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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简报(6.23)


导读:
儿童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基本形成
深圳:破解出租屋管理难题
“民告官”出新规 广州实施《行政复议规定》



儿童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基本形成

  本近日从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近年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相关方面认真履行职责,贯彻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权益,推进了儿童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基本形成了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工作业务体系和组织机构体系及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儿童发展的工作格局。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一批与保护儿童权益、发展儿童教育有关的法律。地方人大也制定了一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3年来,法律规定的儿童在各个领域的权利得到进一步实现。2003年全国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为98.65%,其中女童为98.61%,小学5年巩固率为98.8%,初中入学率为92.7%;儿童的健康状况不断改善,2002年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2000年的32.2‰和39.7‰下降到2002年的29.2‰和34.9‰。

  来源:《法制日报》



深圳:破解出租屋管理难题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它涉及人们的切身利益,它影响城市的安宁与稳定。

  改革——迈出坚实第一步

  深圳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庄礼祥指出:外来人口和出租屋是深圳市社会管理的难点,社会治安的重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对此,市委、市政府清醒地认识到,组建一支统一精干队伍、创新高效协调运行机制、强化对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管理这一城市及社会治安管理的“源头”,是保障深圳社会长治久安、经济持续繁荣的根本出路。

  思路决定对策。在充分调研和反复征求各区、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2003年11月26日,深圳市委、市政府大胆决策:改革出租屋管理体制,整合原有的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和公安暂住人口户管员两支队伍,组建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队伍,设立统一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在市、区成立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作为市、区维稳及综治办下设的行政事务机构,统一负责全市房屋租赁、承租人信息采集、出租屋管理员管理、房屋租赁管理费以及出租屋综合税征收和统计等工作;街道(镇)成立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并在部分居(村)委会设立出租屋综合管理站,承担具体事务工作。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模式,对出租屋实施高效率、全方位、立体化的综合管理。

  面对城市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这一令中国任何城市管理者都倍感沉重的课题,深圳敢为人先,迈出了坚实而又关键的一步。

  整合——重组精干队伍

  深圳市委、市政府实施出租屋管理改革与整合的通知、决定下发后,在市维稳及综治办旗下,深圳迅速组建了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对该机构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新的定位和划分,将出租屋管理员定位为公安、规划与国土、消防、计生等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的辅助力量,主要发挥协助、配合、服务作用,制定了《深圳市出租屋综合管理操作手册》。各区闻风而动,根据自身实际,出台了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方案,组织精兵强将挂牌运作。经过缜密的机构、人员、资产调查摸底,全市在街道(镇)合理设置了54个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及345个出租屋综合管理站。

  一张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综合管理的网络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张开。

  从今年4月份起,深圳市6个区的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维稳及综治办的具体组织下,开始马不停蹄、分期分批从公安部门接收户管员队伍,目前,已接收户管员5590名,加上原有的房管员队伍,全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员队伍近8000人。

  保证管理一线这支队伍的精干实用,入口是关键。深圳市专门出台了《深圳市出租屋管理员(聘用)管理办法》,公开择优招聘,选聘了一大批年富力强、责任感强、有事业心的人员充实到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员队伍。市维稳及综治办与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办直接指导调度,在各区对这支队伍分期分批进行了集中封闭式岗前培训。经过学习培训,这支队伍精神面貌焕然一新,组织纪律性明显增强,法律政策水平显著提高,工作热情空前高涨,大批考核合格后领到上岗证的管理员走上了管理一线。

  人员、资产整合由于涉及面广,数量大,对各地政府都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深圳也不例外。记者了解到,深圳在整合这两支队伍过程中对遗留和出现的各种问题、矛盾一一进行了梳理,协调各部门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原户管员的欠资问题。从5月1日起,由区级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为这支队伍办理了劳动用工合同和社会保险,整个队伍整合过程快捷有序,再一次充分体现了深圳特有的速度和高效。

  完善法规服务促管理

  由于市场发育早、成熟度高,加上政府的引导,深圳市在国内城市中率先探索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出租屋管理办法和外来人口管理办法。但由于城市发展迅猛,社会治安新情况不断出现,迫使深圳必须站在更高的层面进行自我超越。市委、市政府在实施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综合管理过程中,总是做到法规先行。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4月16日完成了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修订工作,同时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规定》细致修订,从法律、规章上解决了对未纳管出租屋的依法监管问题。

  深圳市十分重视与出租业主、承租方等相关社会各方的沟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都充分听取市场与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法规和改革举措出台后,经《人民日报》、《深圳特区报》、《深圳法制报》等新闻媒体报道,社会各方反映良好,普遍认为尊重、顺应了社情民意。

