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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6.16)


导读:
广电总局电影局局长童刚:电影分级制年内难产
北京给城八区乞讨者建档案 建议设“禁讨区”
罢免“村官”将更具操作性 浙江修改村委会选举办法
邮件“丢了白丢”源自部门立法



广电总局电影局局长童刚:电影分级制年内难产


  受到公众普遍关注的电影分级制还在制订过程中,目前离正式出台还有距离。这是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局长童刚在刚刚结束的上海国际电影节上向晨报记者透露的消息。

  据了解,早些时间一直有消息称,电影分级制的说法已正式写入广电总局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即“积极探索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影片分级制度,将未成年观众和成人观众区别服务,做到既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又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而有关人士也透露电影分级制最快将于今年年底出台。

  就此记者向童刚求证,童局长很谨慎地表示,目前电影分级制和电影促进法一样正在制订过程中,但没有具体的时间表,内容和细则也没有确定,是否年内出炉很难说。

  童刚认为电影分级制是件大事,这不是能说快就快的,必须进行仔细地调研、分析和论证,目前离制订出炉还有很大距离。他还表示,电影法规的完善是与中国电影的发展相辅相成的,中国电影需要在规范的环境中健康发展。

  童局长虽然没有透露中国电影分级的最终标准,但记者从有关人士处获知,该标准将参考《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以16岁将是基本切入口。而我国电影的分级也不会仿照港台地区和国外的相关标准,“三级片”这种说法更是绝无藏身之处。

来源:《新闻晨报》



北京给城八区乞讨者建档案 建议设“禁讨区”


  职业化乞讨人员经常聚集在繁华路段以令人反感的方式阻拦行人乞讨,影响社会秩序;有的甚至利用乞讨之便,白天探路,晚上盗窃,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威胁;有的乞讨人员实施诈骗、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拐骗引诱少年,甚至胁迫摧残儿童作为他们乞讨生财的工具。

  昨天,记者从北京市政协了解到,经过三个多月调研,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与民革、民建、台盟市委联合提交了《关于加强我市对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调研报告》。这份报告已在十届政协十四次主席会议上通过。

  政协委员们建议:划定“禁讨区”或“限讨区”、对城八区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摸底、修改和完善《救助管理办法》,从源头上根治乞讨现象。

  调查

  乞讨人员来自22个省市区

  该调研报告对本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现状进行了详细分析。自《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后,我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大幅增加。据对北京地区街头238名乞讨人员所作的一项地域来源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本市乞讨人员共来自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多为经济欠发达地区。

  根据调查,乞讨人员行乞方式可分为以下五种:一是沿街哀求苦讨;二是在街头展示残疾或畸形的肢体,以取得路人怜悯,哀告乞讨;三是以天灾人祸、本人落难、家人生病、无钱就医或无钱交纳学费等为由进行乞讨;四是以吹笛拉琴、唱曲卖艺等方式行乞,此类人员中盲人居多;五是以纠缠尾随、抱腿蹭灰、强拉硬拽等方式向路人强讨恶要,此类人员中以受人暗中唆使的未成年人最为突出。

  调查结果显示,自2003年8月1日以来,针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本市目前已建立了19个救助管理机构,总床位868张。截至2004年4月1日,共救助5149人,平均每月644人,已离站5039人,占总人数的97.9%,18个区县都有流浪乞讨人员获得救助。

  乞讨人员大多拒绝救助

  报告中也指出,《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后,我市流浪乞讨人员大量增加。据统计,在全市公安机关告知的流浪乞讨人员中,自愿接受救助的仅占15%,而85%的乞讨人员拒绝救助,这类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职业化乞讨人员。

  委员们认为,我市职业化乞讨人员的大量增加也造成很多不良影响,由此引发的治安案件和违法犯罪活动较多。同时也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而职业化乞讨人员常聚集在繁华路段以令人反感的方式阻拦行人乞讨,影响着社会秩序;有的甚至利用乞讨之便,白天探路,晚上盗窃,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威胁;有的乞讨人员实施诈骗、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拐骗引诱少年,甚至胁迫摧残儿童作为他们乞讨生财的工具。特别是流浪街头的未成年人,更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形成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

  分歧

  对职业化乞讨是否应限制

  另外,在是否应对职业化乞讨人员予以限制和管理方面,还存在认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原则,既然目前没有禁止乞讨的法律,公民就有选择乞讨生存方式的自由,这项自由权利应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赞同政府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限制乞讨,并认为限制乞讨是符合当代世界人权公约的基本原理,是现代文明必然要求,强烈呼吁对由职业化乞讨引发的违法犯罪予以惩治。

  报告指出,这种认识上的分歧,使基层执法人员在思想上顾虑重重,在执法中缩手缩脚,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秩序”和“依法保障人权、关怀社会弱势群体”中处于两难的困境,导致执法力度减弱。所以,对当前出现的职业化乞讨现象应否予以限制、应否依法予以管理,需要形成共识。

  现状

  缺乏有效执法手段

  委员们认为,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是《救助管理办法》的核心,是与收容遣送办法的本质区别。但救助管理制度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不具有社会治安管理功能。在实际执行中,职业化乞讨人员普遍采取“告知不听,救助不去,劝阻无效,制止不服”的态度,执法人员对他们如何进行依法管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和有效执法手段。

