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聚焦:详解《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5日,教育部部长周济在教育部举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新闻发布会上,对此《条例》的执行进行了布置。他指出,教育部会采取一个非常积极的态度来发展民办教育。
同时,作为该法律的制定者之一,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司长史敏首次出面解读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几个重要“为什么”,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教育部最新统计,2003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共7万余所,在校生达1416万人。
合理回报比例为什么没规定
本报北京3月25日电(记者刘万永)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司长史敏今天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规定民办教育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具体比例,是考虑到中国各地经济等方面情况差异特别大。
在教育部举行的《条例》新闻发布会上,史敏表示,对合理回报的界定是“要使那些致力于教育事业和所办的民办学校水平高、社会反映好的出资人得到鼓励,使那些唯利是图、办学质量低和行为不规范的出资人受到惩戒”。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具体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允许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扶植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史敏说,对合理回报的界定是《条例》里非常重要的一点。对于合理回报到底应该怎么规定,我们在审查过程中曾会同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起研究。原来为了便于它的操作想规定一些具体的数字,但是考虑到中国各地情况差异非常大,经济各方面的差异特别大,不太容易规定出来。
《条例》主要从对出资人怎样回报的角度定了4个方面的规则,而不是具体的数额。
史敏说,这些规则主要是:第一,出资人取得回报的前提是当年有办学结余,并且不得有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或者是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9种行为。凡是有这样的违法行为都不能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要根据和其他民办学校的比较情况来确定。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收费高、用于教学教育活动、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与收费的比例低的,并且办学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回报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第三,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四,凡是不按照《条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主要体现在第49条、第50条。这类法律责任包括没收取得的合理回报、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回应《条例》“回避敏感问题”质疑
史敏称已为地方立法留下空间
本报北京3月25日电(记者刘万永)针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回避了民办教育一些敏感问题的质疑,史敏回应说并未回避,她认为《条例》在某些方面为地方立法留下了空间。
本报记者在此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问,很多办学者还有民办教育研究者认为,《条例》比较巧妙地回避了产权问题、投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等等,很多人认为如果《条例》为将来省级政府制定法规留下一定的政策空间,就不失为一个好的《条例》,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史敏说,从立法者来考虑,我不认为我们回避了问题,任何法律都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为了规定出具体合理回报的数额或者幅度,付出了长期的努力,和很多民办教育的举办者、民办学校的老师、学生、家长、学者进行了广泛座谈。同时,对各种学校进行了选点走访。因为在中国,有的地方是比较发达的,有的地方则是比较贫困的,所以我们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很难兼顾。但我们肯定要制定一些具体的原则或一个标准,作为促进当地民办学校发展的政策。我觉得我们的条例这么处理是非常合适的。
史敏同时表示,《条例》为地方立法留下了空间。
在解释第29条为何规定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相同待遇时,史敏说,加上“等”字确实给地方立法留下空间,地方还可能有其他的优待政策,我们不可能全都穷尽,这里只是规定了大体都能做到的。中国地方差异太大,有了总的原则之后,还要根据本地情况来做具体规定。
史敏说,这部法律不可能是非常完善的,但对于明确目前应当急需规范的东西来说,是相当及时的。当然,不是说情况发展变化了,我们还要依照现在这个《条例》执行。我们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会不断取得经验和教训,在适当时候对《条例》加以完善,来促进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共同发展。
■新闻背景
中国民办教育立法进程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1987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使中国的民办教育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一部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行政法规。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将民办教育的立法工作列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
1999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了民办教育立法领导小组,开始了起草工作。
经过调研、论证,2002年6月《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正式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发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来源:2004年3月26日《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