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聚焦:清理地方性法行政许可规定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今年7月1日顺利实施,当前,各地正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抓紧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清理。从一些地方清理的情况看,有些问题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一、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清理的主动性
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都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基本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起草。对于这一类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首先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但有些政府部门对此缺乏主动性。其原因:一是长期以来,政府主管部门都把设定行政许可做为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认为行政许可规定被清理后,失去了管理的手段。二是不少设定的行政许可与部门利益有着密切关系。三是有不少行政许可是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的,由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清理滞后,地方政府部门等待观望。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提高政府部门的认识,明确清理行政许可规定,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的需要。其次,负责法规清理的政府法制机构要发挥作用,督促有关政府部门抓紧清理,对个别应当清理的行政许可,起草部门不提出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要提出意见进行清理。还有,对于地方法规中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的清理,也不能等待。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因此,地方性法规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原则上都在此次清理之列。只有由行政法规作出规定或由国务院发布决定认定的,才可以保留。
二、对于清理中不明确的问题应尽快明确
清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进行。凡是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都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但在实际清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明确的问题。一是对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理解。如行政许可法第15条中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里所说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是指整个这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还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二是对具体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确认。行政许可法对什么是行政许可有所界定,但对某些具体事项是不是属于行政许可,清理进认定也有争议,如有些登记、检验和备案的事项等。
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和认识,决定对一些行政许可的取消或保留。不尽快加以明确,势必给清理造成影响。如何明确?一是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应由国务院负责清理工作的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因为这些问题事关清理的原则和标准,国家权威部门的意见,便于各地遵行。二是对于个别不明确的问题,各地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请示。三是对于国家部门没有意见和答复的,各地自己要提出明确的意见。
三、安排好清理履行法定程序的工作
对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涉及到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必须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程序。由于这次清理有时限的要求,而且修改法规的数量比较大,因此,应当对这项工作认真做出安排。
一是安排好修改的法规草案上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都是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的是双月举行,有的是单月举行。目前,各地的清理还都没有进入履行法定程序阶段。到7月1日前,按正常情况,有的可以举行两次会议,有的可以举行一次会议。应当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次数和时间,安排好需要修改的法规草案上人大常委会会议,以保证在行政许可法7月1日实施前,完成清理履行法定程序工作。
二是安排好修改法规草案的审议表决。据了解,各地清理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的法规修改草案,都有数十件之多。这么大数量的修改草案,如何审议特别是如何表决,应当很好安排。对于表决的方式,有的地方提出,采取对所有修改的法规作一个修改的决定,进行一次性表决。这种方式虽然简便,但不利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时对每个修改的法规草案充分表达意愿。因此,还是应当对修改的法规分别作出决定,逐件进行表决。
三是安排好修改法规的公布。按照人大常委会修改法规通常的做法,法规修改通过后,要在报纸和人大常委会公报 上公布关于修改法规的决定。同时,还要重新公布修改过的法规文本。由于修改的法规数量大,有的地方准备只在报纸上公布常委会修改法规的决定,不公布修改的法规文本,修改的法规文本集中在人大常委会公报上登载。这个做法也可以考虑。在报纸上公布修改法规的决定,达到了使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许可清理情况,让社会周知的目的。在人大常委会公报上登载修改过的法规文本,也使修改的法规有标准文本。
(作者是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来源:2004年4月23日中国人大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