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农民社团需要法律支持法律监督书直指执法“痼疾”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须取消深圳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监护人偷看日记要处分
农民社团需要法律支持
姜裕富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建设和立法安排国际研讨会”传来消息,浙江正在起草全国第一个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地方性法规。据介绍,正在起草中的这部地方法规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概念、登记程序、法人性质以及设立条件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部地方性法规一旦通过,将成为我国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规。(《浙江日报》5月13日报道)
经过20多年的农业产业化进程,浙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正逐步成为市场竞争的主力军。到去年底,浙江已涌现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718家,农民会员25万户,有效地带动了135万户农民进入市场,为带动浙江农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当前在登记注册、法人性质界定等一系列制度性安排上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农民组织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个民间团体进入社会存在许多法律限制。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了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的人员、物质、经费等条件,第13条又规定了不予登记的种种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重申了该标准。成立社团组织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这无可非议,但如果条件超出了客观实际,对于社会底层、弱势群体、贫困山区的农民来说,无疑剥夺了他们最需要的结社权。现行的民间社团管理法规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是管理型的,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社团的管理,而不是为社团提供服务,培育社团成员自我管理的能力。在这样价值取向的指导下,现行法规对民间社团组织管理确立了“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制度。欲成立一个民间社团组织,如果找不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作为自己的“婆婆”,登记主管部门就可以拒绝登记,该社团永远是个“非法组织”。如果碰到机构调整、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转变或者主管部门认为该社团不接受自己“指导”,该社团又得为自己生存而奔波了。尚不成熟的农民专业组织在进入以及运转过程中面临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
改革开放以后,利益的多元化促使结社的需求迅速增长,“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职能改革趋向要求把政府手中的许多职能分化到社会中,民间社团蓬勃的替代作用是大势所趋。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国家与公民的二元社会。在计划经济时代“单位”虽然很发达,但那种“单位”只不过是国家的代表或化身,并没有构成与国家、公民分立的“一元”。直至今天,许多人仍然认为,社会只能是这样一种模式,只能有这样一种模式:臣民(公民)受国家保护,国家统治(管理)臣民(公民)。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使某些原本行政部门不得不改头换面,以行业协会的身份露面,但其观念远未转变过来,俨然是个“二政府”。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打破这种社会结构模式,一种新型的国家、社会、公民的三元社会结构肯定会出现。
1998年中央2号文件指出:“农民自主建立的各种专业社、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组织,多数是以农民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有利于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然而,这些农民自助组织有多少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呢?为了使这些农民组织能“合法”地运转,改革民间社会团体管理法规势在必行。浙江省的民营企业特别发达,民间组织相应发展也较为完善,尤其是“温州模式”中的行业管理非常成功。浙江率先进行农民合作组织立法改革,有天然的制度环境优势。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优势已难以为续,分散的农户、农村组织如何联合起来,面对新一轮的挑战已摆在各级政府面前,浙江省的改革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来源:2004年5月19日《中国青年报》