  目前,公安机关对妨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主要依据是1986年全国人大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修改)。多年来,我国社会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治安问题,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能及时作出相应修订,形成了法律上某些空白。对于有扰乱社会秩序违法行为的职业化乞讨人员,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有效处理措施,陷入甄别难、取证难、处理更难的困境。

  建议

  划定“禁讨区”或“限讨区”

  针对目前存在的情况,委员们建议:制定我市对职业化乞讨限制和管理的行政法规,或单行颁布,或并入我市《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之中,颁发执行。其中,可根据首都的实际,参考全国各大城市的有关经验,既可以限制侵犯公共利益或他人权利的乞讨行为,规定乞讨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不扰乱公共秩序、不欺骗社会、不侵犯他人权利等法定义务;也可限制乞讨的活动区域,对天安门广场、使馆区、军事要地、相关公共场所等,应明确划定“禁讨区”或“限讨区”。

  对乞讨人员进行摸底

  在《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告知、引导和护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安部门打击、处理流浪乞讨中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一次专项调查,在同一时段对城八区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摸底,了解他们的来源、生活方式和构成等情况,有条件的可拍照并建立档案,留存资料并逐步实现全市联网,初步区分其中的职业化乞讨人员、应重点打击的对象等不同性质的群体,摸清底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打击,并建立长效机制。市公安部门可针对这一特殊群体,依法制定操作性强的取证、甄别工作细则,解决在打击乞讨人员违法犯罪工作中常遇到的“取证难、处理难”等问题。另外,委员们还建议在公安“110”的服务内容中应增加求助和举报有违法行为乞讨人员的功能。

  扩大救助覆盖面

  在目前的《救助管理办法》中,委员们建议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改和完善《救助管理办法》,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要修改和重新规定救助条件,扩大救助覆盖面,将虽没有流浪乞讨行为,但因各种原因已经处于生活无着境地的求助人员列入救助对象,积极予以救助。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罢免“村官”将更具操作性 浙江修改村委会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经本村1/5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同时规定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然而这一制度却使罢免在许多情况下很难启动。

  浙江省人大日前通过修改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此有了新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帮助村民委员会对罢免事由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情况,由村民委员会予以通报;同时规定由被提出罢免以外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主持投票表决。法律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将使罢免村委会成员更具操作性。

  明年,浙江将进行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流动票箱的使用,是村委会选举中容易引发争议的一个环节。据浙江省民政厅统计,在浙江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使用流动票箱参加投票的选民占到了42%。修改后的《办法》对流动票箱的设立和使用作了严格限制,其中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或者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分散投票”。“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或者老、弱、病、残确实不能到现场投票的选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公告后,可以设立流动票箱上门接受投票。流动票箱必须有3名以上监票人负责,并集中到选举大会或中心投票会场开箱、计票。”

  为避免在委托代写和委托投票中出现的问题,《办法》对此作了必要的限制:“一人接受委托代写不得超过3张”;“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投票的选民应当书面委托候选人之外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办法》还规定:选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候选人。
 来源:《中国青年报》



邮件“丢了白丢”源自部门立法

李克杰

  200万封邮件被卖废品站引发的四川星河建材公司诉四川省邮政局和绵阳市邮政局一案,日前在四川绵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针对200万封邮件丢失,原告提出高达3000万元的索赔标的,而邮政方却以邮政法规定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同时拒绝民事调解(见6月3日《中国青年报》)。

  原被告的态度反差如此巨大,令人震惊。此案再次引起社会对我国邮政体制改革的关注,修改邮政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固然,平常邮件在邮寄过程中,不管丢失、被盗还是损毁,也不管数量有多少,邮政方面都可用邮政法当尚方宝剑,不道歉、不赔偿,让人处处感到邮政作为垄断企业的强硬。而不少人也都意识到这是法律规定不完善造成的,因此纷纷建议尽快修改邮政法。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之所以会在国家法律中出现如此侧重于保护邮政方利益,无视寄件人利益的不公平现象,其深层根源乃在于部门立法。这是由立法的部门化模式造成的,或者可以说,这种现象的存在是部门立法的必然结果。

  所谓部门立法,一方面指拥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制定规章的活动,另一方面指国务院各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国家立法和地方性立法活动中实际承担的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活动。在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草案都是由政府职能部门起草的,这是我国的一大立法特色。应当说,法律法规草案由部门起草,在立法资源短缺,特别是人才和信息资源短缺的情况下,可以有效缓解立法压力,适应我国突飞猛进的立法要求。但是,多年来的立法实践表明,由各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难以跳出部门利益的小圈子,难以克服部门保护主义的局限。

  1986年制定的邮政法就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部门立法倾向。以平常邮件“丢了白丢”为例,邮政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等于在邮件投递服务过程中,寄件人应当履行完全的义务,而邮政方却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邮政方收了邮费之后,既可以寄出,也可以不寄出,甚至可以人为地毁掉,一切均凭邮政人员的觉悟和良心行事。

  事实上,部门立法的痕迹在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近年来,全国人大和其他立法机构都已经逐渐意识到了这一突出问题,并已经着手采取一定措施来解决这一不正常现象,比如已经有多部法律草案交由专家集体起草,或直接由立法机关起草。但这一改革的进展是极为缓慢的,真正能实现“公共立法”的法律法规还是极少数。如何加快公共立法的进程,尽快杜绝在法律制定的源头就存在的隐患,是值得全国人大等有关部门重视的大问题。

  《人民日报》 2004年06月16日 第十四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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