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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聚焦:马加爵案的立法启示:建立刑事司法补偿制度

作者:王松苗

    据《新闻晨报》3月19日消息,云南大学日前对马加爵案的4名被害人家属作出补偿,补偿金额从6万元到11.5万元不等(外加3000元保险金)。这种补偿显然不足以抚慰失子之痛的各位家长。但是,面对一贫如洗的马加爵及其家庭,即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法院依法判决,最终的执行结果也是可想而知。
    
    在这种情形下,能不能建立一种相对理性的、充满人性的司法制度,来弥补犯罪人赔偿能力的不足,抚慰被害人的家属?本刊为此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刘仁文博士。
    
    《法治评论》: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赔付、补偿被害人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刘仁文:首先由犯罪人进行赔偿,这是天经地义的,也是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即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其次是相关的责任单位和保险公司。像本案的云南大学进行的补偿。
    
    《法治评论》:但是,这样赔付的实际效果似乎并不如人意,甚至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
    
    刘仁文:是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犯罪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二是规定本身的局限。比如,把民事赔偿仅限定为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显然是滞后了,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广泛适用于民事司法实践;还有,法律只规定对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进行赔偿,而没有将赔偿对象扩大到其近亲属,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法治评论》:当犯罪人缺乏赔偿能力时,面对被害一方凄凉而无助的眼神,整个社会又能为他做些什么呢?
    
    刘仁文:这就是我们今天谈论的问题的核心。我的观点是:当犯罪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偿不足时,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补偿责任。
    
    《法治评论》:理论依据呢?
    
    刘仁文: 对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救济,是国家的责任。公民被犯罪所害,国家因为没有提供一个安全的生存和生活环境,所以也要承担一定责任。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国家对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制度,值得我们借鉴。第一, 它有利于缓解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困难——特别是对丧失劳动力的家庭而言。第二,它有利于防止被害人走向犯罪道路。有的被害人因为没有得到救济,要么私自复仇,要么因困难而走向盗窃或其他犯罪道路。第三,它有利于防止案件私了。为什么有的案件如强奸等容易私了,就是因为受害人及其家属认为犯罪后果已成事实,怎么判对方刑都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还不如捞点实惠的。第四,它有利于刑罚轻缓化。赔偿被害人后,因其刑事责任部分转嫁,被害人及社会的怒气也降低,可以相应减轻其刑罚长度和严厉性,这对节省国家司法成本也有好处。
    
    《法治评论》:在法律没有修改出台之前,有没有相应的应急措施来舒缓这种社会压力?
    
    刘仁文:尽快建立起对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制度,是一项对法律的“善意和良性扩张”,因此我主张不要等到法律完善的那一天才着手这一件事情,现在就可以做。据《山东商报》3月22日报道,淄博市中级法院已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这种大胆探讨是完全符合“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的,是司法能动性的良性表现。
    
    在制度设计上,我的初步构想是:1.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组织民政机关、公检法等部门,实行国家拨款、地方财政补助、发动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成立专项基金;2.赔偿对象为被害人本人,本人死亡的,为其父母、子女、配偶等;3.被害人及其家属必须是无法从犯罪人那里得到赔偿的,要么因案子未破、犯罪嫌疑人没抓到,要么因犯罪嫌疑人家里穷、无支付能力等;4.赔偿对象本人因被犯罪所害而陷入困境,如无法支付治疗费用、无法获得维持生活的基本条件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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