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聚焦:用“法”办理代表议案制度在深圳实行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后,如何把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落到实处,是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今年4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起草的《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规定(草案)》提交当月召开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记者对此进行了跟踪采访。
同是代表议案,“命运”却不相同
在同一届人代会上,同样是经由人大代表集体提出,同样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同样是交由政府落实,两个不同的代表议案,却有着迥然不同的命运。
三年前,深圳市30多名市人大代表针对市内18个道路和隧道收费站投资主体和关系复杂,建设管理方式混乱等问题,提出关于取消特区内道路、隧道收费的建议。当年的人代会上,此建议经大会讨论通过,作为人大议案,交由市政府落实。从议案的提出到最终全部取消市区内18个道路和隧道收费站,前后不到两年时间。
与此恰成反衬的是,在三年前的人代会上,有的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治理河道污染的议案,遗憾的是,该议案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在这三年中,尽管投资逾亿元的污水处理厂是建起来了,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从污水厂建成之日起,就没有正常运转过一天。原因令人啼笑皆非:由于污水管网没有建成,城市居民的生活污水,流不进污水处理厂。而污水管网没有建成的原因,则是拆迁工作中遭遇了“钉子户”。这样,一个投资巨大的污水处理厂就成了聋子的耳朵。本该清澈的河水,依然和三年前一样污黑,日复一日散发出的阵阵恶臭,引起两岸群众的强烈不满。
两个不同的议案,为何形成不同的命运?面对这一现象,人大代表们在思索,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在思索,市人大的领导们也在思索。最后,大家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没有制度的保障,再好的议案,也会沦为空谈。
如何办议案,法规说了算
办理代表议案,是人大工作的重中之重。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大工作,人民支不支持,人民满不满意,关键就看代表议案是否落到实处。而代表们的议案能否落到实处,又取决于如何从制度上保障议案的落实。
负责办理代表议案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任免工委主任李从欣说:“落实代表议案的最有力的办法,就是将如何办理代表议案,用法规明确下来。”用法律对“一府两院”贯彻落实代表议案的行动进行“硬约束”。只有这样,才能将人大的“橡皮图章”变成“钢印”。
应该说,深圳市人大在《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规定(草案)》起草之前,和全国其他地方的人大机构一样,对代表们的议案,也形成了较为具体的办理方法。此前,深圳市人大已经出台了一个《议事规则》。该规则对代表议案的主体、议案的提出,以及议案的审议,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对议案的办理、跟踪、结案,却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如同踢足球,球员将足球从后场带到了前场,甚至已踢到了门前,但到了门前,并不等于进了球门。临门一脚,有可能打飞,有可能射偏,也有可能被对方守门员没收。从表面上看,代表议案是提出了,已经交由有关部门在办理,但办理的结果如何,往往没有了下文。
对人大工作有较深研究的业内人士指出:人大工作,不能满足于每年人代会上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算总账”,不能停留在对“一府两院”的视察、考察和述职等传统的被动的监督方式上,不能消极等待“一府两院”自己主动提出要为全市人民办多少实事和好事,而是要通过人大代表的议案形式,要求“一府两院”年内要为全市人民办理多少实事和好事,将“我要做”变成“要我做”。
将事后监督,变为全程动态跟踪监督
对“一府两院”办理代表议案的监督,可以在事后提出,可以亡羊补牢,但不能老是放“马后炮”。对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办理人大议案的杨云彪深有感触:“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我个人认为,主要应该结合议案来进行。人大应通过议案提出、议案审查、议案督办、议案办理报告的审议、结案,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全程式动态跟踪监督。”
深圳市人大起草的《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规定(草案)》,明确要求“一府两院”成立议案办理机构。首先,从组织上,对办理代表议案予以保障。其次,明确要求“一府两院”根据代表议案内容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制订办理方案,并明确目标、责任、措施和完成时限。第三,对代表议案办理情况,进行全程动态跟踪监督。规定还明确,办理方案分阶段实施的,办理工作机构应当在每个阶段结束时,向督办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办理方案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新的方案报告。办结报告未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办理机构应当继续办理,并按照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要求重新提交办结报告。
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代表议案,让人民代表和老百姓满意,《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规定(草案)》明确提出: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办理方案和办结报告时,应当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人和部分代表列席会议;涉及专门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市民意见。常务委员会或督办部门,应当组织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人大代表可以就办理工作提出质询或询问。承办单位违反规定的,常务委员会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来源:2004年5月24日《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