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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简报(4.29)


导读:
广东立法推行“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
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 “立法听证”效果好
海关总署出台“六项禁令”
江苏:提供治安信息最高可奖10万元


广东立法推行“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


  立法背景:

  广东省工业生产和群众生活产生的固体废物急剧增加,给环境保护带来巨大的压力。2003年全省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已达4957万吨,而“电子垃圾”的大量堆积也带来处置难题,每年淘汰的废旧电子电器高达35万吨。固体废物污染包括危险废物的污染后患无穷:其污染物可能渗透地表,造成水污染;其焚烧、拆解产生的粉尘可能导致大气污染。

  与此同时,广东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水平相对落后,固体废物处理的专业化、集约化和社会化程度低,现有的处理处置设施、处理能力和实际需求之间的缺口严重,而且很多达不到“无害化”标准,带来的环境污染、二次污染严重。

  为了实现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固体废物的防治就要达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广东将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从5月1日起,生产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再也不能把这些“垃圾”一扔了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4月28日,广东省政府、省人大专门就该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并部署了相关的贯彻落实措施。

  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从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出发,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畜禽养殖废物等污染防治作了具体规定,涉及到个人、企业和政府的具体行为权责:

  ———各级政府要制定防治规划。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负有重要责任,包括制定污染控制标准和防治规划;要安排资金处置无明确责任人或责任人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要采取经济、技术政策鼓励、支持对固体废物实行回收和利用。

  ———废物产生者是防治第一责任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固体废物产生者要自行处置或交由有经营资格的单位集中处置固体废物,使用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必须支付相应费用。违反者要限令整改,并处以罚款。此外,固体废物产生者还应当建立废物产生量和流向的档案,强化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过程管理。

  ———对固体废物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制度。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经营许可证;采用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单位,必须申请处理许可证。

  ———实行行政代处置制度。如果固体废物的产生者主观上不愿意处置或者客观上不能处置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政府可以指定第三方帮其处置,费用由废物产生者承担。

  目前,《广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已经制定,到今年6月16日前全省地级以上市将基本建成符合国家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到2010年投资5.8亿的8个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将建成使用。下一步,广东将开展进口废旧电子电器类进口废物处置的清理整顿等活动,广东省人大也将就此加强监督,以此带动该条例的贯彻实施。

  《华南新闻》 2004年04月29日 第一版

  来源:人民网-华南新闻



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 “立法听证”效果好

翟峰


  据报载,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公布,今年立法计划中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动物防疫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或制定,将分别举行立法听证会。

  “听证”一词始于普通法系,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早在1999年9月,广州市就举行了中国首次立法听证会———《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立法听证会。随后,立法听证程序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先后举办了立法听证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立法听证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本质要求。选择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听证会,让市民更多地了解草案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等,让各个阶层、不同利益的各界人士开展立法辩论,可以充分听取民意和表达民意,有利于推动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实践证明,举行立法听证会是推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

  立法听证就是“开门立法”,有利于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成为一项“阳光事业”。同时,通过举行立法听证会,广纳民意,还可以有效克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使立法工作充分体现立法为民的思想,保证立法质量。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立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将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不同民主形式纳入立法程序,是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探索,有利于吸引更多公众参与立法决策,促进立法制度化、规范化。

  来源:《人民日报》(2004年04月28日第十三版)



海关总署出台“六项禁令”


  海关总署今天向社会公布“六项禁令”并从即日起实施。违者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撤职直至辞退、开除等严厉惩处,这是全国海关加强队伍建设、防患于未然的又一重大举措。

  这“六条禁令”包括: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高消费活动。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二、严禁向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三、严禁收受管理相对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礼物等。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四、严禁以打招呼等任何方式干扰办案。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五、严禁泄露海关业务秘密。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六、严禁参与、庇护走私。违者一律开除。

  海关总署在公布“六项禁令”时同时指出,海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在海关单位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的,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纪检组长的责任。为此,海关总署专门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010—65124083。

  来源:《人民日报》 (2004年04月29日第六版)



江苏:提供治安信息最高可奖10万元


  江苏省近日制定出台了全国首个表彰奖励提供治安信息有功人员办法,对及时提供各类治安信息的公民予以奖励,最高奖金达10万元。

  江苏省公安厅治安局副局长徐亚中说,提供治安信息的有功人员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方式主动向江苏各级公安机关及民警提供预谋或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涉及危险品、公共秩序、火灾、道路交通等治安事故报警信息;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和公安机关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落脚藏身信息;公共场所、单位内部存在的重大治安隐患信息等涉及社会稳定、治安稳定的各类信息,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预防化解治安事件、避免治安事故的群众,以及在治安信息员系统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或及时掌握、提供重要治安信息的公安民警。违法犯罪嫌疑人交代的违法犯罪线索,以及案件、事故当事人的报警和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在奖励范围。

  江苏省对提供治安信息有功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一事一奖。凡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奖励范围内的,在治安信息查实后的10日内兑付奖金;属于上级公安机关奖励范围内的,在治安信息查实后的10日内申报,上级公安机关接到申报后两个月内兑付奖金。同时,公安机关对提供治安信息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的治安信息严格保密。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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