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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简报(6.24)


导读:
我国抓紧制定《反垄断法》 加快全国统一市场建设
建立社会征信体系 立法跟进迫在眉睫
青岛立法起草引入“第三方”
房屋出租下月执行新规定 北京五种房子将不得出租




我国抓紧制定《反垄断法》 加快全国统一市场建设

  为了加快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我国正在加紧制定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这也是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

  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22日在此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商务法律工作会议上指出,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已成为制约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主要障碍,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限制了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保护了落后,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低效率;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她说,当前地区封锁的内容和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保护的范围有所扩大,保护的手段更加隐蔽,一些地方甚至通过制订地方性法规进行保护。行业垄断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经济运行的危害也不能低估。这些人为分割市场的做法,直接导致市场经济公平、公正运行机制扭曲;社会资源无法实现最优配置,造成低效率、高成本,阻碍了企业技术进步,影响了竞争力;由于市场相对狭小,市场交易规模小,严重妨碍了统一的市场体系建设。

  马秀红说,强化市场的统一性,已成为一项迫切任务。要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清理并“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商务部负责《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目前已完成草案起草工作,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来源:2004年6月22日新华社



建立社会征信体系 立法跟进迫在眉睫

  现有法律规定零零散散

  2002年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审《民法》草案。该草案专门设计了隐私权和信用权二章。

  在全国各地,一些地方人大、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比如:上海制定了《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制定了《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海南省人大作出《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

  专家呼吁:制定信用基本法

  和记者谈起征信,安徽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何平建议,应制定信用基本法,为信用管理确立基本的法律制度框架,以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信用信息的环境。

  他说,《民法》草案规定的“信用权”,仅强调要保护公民、法人的信用权,并未对征信体系的构建进行立法设计。信用基本法的立法原则至少应包括三项内容:

  1.客观、公正、公开原则???信用资料的收集、记录、制作要客观、真实、公正、标准统一,信用信息公开共享。

  2.独立性原则???征信机构的设立、运行应独立、中立和公正,不依附任何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组织。

  3.保护权利原则???信用数据的收集、公开和使用要相对审慎,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权。

  对征信基本法,何平列出以下内容:立法宗旨;征信机构的主体资格条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信用收集、查询、档案、评估、保护等制度;提供信息资料失真、不当使用、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等争议的解决途径及法律责任。

  犯罪须早防

  不久前,台湾破获了迄今犯罪规模最大的贩卖个人资料集团。贩卖个人资料集团与征信机构、“刑事局”警官、“海巡署”官员等勾结,利用职务之便,以查案为名违法调阅个人资料,再以每笔2000至3000元新台币卖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就此提醒,一定要及早防范和制裁征信系统运作中的犯罪行为。对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例如破坏征信机构建设、窃取信用信息、大量贩卖个人信息等等,应当通过特别刑事立法,确定为犯罪行为,规定相应的刑罚。

  《征信管理条例》草案数易其稿

  在行政法规层面,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可谓利好消息。两年多时间,草案已数易其稿。

  据了解,该条例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1.规范征信机构的资格、市场准入、从业范围;2.对业务流程,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披露和使用进行规范;3.规范保护被征信人的权利,比如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4.监管部门的运行方式和职责,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等。

  《条例》的内容,将直接为中国征信业的架构定下盘子。因此,尽管社会对《条例》的出台需求迫切,但立法者一定要做深入细致的调研,根据中国国情和已有的征信业实践,解决好尚未解决的问题,推动征信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来源:《人民日报》(2004年06月23日第十五版)



青岛立法起草引入“第三方”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近日把两个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分别委托给山东德衡、山东文康两家律师事务所。这两部法规分别是《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草案)》,事关多方切身利益。立法起草,不再由国家机关关起门来“包办”,而委托给“第三方”。青岛市人大法制室此举虽然低调,但仍吸引了无数眼球。

