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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4.10)

导读
天津市建立四条绿色通道及时为劳动者维权
北京市规定强制拆迁必须要走的八个程序
昆明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高法就规范审理信用证纠纷案征求意见


天津市建立四条绿色通道及时为劳动者维权


  从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获悉,为及时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设立了口述、电话、信函、网络四条“绿色通道”,受理群众劳动争议方面的举报投诉。

  据记者了解,2003年,天津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立案查处1783件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件,其中60%的案件是群众举报提供的线索。为了方便群众举报投诉,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了举报投诉制度。

  目前,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和21个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均开通了举报投诉电话,每天工作时间内都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群众举报投诉;同时,监察部门对外公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举报投诉网址和邮寄地址,承诺将在保密的情况下及时回复信息。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将在7日内立案,并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举报投诉人。一般情况下,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案件要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

来源:新华社



北京市规定强制拆迁必须要走的八个程序


  从北京市国土房管拆迁处获悉,为防止强制拆迁时可能会产生的矛盾,北京市制定严格的强制拆迁新规定,强制拆迁要走八个程序,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据记者了解,强制拆迁时要走的八个程序包括:

  (一)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4.强制拆迁的期限;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四)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五)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七)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八)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来源:《北京青年报》



昆明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从召开的昆明市行政事业型收费项目清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得知,从即日起,昆明市将对全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当年即可减轻农民、企业、城镇居民和社会负担1572.3万元,其中,农民减幅505.7万元。

  据介绍,昆明市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有409项,涉及市级各职能部门50多个。经过清理,符合要求予以保留的有341项,其中,涉农项目76项,涉居民项目149项,涉企项目264项(三项中部分项目有交叉);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68项,其中:涉农11项,涉居民32项,涉企31项。根据测算,这次昆明市将取消的68项不合理收费项目,当年即可减轻农民、企业、城镇居民和社会负担1572.3万元,其中,农民减幅505.7万元,企业减负255.2万元。

  会议公布,对公布取消的68项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从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并加大监督坚持力度,建立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各执收单位必须建立收费公示制度、收费许可证亮证制度,实行亮证收费。对不进行收费公示、扩大收费范围和对象、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或利用行政职权变换方式强行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付,并可向当地计划(价格)、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投诉,有关单位将依法进行查处,违规收费一律收缴或退赔被收取单位、个人。对于保留项目,昆明市政府将分别印制成《昆明市城镇居民(企业、农村)缴费公示目录》手册,向农村、城镇居民、企业发放。同时,保留项目将在当地媒体登载,告示社会。

来源:人民网



高法就规范审理信用证纠纷案征求意见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这已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次通过《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公开征求意见。

  为更好地规范人民法院对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结合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4年6月1日,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布意见的方式,对该司法解释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和方案,并附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后,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正式公布施行。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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