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聚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完成
一、新闻背景
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已起草完成,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正就有关条文作进一步商讨、议定。
近来,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声渐高。上海、广州等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进入快车道。那么全国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进展如何?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由于条例的很多问题尚在研究之中,条例的出台进程尚难预料。这位人士表示,他们正投入力量,抓紧工作,积极推动条例的出台。
记者注意到,与此同时,一部以《政务信息公开法》为名称的法律,已被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之中。这牵涉一个引人关注的话题,即政务信息公开究竟以条例的面目问世,还是直接以法律的形式出台?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分析说,国务院条例与国家法律,在法律效力上属于不同的位阶。如果政府信息公开以条例的形式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通过;如果作为法律,则需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马怀德认为,《政务信息公开法》属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第二类,相比较于第一类急需制定的法律,第二类是需要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如果立法进度不够快,还是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先行出台为宜。毕竟,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待很强烈。”马怀德说。
二、行政法专家:政府信息公开面临三大潜在阻力
就已在广州、上海等地推行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莫于川教授。他提醒说,目前我国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道路上,面临三大潜在阻力。
第一,政府部门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各地政府机关仍存在局部小团体利益,推行“阳光行政”,这种部门利益将不复存在。信息公开容易引起他们的抵制。在探索信息公开的路上,一些地区已经摸索了很久,但实质性的突破还不多见,停留在形式上的东西还比较多。公开其实是对官员的一种约束,要求他们自觉地置身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二,存在惯性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观念的革命。过去,在人们心目中,政府是要管民众的观念有一定普遍性,被管的人自然没资格要求了解更多的信息。这种观念的转变不是一、两个月就能够完成的,甚至不能依靠政府官员自觉的行为。事实上,它往往是这样一个过程:出现了因为没有及时公开信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伤害到民众利益,从而引起相当不满的典型案例,被曝光了,失职官员被惩处了,带来相当大的触动,政府进而有了公开的意识。
第三,信息公开是需要成本的。定期发布信息需要保持畅通的渠道,特别是现在很多民众和企业还没有有意识地去获得这些信息的习惯。从上海的做法看,利用邮政系统发布公报,利用网络公示信息和进行沟通都是很不错的举措,但是能否有更广泛的覆盖,跨越信息鸿沟,也需要探索。
档案:政府信息公开大事记
2003年1月广州: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明确政府信息原则上都要公开。这是我国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政府规章。
2004年2月北京:北京市有关部门在网上就《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列出政府机关应向社会公开的15项内容,包括: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完成情况;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置依据;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等等。
2004年4月深圳杭州:《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正式实施,规定:重大突发事件的披露及处理情况、公务员录用程序和结果、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等35类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必须及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可以免费下载。杭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不涉密的政府信息都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免费向社会公开。
2004年5月上海成都重庆武汉:《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实施。《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实施。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出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政府信息公开确定为一项法定义务。
三、链接: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一览
目前,全世界共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
1966年,美国通过《信息自由法》,规定:国会一律公开举行,允许包括外国人在内的所有人旁听,媒体可公开报道辩论情况;人事安排全部公开。1974年、1986年,该法进行了两次修订,要求联邦行政机构向信息索求者提供不属该法特别规定的免予披露范围的文件和记录。如不提供,必须说明理由,公民可就此起诉至法院。
1999年,英国公布《信息公开法草案》。2000年11月,该草案正式通过,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得到政府信息。公民向政府索取某些信息时,政府要回答有没有,如果有,必须提供。该法还设信息专员和专门委员会,接受公众投诉。信息专员如认为公众投诉的政府部门依法应该提供信息,可要求政府部门提供,或由专门委员会发出执行令。公众可因政府部门拒绝向其提供信息而起诉至法院。
1999年10月,欧洲委员会组成专家小组,拟定信息自由法草案建议稿。欧洲人权法院也积极地以判例方式确认公民的信息自由权。丹麦、芬兰、爱尔兰、希腊已制定有关法律。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等国都在本国法律中确认公民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