  “德衡”样本

  青岛此次“委托立法”的缘起,可以追溯到去年的人大会议。时任市人大代表的栾少湖律师在会上提议:“立法工作应该让社会各方都能参与”。一年之后,提议得到了回应。今年4月,栾少湖得到消息:部分地方法规的起草工作,很可能将委托给律师事务所。作为德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栾少湖知道机不可失,立即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

  几番努力,6月7日,德衡和市人大常委会签订了委托协议。根据协议,德衡必须在今年10月5日之前,向人大法制室提交四项材料???法规的代拟稿、起草说明、调研报告和参考资料汇编。

  于是,每个周末,德衡律师事务所都组织各方召开座谈会???市土地局、建委等代表带来了政府部门的意见;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的代表在座谈会上不停抱怨业主们的“不服管理、逃避费用”;而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的代表们又诉苦“物业公司的只收费不服务”。德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曹明律师说:“三个不同的利益群体,代表着三种不同的角度和声音。”德衡律师事务所不停地召开座谈会,展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场景???在立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政府仅仅是一种声音,而不再成为立法的枢纽。

  目前,德衡已经开始着手对代拟稿进行起草,接下来三个月,将是一个不断充实、斟酌和完善的过程。

  各方响应

  对律师参与到立法起草过程中来,反应最为强烈的是普通业主,他们在参与讨论的过程中流露出的热情,让人动容。一位参加者张先生说:“原来的法规,大小事动辄要求去备案,备案就得交钱;要跟物业公司打官司,业主委员会居然连诉讼地位都没有。现在律师参与起草,希望他们能多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想想!”

  其实,委托起草的动议一经披露,就得到了律师界的热烈回应。据悉,最初法制室只打算拿出一部法规即《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来做,但是鉴于参与的热情和竞争的激烈程度,《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草案)》也随即推出来进行委托起草。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认为,律师界聚集了一大批法律精英,不乏执业经验既丰富,又精通金融、证券、房地产等某一专业的资深律师,他们丰富的实务经验在立法起草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对法律漏洞之类的立法缺陷具有更强的洞察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司法之士”的律师,也完全可以成为“立法之师”。

  律师事务所的动力何在?难道是为了区区2万元委托费?“绝对不是。”曹明说。律师事务所的热情,主要来自如果参与制订法律草案,就可以迅速提升事务所的形象,同时,研究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来制订法规,还可以提高律师队伍的业务水平。“这是德衡的光荣,这是整个律师界的光荣。”曹明的话也并非都是套话。

  “第三方”现身

  青岛市人大法制室并非第一个吃螃蟹者。去年9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获得正式通过,这是中国第一部由立法机关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后,12名律师历时半年起草而成。

  重庆、青岛等地的做法,正在改变中国的传统立法模式。所谓传统模式,就是由人大常委会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规的起草工作,立法主体单一。以长三角某市为例,在已经制订的61件地方法规中,由政府主管部门起草的有57件,由市人大起草的有4件。青岛市人大法制室主任谭舜哲说,这种传统模式虽然看上去效率很高,却有“部门立法”之流弊,各部门往往会垄断性地划定自己的“势力范围”,形成各种形式的立法腐败,而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就是要在人大和政府之外寻找第三方,更大程度地让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和群众参与。”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武俊表示,立法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利益协调过程。立法程序包括议案的提出、草案的拟定、审议和通过等都应当给不同的利益群体提供一个合理博弈的平台,“引入第三方起草法案,只是这个过程的开始。”
来源:2004年6月23日《解放日报》




房屋出租下月执行新规定 北京五种房子将不得出租

  从7月1日起,北京市内的房屋出租有了新规定,凡是本市的出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都要到国土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另外还明确五种房屋不得出租。

  6月21日,市国土房管局下发《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指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私居住房屋除外),出租人应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房管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此外,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通知中列举了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通知中要求有五种房屋不得出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抵押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来源:《北京现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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