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人大常委会不宜参与招商引资教育部出台作弊处理办法 一科作弊各科成绩为零国家药监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将向社会公布国资委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人大常委会不宜参与招商引资
尚修国
近一段时期以来,反映禁止公检法机关参与招商引资的新闻报道屡屡见诸报端和各大新闻媒体。前不久,笔者闻听某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分配给县人大常委会五千多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眼下,时间将要过半,招商引资进展比较缓慢,实绩非常不佳,弄得该县人大常委会机关领导筋疲力尽,一筹莫展。为此,笔者呼吁:请不要让人大常委会参与招商引资。
招商引资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各地叫响了“全民招商、人人都是招商引资环境、人人参与招商引资、人人支持招商引资”的口号,这本无可厚非,但对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因为其执行职务和履行职责的原因,是不宜直接参与到招商引资的具体工作中去的。
从新闻媒体的报道和实际情况来看,当前人大常委会在对待招商引资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监督支持型。主要表现在人大常委会通过作出决定、开展视察、调查等方式来监督和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招商引资工作,应该说,这种类型是完全处于一个监督者的身份来对待招商引资的。
二是代表参与型。这种方式是比较灵活的,因为人大代表来自各个阶层,参与招商引资一般不会和代表履行代表职务发生冲突或影响代表履行职责,各地人大常委会也比较支持人大代表参与招商引资。
三是直接下水型。主要表现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科室负责人、一般干部等人人肩上有担子,职务越高担子越重。采用这种方式的可以说不在少数。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直接参与招商引资的做法实在不可取,这与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作用极不相称。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不直接从事经济建设、经济管理工作,这是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人大常委会参与具体招商引资活动的行为是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悖的,是人大工作的一种严重“错位”。这种“错位”,给人大的监督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如招商引资的考核由政府的职能部门来负责,从一定程度上说,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人大常委会由一个监督者变成了一个被考核的对象;再如有的项目并非人大常委会一家能招得来,甚至是人大常委会只有在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帮助下才能跑来一个项目;又如有的人大常委会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在当地招商引资政策允许的范围,也不得不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分一杯羹。上述种种情况都充分表明,人大常委会不宜直接从事招商引资。
为此,笔者建议,各级党委要充分重视人大工作,善于发挥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支持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让人大常委会从招商引资的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作好本职工作。人大常委会应鼓励人大代表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同时围绕招商引资深入开展视察、调查活动,为招商引资提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
来源:2004年5月20日中国人大新闻
教育部出台作弊处理办法 一科作弊各科成绩为零
昨天,教育部公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如考生在一科考试中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考试成绩全部无效。
《办法》体现五大变化
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副主任梁育民介绍,与原有规定相比,新办法有五个变化:
首先,处理办法将高考、成人高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在全国统一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并入
同一处理办法,解决了违规处理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增加了新作弊手段的违规处理条款。如,对考试中考生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使用通讯、电子设备传递试题答案或信息等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
第三,提高了有关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将违规行为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类。对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对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对考试机构和考点因管理不善所产生问题的处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加大了违规处理力度。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考试工作人员违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考试机构因管理不善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在当地承办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资格。
第五,考生不服可申请复核。考生或考试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受理单位在受理后30日内依照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作弊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针对考试诚信问题,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赵亮宏称,处理办法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要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作弊考生信息,接受社会查询并向招生单位提供,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赵亮宏说,此档案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但接受并不是主动提供,这个办法对其他部门没有约束力,如果查询,教育部可以提供。但是招生系统、招生机构也属于教育系统,因此教育部会及时向他们提供有关信息。
他还表示,随着诚信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将会被其他部门自觉采用,是否把诚信情况进入考生档案,甚至进入人事档案,由招生机构自行决定。
其他考试参照《办法》
据介绍,国家教育考试,指的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包括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还有一些在学校内的考试,大部分不是全国统一的考试,所以没有加入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比如,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四六级考试等。但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网上售题”不可信
针对目前网上不断有试题答案出售的一事,教育部新闻发言人昨天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等教育统一考试试题包括答案,在启用前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凡是泄露、盗窃、出售国家秘密或者以此名义从事的各种诈骗活动都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及时予以严肃查处。网上出售的试题答案都是假的,希望广大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不要受骗上当,避免在经济上受损失的同时影响考生正常考试。
讲座命题专家都是假的
对于一些高考讲座、报告会声称请到了教育部考试中心特邀命题专家、教育部考试中心高考命题组顾问、教育部考试中心兼职研究员、教育部考试中心高考评析组核心成员等说法,教育部昨天正式对媒体公布了声明。声明称,现在一些讲座宣称的这些所谓专家顾问,都是假冒的。考试中心严格禁止本中心工作人员及聘请的命题专家、顾问等参加此类活动;教育部考试中心没有委托过任何个人或机构举办此类活动;教育部考试中心在过去和今后都不会委派或同意任何专家、顾问或研究员参加此类活动;对假冒教育部考试中心工作人员或考试中心特聘专家、顾问、研究员参加此类活动的任何个人,教育部考试中心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4种作弊行为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案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的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国家药监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将向社会公布
从今年7月1日起,公众将可随时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da.gov.cn/),查询媒体发布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是否已经国家批准、广告内容是否与国家批准的内容相符、批准的广告内容是否与实际使用效果相符,一旦发现问题即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前要经过审批,广告内容要以药品说明书为准,且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但是,当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秩序不容乐观,擅自夸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作用的虚假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广告、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比较严重,部分广告主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屡禁不止,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虚假宣传的问题已经成为公众投诉的热点问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任德权20日在成都召开的全国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表示,为了发动全社会参与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在其网站上建立了药品广告资源信息数据库,将各地审批通过的药品广告品种名称、生产企业和广告批准文号等部分内容向社会公布,从今年7月1日起所有通过审批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内容都将通过这个网站向社会公布,“这既是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也是对媒体和政府部门的监督”。
来源:新华社
国资委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为依法防范法律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记者从20日召开的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上获悉,国资委将在53户中央企业和其它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地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中积极推广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同时,《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将于近期正式发布实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黄淑和说,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需要,也是加快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内在要求。要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个中心环节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从立足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高度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此外,国资委将适时组织部分中央企业试行公开招聘企业总法律顾问;继续加强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