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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6.15)


导读:
法规草案重要条款有异议可先单项表决
青岛市人大委托两律师事务所起草地方性法规
“酒后代驾”呼唤立法规范
“决议”和“决定”不能相互代替



法规草案重要条款有异议可先单项表决


  为了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结合本省地方立法实践,于6月3日在第九次常委会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根据该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对某一法规草案的个别重要条款提出异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该重要条款进行单项表决。

  《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民主、公开立法制度。每年九月份由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法规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凡是法规草案新设立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组织立法听证会并将听证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决定》提出,要搞好法规草案的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草案,提案人应当就立法宗旨、立法原则、适用范围、主要分歧意见及其协调解决情况等作出说明,并附有关立法依据、听证会报告、论证会纪要等相关资料。分组会议着重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议。凡新制定的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表决,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该法规草案继续审议;未获过半数通过的,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修改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或依法终止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草案,着重就法规草案的公正性、操作性及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草案,进一步就法规草案与上位法是否抵触、与同位法是否协调以及重大问题进行全面审议。法规草案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一个专门委员会书面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对其中的个别重要条款提出异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该重要条款进行单项表决,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后,再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继续审议和修改。

  《决定》还提出,要建立地方性法规编号制度。对地方性法规实行分类统一编号,以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索、查阅。

  来源:2004年6月10日中国人大新闻



青岛市人大委托两律师事务所起草地方性法规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地方性法规委托起草会议,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与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和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委托他们分别起草《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草案)》,并要求今年10月5日前完成起草工作。这是青岛市立法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突破性尝试,是地方立法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对今后的立法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针对过去立法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公开透明度不够,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和群众参与较少的现象。立足于为民立法,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和可操作的原则,积极探索和改进法规起草方式,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公正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在委托的前期,常委会有关工作室对受委托的两个律师事务所资质情况进行了考察。委托时,要求受委托单位在起草过程中,一定要恪尽职守,坚持立法为民、开门立法,不辜负全市人民的希望。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两个受委托单位给予大力支持,共同做好法规起草工作。

  签订协议后,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致表示:一定要深入研究国家法律政策精神,广泛细致地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准确地把握全市发展态势,客观真实地反映社会立法需求,按时、保质、保量地提供一个使政府管理部门定位明确、百姓安居乐业、企业有生存发展空间的法规草稿,努力把法规起草工作做好。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酒后代驾”呼唤立法规范

王金利

  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都作出了比以往更为严厉的处罚和扣分措施,一些“绷紧弦”的人喝酒后不忘请司机“代驾”帮忙。合法、专业乃至规模经营的“酒后代驾”服务,为喝了酒的司机提供了相对安全的选择空间,可以有效避免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

  酒后代驾已经成为许多地方人们的一种酒后的选择,但是这里存在一些问题却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同时呼唤及时以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一是代驾者除了具有驾驶资格以后,是否还应该具有其他的资格?如几年驾龄等。二是酒后代驾服务谁能够说了算的问题。车主在醉得不省人事的时候,如果没有其亲属的陪同,而且不经过他本人的同意,谁有权利帮他代驾?请人代驾,可以看成顾客与代驾人签订事实服务合同。没有经过车主的同意进行代驾便是一种侵权行为。三是代驾服务出了事故应该由谁来负责的问题。是由车主还是代驾者或者是代驾者所在的公司?四是酒后代驾行业由谁来监管的问题。目前无论是交通还是客运管理以及工商部门暂时均无专门机构对酒后代驾进行监管,现在只能通过法律进行调节和行业自我约束。

  我们期待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这个新兴的行业进行规范,使之成为一项合法、专业而又规范的服务行业,为司机提供一种人性化关怀。

  来源:2004年6月11日中国人大新闻




“决议”和“决定”不能相互代替
张金迎

  人大的决议和决定,都是人大行使重大决定权所产生的法律文件,是人大决定权的基本载体。近年来,各地人大普遍加强了行使决定权的力度,制定出台了本级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相关规定,对应由人大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决定权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载体形式界定不清,决议与决定互相混淆、错用混用的问题。如,对同样一项事项,有时作决议,有时作决定;这个地方作决议,而另一个地方却作决定。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人大决议和决定的本质差别,在法律条文中常常把决议和决定相提并论,客观上给人们造成了一种似乎人大的决议和决定没有区别,怎么使用都行的误解。

  事实上,人大的决议、决定,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文件,虽然二者都是经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多数表决的原则通过的,都具有由国家强制力所保证的必须执行性,但因其所涉及的内容、结构和制约指向性不同,二者具有严格的本质区别。决议一般是用于批准性文件,如批准国民经济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而决定则是对实体性问题的确认,或者是具有明确的行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如“关于禁毒的决定”等。

  由此可见,决议是一种带有批准、宣告、结论、确认、表态性的法律文件,其指向性主要是受人大监督的“一府两院”;而决定是一种对问题作出实体性规定的法律文件,其指向性基本上是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决议和决定,意义不同,使用也应有别。如果该作决定的事项不作决定而以决议代替,则有失职或不作为的嫌疑;如果该作决议的而作决定,则是越权,违反了人大“不包办代替”的原则,同时还会削弱人大决定权的法律强制力。所以,从维护人大决定权的严肃性、规范性出发,这些问题还是应区分清楚。
  来源:2004年6月12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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