  创新——管理方法的创新与多样化

  管理只有在探索中才能不断完善创新。深圳根据出租屋类别,在龙岗区的横岗,福田区的南园,宝安区的新安、福永、龙华及盐田区的海山进行了试点工作;同时选定市大型安置区梅山苑作为大型住宅区依托物业管理开展出租屋综合管理的试点,成功地摸索出了三区(社区、警区、安全文明小区)联动,五长(出租屋综合管理所所长、管理站站长、派出所所长、辖区警长、村长)联席、五员(出租屋管理员、警员、治安员、安全员、计生员)捆绑的出租屋综合管理办法。在条件具备的地方,推行了田面村的做法,对出租屋和外来人口全面实行旅业式管理。

  同时在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组织推广了电子办公办文系统网络联通,实行了数据倒换的网上办公办文,统一制定了出租屋普查登记表、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等一系列统一规范的业务表格,为社会治安提供了快捷详尽的外来人口讯息资源,起到了以房管人的良好效果。今年3月,根据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深圳在全国率先成立了房屋租赁行业协会,逐步实现了房屋租赁管理的社会化。

  大胆尝试 不懈创新

  深圳是个移民城市,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城市规模及人口急剧扩张。资料显示:深圳市私人房屋出租面积达2亿平方米;深圳户籍人口约139万,外来人口却高达780万,其中约400万至500万栖息在遍布于城市各个区域、大小不一的约160万间(套)出租屋中。由于外来人口成份复杂,流动性大,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异常艰难。

  一份沉甸甸的调查数据摆在深圳市委、市政府决策者们的案前:近年来,深圳市发生的刑事案件约95%以上是外来人口所为;出租屋中发生的刑事案件约占全市刑事案件的30%,个别地方高达50%。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已成为深圳市社会治安好坏的“晴雨表”。多年来,深圳市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立法立规,组建专业队伍,不断改革,艰苦探索,取得了成绩。如今,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正开创出一个崭新局面。

  5月中旬的一份深圳警情通报资料显示:今年1月至4月份,深圳市刑事案件与去年9月至12月比,立案总数骤降了36%。市大型安置住宅区梅山苑更是出现了零发案率的骄人业绩。这一数据告诉人们一个不争的事实:深圳房屋租赁和外来人口综合管理改革作为改善社会治安状况的一个重点,已初步显现了它的效果。

  在深圳采访时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各区无论是出租屋纳管率、合同登记还是税费征收都有了明显增长,其中有的区完成的代征税额比去年同期增长了50%以上。今年1月至4月,深圳宝安区松岗镇共征收租赁管理费280万元,代征私房租赁税170万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03%和200%。虽然还缺乏详尽的数据,但记者已经看到了综合管理显现的威力。近日,深圳市以市维稳及综治办、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的名义联合发文,对全市所有出租房屋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提出纪律要求,督促出租屋业主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出租屋管理部门的管理,按时缴纳有关税费。一时间,在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中间,带头自觉缴纳税费、接受租赁管理蔚然成风。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只要有利于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能够进行规范操作,符合有关法规规章,深圳都将大胆尝试,不懈创新探索。

  来源:《华南新闻



“民告官”出新规 广州实施《行政复议规定》

  广州市6月1日正式实施《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行政复议是“民告官”的第二公堂。广州市的这个《规定》在行政复议的工作机制、工作程序等方面作出了不少具有创新意义的设置。

  据广州市法制办副主任陈里程介绍,《规定》共分14章104条。它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为终极目标,减少了复议活动中的内部审批环节,在审查组织上,以3人复议小组为原则,引入专家咨询制度。他认为,广州市此次实施的《规定》主要有以下特色:

  降低了行政复议的门槛。《规定》明确,只要不是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都可以申请复议。同时,《规定》还突破性地把公务员的录用行为界定为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录用行为产生争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明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辩的知悉和抗辩权。《规定》明确,如申请或第三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异议或有相反证据的,可在行政复议机构确定的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反驳书及反驳证据。

  强调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规定》允许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委托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作为代理人。《规定》还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相关行政责任追究程序的启动权,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的行为的,有权向有关的主管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注重行政复议与其他行政救济方式的衔接。《规定》明确,申请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以外的其他途径作出不服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示,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予以受理。

  陈里程还介绍说,在复议案件的审查方式上,《规定》大胆运用了行政协调手段,规定在审查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通过协调解决争议。同时,《规定》还设置了声明制度,建立本人承诺制度,要求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书面声明。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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