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孙文盛:国土资源部将从三方面实施土地控制广东拟推土地年租制 征地公告审批前实行协议制衡阳在湖南首创“任前询问制” 新官上任需面试根除“霸王条款”需要主动干预
孙文盛:国土资源部将从三方面实施土地控制
由国务院五部委组成的9个检查组正在各地进行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阶段性验收。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近日表示,用最严格措施控制土地审批,在经济发展和保护土地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是当前国土资源系统的中心任务,国土资源部将从三个方面实施土地控制。
孙文盛指出,近年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在土地资源上付出了相当的代价,滥批乱占土地造成的土地流失,已超过我国社会和资源承受力的临界点。不管哪种名目的开发、圈地,农民手中的耕地都是最直接的猎取对象和最大的受害者。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一轮经济增长期,搞好土地的宏观调控,建立和实行控制土地的快速反应、科学调控和长效机制,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最根本要求。
孙文盛说,目前在一些地方,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盲目批用土地的冲动依然存在,加强土地管理的治本之策亟待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土资源部下一步将主要从三个方面实施土地控制:
一是抓紧清理各类开发区的违规用地,该收回的土地坚决收回,该恢复耕种的限期复耕,该扣除用地指标的及时扣除,国土资源部将对各地整改进度公开通报。对达不到治理整顿目标要求的,将暂停下达建设用地指标。
二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严禁擅自修改和调整规划,严禁违规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对严重破坏基本农田、造成基本农田大量减少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研究落实加强土地管理的治本之策,加强国家对地方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的执法监察,着重研究解决批用土地的利益驱动问题,建立有利于严格保护耕地、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机制。
来源:新华社
广东拟推土地年租制 征地公告审批前实行协议制
广东因征地、拆迁问题所引发的群众集体上访占了去年来上访总数三成。省政协近日对“正确处理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众上访问题”作了调研。省国土资源厅在介绍情况时透露,广东将尽量缩小征地范围,逐步在全省推行土地年租制。
据悉,目前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是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虽然经过修订,补偿安置标准提高了近一倍(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由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提高到6-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从2-3倍提高到4-6倍),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仍然偏低。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按照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补偿,是计划经济的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记者调查也发现,按这种方法补偿的数额与土地的市场价值之间确实存在较大差距。
据透露,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即将出台,它将对征地范围作进一步明确规定,不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征地。
现有的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何为“公共利益”,未有明确界定,因而导致在实践中征地范围少有限制,只要是建设用地都可实施征用。
省国土资源厅表示,广东将尽量缩小征地范围,推行土地年租制。即是说,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年租制的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每年向农村集体支付租金,租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应绝大部分直接分配给农民用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目前这一形式已经在省内的个别地区试点,将逐步在全省推广。这一制度有望达致“双赢”:一方面农民可以长期受益,另一方面也缓解了开发商的资金压力。因为现时有不少开发商一时难以拿出太多补偿费,因而压低地价。
省国土资源厅透露,他们还在进一步探索推行土地股份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集团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建设单位及用地单位合作,以获取长期回报。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争取国家支持,结合土地储备和银行抵债的土地资产的处置,探索发行土地债券,以缓解征地资金不足,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利益。省国土资源厅表示,要探索将征地审批后的征地公告移至征地审批前,实行协议制度,即在征地审批前由国土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以扩大征地行为的透明度和广大农民的参与程度。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衡阳在湖南首创“任前询问制” 新官上任需面试
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向全省人大系统推介了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在全省首创“任前询问制”的经验。在衡阳市人大常委会议上,拟任人员作完任职前发言后,必须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然后,再投票表决。
2003年以来,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68人。“任前询问已经形成了制度。”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主任郭湘瑛说:“凡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都进行了任前询问”。
“任前询问”创新人大任免传统模式
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等三大权力,人事任免权是其中一项重要权力。
如何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大胆创新,探索依法、正确行使任免权的新路子?2003年初,曾任市委分管党群副书记的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单保重上任伊始,就提出了“任前询问制”的设想。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就此深入部分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了一个多月的专题调研。调查表明:对官员的任免,在少数人当中存在一种误解,他们认为:干部的任免是党委“定调”,人大“划圈”,个别地方甚至流行“只怕人大一天,不怕人大一届”的观点。
事实上,在一些地方,从拟任免干部的提名、考察到决定,都是由同级党委承办,最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期间,虽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和驻会组成人员作了通报,但这种了解仍然是间接的。拟任免干部的德、能、勤、绩如何,能力水平是否与职务相适应,常委会组成人员往往只能在一、两天,甚至几个小时内,从考察材料和简历中去了解,这势必造成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免干部的情况了解不够,从而出现极个别干部通过任命不久就“东窗事发”的现象,在社会上和公众中造成不好的影响。
针对这种情况,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原来推行的任前了解、经济责任审计、任前法律考试、任职前发言等有效措施的基础上,试行“任前询问制”。