法律监督书直指执法“痼疾”
让我们先回顾这样一条新闻:
去年12月3日,在地处粤北山区的连州市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出席会议的1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经无记名投票,全票通过对市人民法院、市环保局实施法律监督的决定,依法对解决大路边镇村民雷井区要求清江镇政府履行法院判决问题和连州镇龙咀水岩村村民要求当地水泥厂整治污染问题实施法律监督。
次日,两份编号为连人常监字[2003]1号、2号的《法律监督书》,分别发给市人民法院、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监督书,究竟管不管用?这两项久拖不治的执法“痼疾”是否已得到妥善解决?4月下旬,记者来到连州。
关注民生疾苦
事情缘起于去年8月21日召开的连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这次会议,研究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加强上下联动、监督重大问题的要求,强调要从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中选择两三个重点个案进行监督。
雷井区的遭遇和连州镇龙咀水岩村严重的污染问题进入与会人员的眼帘。
雷井区是大路边镇小水村一位普通村民,一说起她的遭遇,连州市人大机关的同志感慨不已。雷井区的丈夫兰永志于1997年承包清江镇政府开发区工程,2001年1月完工验收后,镇政府欠兰永志工程款114072.60元,至其患病去世仍未支付。市法院经公开审理,判令清江镇政府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114072.60元。但被告清江镇政府一直未履行判决。雷井区债台高筑,生活几乎陷入绝境。
水泥厂污染问题也一直是粤北山区百姓的“心头病”。连州镇龙咀水岩村是一典型例子。多年来,该村的南阳水泥厂、工区水泥厂、碳酸钙厂,每日烟囱排放大量烟尘,致使屋顶、阳台蒙上一层层灰尘,他们白天根本不敢开窗,水稻、蔬菜等农作物受到损害,严重影响了村民们的生产、生活。据介绍,村民早在几年前就呼吁当地有关部门加以整治,环保执法部门也不断加大力度,但效果不佳。2003年8月,13名村民代表联名来信向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再次反映,迫切要求人大督办解决。
同年9月22日,常委会又一次召开主任会议,决定将以上“两案”列为督办案件实施法律监督。
锁定执法“痼疾”
监督的重点确定了,究竟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才能最有效地实施监督?连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广东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里,选中了“发出法律监督书”这一颇为“新鲜”的形式。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广泛调查、取证核实。调查中发现:清江镇政府之所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原因主要是此工程已先后涉及三届政府,本届政府财政困难;龙咀水岩村污染问题久拖未决,主要是由于某些主管领导认识错位,认为整治环境污染,有可能导致一些厂家迁址或关闭,不利当地经济发展。这些问题又进一步导致了执行难、执行不严等弊端,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痼疾”。
2003年12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决定向市法院、市环保局发出《法律监督书》,要求在3个月内分别将有关问题处理完毕,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
执法有了“尚方宝剑”
市人大常委会发出《法律监督书》,在连州市“一府两院”和社会上都引起不小的震动。作为被监督的对象,市法院、市环保局有关领导是否感到“有压力”?监督书发出后执行的效果又是如何?记者从连州市人大了解到,目前,监督涉及的两大问题的处理和整治都已取得明显成效。
就在人大做出决定的当天,市法院便派员前往清江镇政府,依法扣押了该镇一辆三菱吉普车,同时限令其履行判决书义务。目前,在将被扣吉普车拍卖后,连州市法院已将拍卖得款9万多元偿付原告雷井区。由于被告的清江镇已撤并到星子镇,其尚欠原告的2万多元,由其并入的星子镇政府偿付给原告。
就在人大做出决定的两天后,市环保局召开会议,把南阳、番州、莞龙、龙潭和东业5家水泥厂的负责人请来,强调要求严格按《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办事,认真开展整治工程。就整治监督情况,市环保局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
由于配套工程较大及施工中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至2月底,由于整治工程尚未全部完成,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同意整治工程适当延期,但要求一定要在5月20日前全部完成。目前,所涉排污水泥厂的除尘工程已全部上马,其中大部分已完工。市环保局以及所涉污染整治企业都下了大决心,尽最大努力完成整治任务。
市法院林伟洲院长向记者坦言,接受这种“刚性监督”,对法院的工作是一种动力。清江镇政府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一案,法院数次执行,无功而返。即使在市人大常委会发出法律监督书,市法院闻风对清江镇政府“扣车”后,仍是说情不止。但林伟洲态度是鲜明的:接受人大监督,对人大的决定一定要严格执行,依法办事,不徇私情!
