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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聚焦: 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望纳入国家立法

一. 新闻背景:人民监督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经选定人民监督员5198名,已颁发证书的2933名,其中省 级院156名,地、县级院2777名。在已发证的人民监督员中,有人大代表1196名、政协委员563名,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1494名、有法律工作经历的1076名。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根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承办案件的部门拟作下列处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除外)进行监督:一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二是侦查部门拟撤销案件的;三是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听证、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拟作上述3种决定的,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取得初步成效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截至11月,人民监督员制度10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进入监督程序的自侦案件已经监督结案74件,经过人民监督员表决同意检察机关原决定或拟决定的自侦案件65件、表决不同意 的9件。对人民监督员表决不同意原(拟)决定的,检察机关均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其中拟撤案的3件、拟不起诉的6件。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天津、四川、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现已在10个省级院、105个市级院、510个县级院,共625个单位试行,其中福建、湖北、四川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进行试点,其它省份在部分地、县级院试点。

  获得检察机关确定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依法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工作实行监督。目前进入监督程序的自侦案件共85件,其中不服逮捕决定的5件、拟撤销案件的30件、拟不起诉的50件。已经监督结案的74件,其中不服逮捕决定的5件、拟撤销案件的25件、拟不起诉的44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整体上进展良好,基础性工作已落实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试点院普遍建立了领导小组,各级试点院建立了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二是设立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三是各地都结合实际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


三.让人民监督员成为司法腐败的“过滤器”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天津、四川、内蒙古、黑龙江、福建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不仅是检察机关对自身监督迈出的重要一步,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也具有探索意义。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六大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司法体制改革要变为社会实践,就要由相应的部门来承担,具体到检察机关进行的检察体制改革中,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为解决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问题而进行的重要改革探索。

  建设法制社会,就要使法律尊严被普遍的维护,法律得到公正的实施,法律真正被贯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虽然检察机关有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但建立法制社会,除了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外,广泛的社会参与也是必要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就是社会监督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一方面可以通过教育和加强内部监督来完善其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另一方面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借助社会力量,也促进了检察机关内部的规范和制约。这种拓宽了外部监督渠道的措施,不仅加强了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素质,也更能充分地实现社会正义。

  “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对于这个疑问,人民监督员制度给出了很好的回答。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对检察机关正确实施法律和防止司法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保证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项法律实施活动符合法律规范,可以避免和纠正执法、司法偏差,可以防止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

  法制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我们不仅要解决国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更要解决法制生活环境的改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创新的尝试,使人民的“视线”真正进入到了具体的个案监督中,从细微的个案入手,改善法制生活环境。如果说司法腐败就像污染了源头的水流,而人民监督员就是一个“过滤器”,至少在检察职能部门内部,它把受到司法腐败污染的水源尽可能地过滤干净。


    四.立法进度

  经过全国10个省份检察机关8个多月的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望在较短的时期内进入国家立法阶段,将继“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后成为正式纳入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司法监督机制。

  这是记者从今天闭幕的全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座谈会上获悉的。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说,经过8个多月的试点,人民监督员这一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改善了执法环境,排除了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保障了检察机关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

  据了解,今年1月至3月,各试点省检察机关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在试点中,人民监督员共监督结案721件,经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表决,同意检察机关拟决定意见的674件,不同意的47件。对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决定意见的案件,各地经检委会讨论,采纳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31件,占66%。

  截至4月底,各试点检察院共选任人民监督员6240名。四川、福建等省院配合省人大积极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地方立法调研工作,为从法制化层面上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安排,各试点省份检察机关将在今年6月至8月组织一次案件监督工作复查活动,确保“三类案件”(即不服逮捕、拟撤案、拟不起诉案件)无一例外进入监督程序。各省级院也将积极配合人大开展地方立法的调研论证工作,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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