2003年4月28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完善、修改后的《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须到会作任职前发言,并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新闻媒体可摘要刊播”。
现场询问“透视”任职官员
2003年8月27日,衡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如期举行。
拟任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的龙杰在作完任职前发言后,遇到了历届官员都没有经历的新“面试”———回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当时的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包袱沉重,龙杰可以说是受命于危难之际。
为了做好此次任免前的“询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事前派出了3个考察组,深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机关和下属公司,对龙杰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考察,然后,归纳、筛选、提炼出了4个进行“询问”的问题。
当天的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这个职务很多人都不愿意当,你为何敢挑重担?”、“你如何解决制约外贸工作发展的瓶颈?”等诸多尖锐问题,龙杰都从容地一一作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询问情况进行审议后,投票表决通过。
此后,在2003年10月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又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欧福成、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汉成进行了任前询问。
试行“任前询问”的实践表明,对拟任干部进行任前询问,让他们面对国家权力机关,现场作答,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询问,这本身就意味着是一种考验和挑战。有的拟任人员经历一次询问后,曾用“直冒虚汗”来形容面对提问时的心情。它有如一场全方位的招考面试,通过对拟任干部多角度考察,可以更直接地反映出其理论水平、语言表达能力及综合素质,有助于全面了解拟任干部。这不仅提升了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内涵,而且大大创新了人大任免工作的传统模式,使拟任人员的形象变得鲜活起来、生动起来、真实起来。“这一新的制度的实施,大大增强了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的透明度,而且拟任干部在接受任前询问时所作的承诺,还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任后的监督提供了可资检验的依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欧福成坦言:“通过任前询问,我对权力及其来源有了更新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意识,真正理解了‘我是谁任命的’,‘我应对谁负责’等问题的深刻内涵”。
“任前询问制”进一步完善和推广
在一年多时间的探索实践中,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从询问前、询问中、询问后这三个主要环节上进一步完善了“任前询问制”。
询问前的调查、准备注重全面性。每次实行“任前询问”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成几个组,采取调查、暗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深入到拟任干部的拟任部门或原工作单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以利在常委会会议上提问时,真正做到有的放矢。询问中注重针对性。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拟任干部进行询问时,都力求客观、公正、重点突出,不在细枝末节上纠缠。
在询问时,着重考察和检验拟任干部的人大意识、法律政策水平、对本职工作的熟悉程度、对开展工作的整体谋划和宏观决策能力。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对每一位拟任干部进行任前询问时,重点围绕上述内容,提4—5个相关问题,而不是漫无边际,泛泛而提。
任后监督注重实效。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每一位任命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与此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还定期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执法检查、开展述职评议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大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督促每一位任命干部兑现诺言。
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单保重表示,“任前询问制”实现了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有机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完善,并在全市人大系统普遍推广。
来源:红网—湖南日报
根除“霸王条款”需要主动干预
康劲
据近日多家媒体报道,中消协在京举行了2004年不平等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启动仪式,宣布将有奖征集“霸王条款”。这是全国消协系统继去年开展点评活动后再度联手挑战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据透露,金融、保险、物业服务、短信服务、网上交易、商场、超市(连锁店)等将是今年点评的重点领域。
近年来,“霸王合同”、“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越来越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社会民意也有共同的治理要求,但是,收效却一直不能令人完全满意。原因在于,“霸王条款”的背后,其实是有关部门的不作为。
“霸王条款”已成为一种典型的社会公害。面对肆意横行的“霸王条款”、“霸王行规”、“霸王合同”,作为消费者个人,往往很难通过与经营者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多数消费者也出于时间、精力有限以及费用过大等因素的考虑,放弃法律诉讼的途径。最后,不少人只好忍气吞声,逆来顺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为此,北京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一位副主任分析说:铲除这类公害最快捷、最经济的办法是政府要积极发挥作用,主动干预,而政府也有条件、有能力、也有法律依据进行这种主动干预。有关法律规定的政府“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的责任,以及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的责任,并未限定“告诉才处理”这一种情形。对于造成普遍危害的、带有行业性的问题,有关部门不能不告不理、视而不见,而应当主动干预,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这番话有道理。事实上,正因为一些地方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发挥好领导、组织、协调、督促的责任,特别是在某些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这些行业目前仍然带有浓重的行政垄断色彩,习惯于对消费者发号施令。加上这些行业多多少少有着与地方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的“天然联系”,使得“霸王合同”、“霸王条款”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来自“官方”的默许或承认。也就是说,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作为,才使“霸王条款”有了滋生的土壤。所以,我认为,如果不铲除“霸王合同”、“霸王条款”赖以生存的土壤问题,单靠消协系统来独家吆喝,只会是治标难治本。无疑,中消协宣布将有奖征集“霸王条款”,引来舆论的一片掌声,说明这件事做得好。但在我看来,由于本身的一些限制,消协在治理“霸王条款”的战役中,只能做先锋,而做不了主力。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