市环保局局长李先文、副局长钟雪军对此事也有同样感受。环保执法工作,苦衷多多,阻力重重。有人大的“刚性监督”,将可以更加有力地排除阻力。
“有人大的《法律监督书》监督执法就是不一样!”这令人感慨,也令人感奋。
来源:《人民日报》(2004年05月19日第十六版)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须取消
童大焕
5月14日《新京报》消息说,已经实行五年的药品招标体制正面临药品行业的全面“倒戈”:4月6日,包括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等在内的13家医药行业协会联名上书国务院,列数药品招标机制的“5大弊端”,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终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主要理由是招标机制损害了患者的健康权、知情权等。
早在两年前,2002年2月6日,全国8省市15家医药商业工业企业、8个行业协会的代表,就已经举行了声势浩大的集中研讨,痛陈药品集中招标的10大弊端,形成了《关于恳请暂缓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紧急呼吁》,发往国务院。
被设计者们视为防止药价虚高的“阳光工程”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几乎从一开始就陷入医患产销四方不满的境地。这是因为,这个制度的设计者也是这个制度的执行者。因此,在执行过程中除了给自己“预留”了极大的利益空间外,几乎没有给社会带来任何好处。一些人误以为医院在药品招标过程中成了最大的受益方,因为医院掌握着85%以上的药品销售权,从而在招标过程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其实不然。在药品招标中,医院也是某种程度上的“受害者”。因为医院并不是集中招标的主体,集中招标的执行者是各地各级医管部门。不过由于医院对药品销售的垄断地位,它可以采取堤内损失堤外补的办法来转移这种损害程度。药品招标最大的受害者,一是制药企业,二是消费者。
除掉每次招投标的差旅、资料费不算,按国家规定,投标企业只需花150元买份标书即可,但在全国各地的各行其是面前,任何规定都显得苍白无力。比如有的招标办规定投标单位要预交1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的要求每个中标企业交纳2万元风险金,半天的会议还要交一两千元会务费;有的地方甚至提出每招标一次,不管中标与否,投标企业都要缴1至3万元的管理费。正大青春宝总裁冯根生为此算了一笔账:正大青春宝目前在全国有2500个供货单位,如果这些单位全部实行招标,企业向每个招标机构缴纳4万元,保证金总额就要上亿;如果有三个品种中标,则履约保证金要7500万;按招标机构规定,占销售额1%至2%的中标服务费要交700万至1000万元。仅此三项就达2.45亿元之巨!而2001年正大青春宝上交国家利税1亿元,企业利润才5000多万元。冯根生愤怒地说:“如果照此招标,试问6700家药企,能有几家扛得住?”
这是明的。招标过程中暗的吃拿卡要更是不在话下。所以有人说“新一轮腐败开始了”,“过去是小腐败,现在是大腐败。过去药业销售人员要公关的对象还只是医院院长、药房主任(科室主任)和临床医生,现在又增加了分管卫生局长、招标办主任、药事委员会的每一个委员。”为了从中渔利,有的招标单位一季度甚至一个月招标一两次。由于大部分医院都是以药养医,往往都是只拿出一小部分药品来招标,意思意思,其他绝大部分药要销往医院,仍要去做各环节的“疏通工作”,药品销售费用比招标前不降反升。由于政府规定医院只能拥有20%的利润,结果是医院选药(当然是非招标药)“不选对的,只选贵的”。至于招标药,也有“暗折”,即除了招标时竞相压价,一些用药单位还要求中标单位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再行降价,否则停止进货。药厂为了生存,只好以次充好,或者新瓶装旧酒,旧药卖出新特药价。更有甚者,出现中标药品因为进销倒挂导致退出市场、病患有方无药的现象。改革的最终结果,是药厂哭爹,医院叫娘,“医药代表”如惊弓之鸟,患者更倒霉,“享受”着越来越质次价高的服务。从中得益的只有招标单位及相关部门。一项从“良好愿望”出发的改革,就这样走到了自己的反面。
时至今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已经到了天怒人怨、非取消不可的地步了。它除了给药品的流通环节设置障碍、增加腐败环节和机会以外,没有给患者和药品生产企业带来任何好处,反而是大大增加了他们被迫担负的“腐败成本”。事实已经证明,试图用计划经济的手法管理市场,往往会使市场更加失真,使腐败更加猖狂,使守法的成本、道德良知的成本和全社会的生存发展成本都大大提高。
