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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5.15)


导读:
北京市人大代表呼吁立法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杭州立法保证政府信息公开 免费提供不涉密信息
防止户型过大 8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设上限
国家工商总局拟出台法规保证《对外贸易法》实施




北京市人大代表呼吁立法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在谈起一个个未成年人吸烟的案例时,被很多青少年称作“法官妈妈”的尚秀云,就像说自己孩子的问题一样,滔滔不绝,还不时做着手势,言语中充满了焦虑和关爱。

  在今年年初的市人代会上,尚秀云代表领衔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制定《北京市禁止未成年人吸烟条例》。“孩子吸烟的问题已不是什么小事情,而是令人担忧的大问题。”尚秀云说。

  案例:17岁少年为吸烟抢钱杀人

  尚秀云已从事了16年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曾审判过652个犯罪的少年,脑子里装满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

  17岁少年陈建(化名)是本市某职业高中的学生。因为父亲吸烟,陈建也经常模仿父亲的样子偷偷吸烟,结果成瘾。有一天晚上,他和同学李毅(化名)酗酒后很想吸烟,但是没钱买。于是,两人决定出去“切”点钱买烟。他们在海淀巴沟一带的路边看到有一对谈恋爱的青年男女,陈建上去揪住男青年的衣领,说:“哥们,借点钱花。”男青年说“没钱。”李毅便上前翻男青年的衣兜,男青年反抗,双方扭打起来。陈建从路边捡起一根铁钎子朝男青年胸部猛戳,男青年当场栽倒在地。后来经抢救无效死亡。最终,陈建以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李毅被判有期徒刑15年。

  调查:孩子学坏常从抽烟开端

  “阿姨,求您一件事,能不能给我一支烟抽。”几乎每次提讯少年犯,尚秀云都能听到这样的话。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他们犯罪大都是从不良行为开始的。其中吸烟是未成年人走下坡路的重要信号!”尚秀云分析说,“吸烟的孩子不一定都犯罪,但是犯罪的孩子几乎都吸烟。”未成年人吸烟不仅对身体危害大,更重要的是容易养成不良习惯。由于未成年人无经济来源,为了达到吸烟的目的,他们会想方设法去搞钱,容易诱发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恰恰是从吸第一支烟开始的。未成年人吸烟还容易诱发不良交友,一些学生三五成群地在一起吸烟,并以此为乐,来对抗家庭、学校、社会的正面教育。此外,吸烟的未成年人还容易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利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就少年犯吸烟问题,尚秀云曾与德育专家孙学策进行交流。孙学策写了一首打油诗,印证了尚秀云的调查。“乳毛没退就吸烟,自命神气又美观,吸烟买烟需要钱,烟钱诱发偷抢骗,学坏常从抽开端”。

  呼吁:立法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在今年初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尚秀云等22位代表提出了《建议尽快制定<北京市禁止未成年人吸烟条例>的议案》。

  尚秀云代表说,有人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而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措施,就是禁止未成年人吸烟。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同时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尚代表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违法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现实生活中,还经常有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等情况,但是怎么进行惩治,缺少强有力的措施,执法主体也不够明确。她建议本市尽快制定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的地方性法规。“禁烟法规”应当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出发,强调家长的责任、学校的责任和社会的责任,还要采取非常有效的措施,制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或出售香烟等违法行为。

  答复:适时启动立法调研吸烟

  对于尚秀云代表领衔提出的这件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很快给予了书面答复。这份答复说,根据本市五年立法规划,《北京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被列为2003年至2007年立法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将适时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团市委一起,启动这项法规的前期调研工作。关于“未成年人禁烟”问题,届时将一并考虑,还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有关人士表示,将加强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适当时候,还将组织人大代表对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行视察。

  “我会继续关注未成年人禁烟问题,并积极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去。”尚秀云代表恳切地说,“只要是与孩子有关的事,我都特别关注,愿意多做一些工作。”

  代表简介

  尚秀云是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大代表、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法官,电影《法官妈妈》的生活原型。

  来源:2004年5月14日《北京娱乐信报》




杭州立法保证政府信息公开 免费提供不涉密信息


  日前,杭州市发布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立法形式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今后,凡不涉密的政府信息将全部免费提供给社会公众,而公布虚假信息、隐瞒或不提供应当公开信息者将受到处罚。这是杭州积极构建“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这一法规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政府信息不公开或透明度不高,不仅造成社会公共资源浪费,更容易孳生腐败,影响政府公信力,不利于依法行政。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广祥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行,以立法形式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以及公民知政、参政和督政的权利。

  今后,杭州市的政府信息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要免费公开。包括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如疫情、灾情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扶贫、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分配、廉租房建设和申请情况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如政府财政年度预算,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情况及工程进度等;政府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如果这些信息没被主动公开,公民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公开,相关部门应在接到公开要求起10日内公开。公民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获得其他政府信息,政府部门必须在20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来源:人民网




防止户型过大 8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设上限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并于5月13日颁布施行。该办法对经济应用房的户型标准、供应对象、销售价格进行了严格控制。

  为适应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需求,防止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过大,体现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功能,《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同时,《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价格作了严格限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据介绍,为了使政府有限的财力和资源,真正用于保障收入较低、住房较困难的家庭,《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和面积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国家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符合小康居住目标。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阮煜琳)

  ■链接

  已累计建成经济适用房近五亿平方米

  1988年至2003年,全国经济适用住房累计竣工面积已达4.7亿平方米,解决了600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1988年至2003年,居民购、建经济适用住房累计支出金额超过5000亿元。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说,近几年来,

  各地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首先,适应了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需求。据统计,江苏、山东、湖南等省市分别为40多万户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经济适用住房。南京市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占同期商品住宅竣工面积的27%。

  其次,促进了居民住房消费。1988年至2003年,居民购、建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累计支出金额超过5000亿元。北京市1988年至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金额达到91亿元。

  第三,优化了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平抑了商品房价格的不合理上涨。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低于同期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对平抑商品住宅价格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缓解了城市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矛盾。北京、青岛、南昌等城市30%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福州市有47%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市政重点工程的拆迁安置。

  建设部官员表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般在城郊结合部,由于实行政府组织、企业运作、规模开发、配套建设,改善了周边环境,提升了城市功能。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国家工商总局拟出台法规保证《对外贸易法》实施


法定外贸经营者概念所对应的市场主体范围等内容将被列入国家工商总局为保证《对外贸易法》顺利实施的相关规定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正案)将于七月一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对外贸易法》的实施准备工作,适应登记机关职能转变的形势要求,国家工商总局拟于新法施行前,以适当方式(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法律调整范围,规范登记程序,统一管理标准,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外贸经营秩序的管理,确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外贸易新秩序中的职能地位。

  据介绍,国家工商总局拟出台的相关规定将包含内容有:法定外贸经营者概念所对应的市场主体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贸易进出口以及国际服务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制与登记机关直接登记的关系;直接登记的程序规定(含内外资、个体、外国企业及个人);经营范围的核定办法(在现行经营范围核定标准下提出,同时应考虑国营贸易管理、自营及受托代理、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配额、许可证管理等方面因素);相应工作机制的安排(预警应急机制及部门协调机制);法律责任部分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据悉,新《对外贸易法》在扩大调整范围的同时,放宽了贸易限制,扩大了对外贸易经营者范围,加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了对贸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外贸易法》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规定,标志着外贸经营权取得由审批制向工商登记机构直接登记制的根本转变。这对于现行外贸经营企业准入程序,特别是今后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改革都将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

来源: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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