我国立法机关的日程。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电子签名法草案,今年4月被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初次审议。据了解,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与国际组织制定了有关电子签名的立法。
重在解决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10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的草案共5章36条。包括: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附则。草案将立法的重点确定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明确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规定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
这一草案体现了以下思路:通过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签名规则,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赋予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字同等的法律效力
草案通过对电子签名进行定义,要求电子签名必须起到两个作用,即识别签名人身份、表明签名人认可文件中的内容。在此基础上,草案明确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
由于我国现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基于以书面文件进行商务活动而形成的,这使得电子文件在很多情况下难以适用,形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因此,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才能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为此,草案作了三方面规定:电子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文件保存”应当具备的条件;电子文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认定电子文件发送人、发送时间和地点的标准。
第三方认证举足轻重
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不一定相识,缺少信任,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并为其发放证书,向交易对方提供信誉保证,这个第三方被称为认证机构。为了防止不具备条件的人擅自提供认证服务,草案对电子认证服务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同时,为了确保电子签名人身份的真实可靠,草案要求认证机构为电子签名人发放证书前,一方面必须对签名人申请发放证书的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同时还必须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实质性检验。
用制度保障电子签名安全
为了保证电子签名的安全,草案明确了各方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对于电子签名人一方,草案规定了两方面义务:一是,要求其妥善保管进行电子签名所使用的私人密码。当知悉密码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二是,要求其向认证机构申请电子签名证书时,提供的有关个人身份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对于认证机构一方,草案规定了三方面义务:要求其制定、公布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在内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要求其必须保证所发放证书内容完整、准确,并使交易对方能够从证书中证实或者了解有关事项;要求其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重要的法律草案一般要三审后才能交付表决。因此,此次常委会会议不会表决通过电子签名法。但已经走完二审程序的这部草案正式颁行已为时不远。到那时,有了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电子商务必将得到迅猛发展。
来源:2004年6月24日《法制日报》
《信托法》遭遇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抵触
今日在*ST大洋B(200057)第一大股东股权变更公告中,披露了江南信托代为收购的背后实际收购人---佛山市远东投资有限公司,这是信托公司代为收购上市股权中首次披露实际收购人。这表明,日益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正对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ST大洋B公告称,2004年5月19日,公司第一大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江南信托与佛山市远东投资有限公司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由佛山远东购买江南信托所持有公司21.73%股权,转让价格为780万元。
自从《信托法》实施后,信托公司就成为上市公司并购队伍中一支神秘的力量。因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有为委托人保密义务,信托代为收购广受欢迎,特别对像管理层收购等一些不愿公开身份的收购人而言,信托代为收购解决了诸多难题。但信托代为收购的隐匿性却同证券业相关法规相矛盾。
按照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必须披露实际收购人。尽管学界对信托公司代为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该如何披露信息的争论尚没有结果,但*ST大洋B收购报告书表明,信托代为收购信息披露日趋严格。据悉,鉴于越来越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信托公司代为收购,变相实施MBO,证券监管层已经开始暂停受理信托公司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收购案。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披露信托公司代为收购背后的实际收购人不仅有违《信托法》,同时影响信托公司业务的开展。看来,如何既满足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信息披露规定,同时又保护信托公司正常业务开展,需要有关方面针对信托公司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来源:2004年6月24日《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