回到药价过高老百姓不堪承受的问题上来,解决“医、药杀人”的关键,绝不是像今天的更加有计划地集中管制权力,而是要更全面彻底的市场化。一是医疗单位打破垄断实现资本的自由准入,实现医院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彻底改变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公立医院的隶属关系,二者不能同穿一条裤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三是医药分离,彻底断绝医院以药养医的路,把选择医院、医生和药品的权利还给患者。这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患者可以拿着药方到药店买药,医生就不可能通过“药方垄断”强迫病人买自己的高价药,且因为有充分的医院竞争,因此,医生开的处方就必须“价廉物美”取得竞争优势。当然,对于一些手术、机器检验等项目,则需要通过公平的竞争来取得平衡。否则,难免出现药品损失通过医疗检查来弥补的现象。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深圳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监护人偷看日记要处分
家长偷看孩子的日记,算什么行为?如果告诉家长,这样做涉嫌违法,相信大多数人都会感到愕然。昨天,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了经市人大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该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同时,办法的第43条对违反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第10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孩子:“拿父母没办法”
佳佳(化名)是福田区中学初三毕业班的学生,正在紧张地进行中考复习。她说,父母不能未经孩子允许就看孩子的日记,自己在小学时候,从一本少儿杂志中就了解这一观点。上了初中,政治课本里也有专门的章节讲到这一点,所以,周围的同学对此基本上都了解。佳佳有一对做教师的父母,在教育孩子上比较有章法。佳佳说,“爸爸绝对不会看我的日记,即使全世界的人都看了,爸爸也不会看。”但佳佳的表姐就没那么好运气,她妈妈看了她的日记,表姐非常生气,可没有办法。佳佳周围的同学们几乎都是这样的态度,能拿自己的爸爸妈妈怎么办?最多口头抗议,难道还要叫警察吗?
家长:“想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
刘女士有一个15岁的儿子,刘女士坦承,自己看过儿子的日记,主要是想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如果他有早恋苗头,我们能及时发现,把苗头掐住。”刘女士觉得,自己此举实在是下下策,从理论上,她认同应该尊重孩子的个人隐私,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又没有更好的办法去了解儿子的真实想法。
刘女士的心态在家长中颇有代表性。这些年,随着全社会对教育的反思,家长们或多或少地接受了一些有别于传统的教育理念。但在具体操作时,又往往缺乏良策,刘女士说,自己的同事中,还有人特地给孩子准备了一个上锁的抽屉,结果私下里自己也配了一把钥匙,“都是为了掌握孩子的思想。”这样的做法,令孩子非常反感,结果是孩子进一步关闭了自己的心灵,刘女士的儿子现在做的,就是把自己反锁在房间里,“不知道他在里面做什么。”
刘女士用“出发点是为了孩子好”来解释自己的行为,不过,当她听说这样做是违法时,还是感到意外。与孩子们被普及教育了解这一法规不同,家长们大多完全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严重到“涉嫌违法”。不过,现在对家长的约束条文是“单位批评”和“派出所教育”,刘女士承认,这几乎不对自己的“查阅日记”做法构成压力。
教育专家:“欧美孩子可能会报警”
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南山区学府小学校长刘森力先生是一个提倡快乐教育的专家。他认为,国家出台法律法规,不是从局部的、短时间的利益去考虑问题。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写入尊重孩子独立人格的条文,是十分积极的、与国际接轨的做法。一方面,对家长提出了明确要求,应该尊重孩子,另一方面,现在的法规对家长的处罚限制措施也是符合我们的国情的。在欧美国家,发生这样的事,孩子可能打电话报警,直接由司法人员介入。但在我们国家,这样做太激进。教育是一件不能操之过急的事,整个社会都在反思,都在慢慢转变,这需要一个过程。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