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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5.27)


导读:
农业部:未将监督卡发放到户 农民有权拒缴税费
消灭法律白条 石家庄建立新机制解决“执行难”
建立健全地方税收征管法规
期房转让:上海立法亮“红灯”




农业部:未将监督卡发放到户 农民有权拒缴税费


  针对一些地方停发农民负担监督卡等现象,农业部日前发出通知,强调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不容丝毫松懈。要求各地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深入开展。

  据介绍,多年来,各地按照中央的要求,在实行监督卡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逐步推进,一些地方对实行监督卡制度产生了模糊认识,认为农民负担减轻了,农民承担的税费项目不多了,监督卡可有可无了,因而放松了监督卡管理工作。有的监督卡内容不完善;有的监督卡填写不规范;有的监督卡只发放到村不到户;有的甚至停发监督卡。针对以上现象,农业部日前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适应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逐步深化的新情况,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深入开展。

  农业部指出,通过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强化监督管理,农民负担虽然逐步得到了减轻,但农民负担重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涉及农民负担的税费项目仍然很多,部分地方政策不落实的问题仍然突出,一些地方农民负担水平仍然很高。减轻农民负担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农业部要求,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农民承担税费、劳务项目变化情况,及时进行监督卡内容的调整和规范工作。监督卡的主要内容应为:1.农户家庭基本情况。2.农户承担的税费和劳务。3.农户应享受的各种政策补贴。4.重点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内容。5.农民的权利与义务。6.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主要规定。

  农业部强调,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监督卡的发放和检查监督。一是要认真组织填写。二是要统一发放时间。今年各地要以县为单位,保证监督卡入户率达到90%以上。同时,在发放中应向群众讲明,农民应承担的税费、劳务和应享受的各种补贴都要通过监督卡形式确定下来,由农民自己缴纳或领取。凡未将监督卡发放到户的,农民有权拒缴税费和拒绝出工。农民凭卡上交税费后,有关部门要立即开具省级统一票据。三是要开展专项检查。

来源:新华社




消灭法律白条 石家庄建立新机制解决“执行难”


  如果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26日上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将17件涉嫌拒执犯罪的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这标志着石家庄市长安区开始正式建立实施“政法机关办理拒执犯罪案件协调机制”。

  石家庄市民张家祥离婚后孩子判给女方抚养,他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拒不将孩子交还给其生母,带着孩子四处藏匿,并以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多次采取措施未果,遂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追究张家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受理后,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很快将事实调查清楚,将孩子送交给其生母。张家祥也因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近日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长安区政法委书记袁捷才介绍说,法院审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各种原因未能执结的案件约占30%,这些案件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使司法机关社会公信力降低,正常经济活动无法进行,“执行难”这一法律问题已衍变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刑法早有明文规定拒执行为是犯罪行为,但实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就是对拒执犯罪的事实,在法院的民事调查活动中难以查明,不能及时转化为刑事调查,因而对拒执犯罪打击不力。为了解决这一难题,长安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经过调查研究,于今年4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把公安、检察等部门也引进到执行当中来,对拒执犯罪嫌疑人展开刑事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长安区法院院长郭连申说,这次移送的就是这个办法出台后首批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案件,17件案件中包括离婚、继承、抚育权、民间借贷、侵权赔偿、交通事故赔偿、购销欠款等8种类型,被执行人无视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又不如实向执行机构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和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状况。他们或长期躲匿拒不到庭,或以各种手段藏匿、转移财产,以多种方式对抗执行活动,致使案件长期难以执行。法院依法终止这些民事案件执行程序,将追究这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意见材料移送到公安机关查处。

来源:新华社




建立健全地方税收征管法规

赵友鹏


  建立健全地方税收征管法规,是加强地方税收法制的一个紧迫问题,对于促进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保障地方财力,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税法作为国家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要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赋予地方征管立法权,制定税收征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建立健全地方税收征管法规的重点是合理界定事权关系和税收征管范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问题仍未明确界定。国、地税分设后,税收征管范围不清的问题十分突出,不仅表现在国、地税之间、地方税收系统内部各地区、各级次之间税收征管范围不清的矛盾也客观存在。这些问题和矛盾的解决,要按照职权法定原则,通过税收征管立法来明确界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使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其职责,避免其越权行政、滥用职权,从法律上根本解决事权不清、征管范围不明的问题,确保依法治税,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地方税收征管法规,重点解决新形势下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从地方税收特点看,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一是执法主体问题,如税务稽查、农业税收等的执法主体不明确。二是委托代征的法律解释及其法律责任问题。三是稍纵即逝、极易流失的税收征管手段问题,如农业税特产税的上路检查权问题。四是协税护税的法律问题。五是电算财务、电子申报等方式的法律效力问题。六是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在配合征管执法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来源:《人民日报》(2004年05月26日第十六版)





期房转让:上海立法亮“红灯”


  既没有竣工,也没有取得房地产产权证的预售商品房,人们习惯称之为“期房”。“期房”能否转让,人们一直争论不休。

  1997年4月,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明确期房可以转让,并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

  2002年10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尚未建成,预购的商品房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2004年4月14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对“不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转让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5天后,上海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精神,制定了《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对期房转让作了明确规定: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这意味着:期房,作为“概念中的房屋”,目前在上海市不能转让。

  市民要求抑制投机炒作

  房地产业是上海经济三大支柱产业之一,不仅发展速度快,而且市场化程度高,对促进经济增长、改善市民居住条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数据分析反映,去年以来,上海市由于商品住房供应的阶段性、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投资性购房的比例涨幅过快,再加上一定量的短期投机炒作等原因,出现了房价持续上涨、局部地区增幅过快的情况。有关专家认为,过度的投机形成房地产市场大量的“泡沫”,一旦某一环节发生问题,将导致房产经济出现崩溃。

  面对上海房价涨幅全国第一的现状,许多群众,特别是确需购买居住房的市民,非常希望采取措施,抑制房地产市场上人为短期投机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

  立法让期房转让紧急“刹车”

  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市借鉴香港的做法,限制预购的商品房在取得房地产产权证前的转让,即“限制期房转让”。

  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草案,是这样表述的:房屋尚未建成时,当事人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的转让,可以申请预购登记。作出这样的弹性规定,主要考虑目前限制期房转让,是市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阶段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抑制当前比较突出的期房交易短期炒作行为。

  草案还明确提出,对不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转让的,不予办理预告登记。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以不予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作为限制期房转让的法律制约手段。

  据悉,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对这一草案进行表决之前,举行过几次听证和辩论,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将草案交由市政府进行修改,使这一草案的内容更加完善。

  4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这样,立法为期房转让亮出了“红灯”。

  上海市限制期房转让的条例通过一个月来,社会反映较好,特别是普通老百姓对这一举措给予了充分肯定。另外,房地产市场的表现也比较平稳,没有出现大的波澜。

  来源:《人民日报》(2004年05月26日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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