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回应性立法值得称赞
电影立法时机尚不成熟
宁波市:法规草案首次委托专家起草
广西:不经公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拒缴 回应性立法值得称赞
阮占江 近日,两则关于立法的消息很是让人精神振奋。据新华社报道,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信息产业部将在3月底修改整理电信法草案最新版,并于二季度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预计我国有望于2005年出台电信法;而另据3月22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正抓紧进行电影促进法的起草工作,电影促进法草案有望今年5月底形成。
应该说,这两部即将制定和出台的法律都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因为这是一种积极的、充满创造性的“回应性”立法,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部门和社会舆论、市场、社会大众等各方面之间的一种良性、积极互动。
近年来,无论是我国的电信还是电影领域,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对无法可依、急需规范的问题和情况。比如尽管我国早就颁布了一系列的电信法规和制度,其对于加快我国电信事业的发展也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目前惟一一部专门调整电信关系的综合性法律文件———《电信条例》只是国务院的一部行政法规,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程度、权威性和监管力度都难以满足我国电信事业发展的需要。整个电信市场明显缺乏相对公平、有效的竞争机制,这既让广大民众对电信行业的服务极为不满意,也严重制约了其自身健康、正常的发展。
而电影领域的情况似乎更显严重,几乎是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电影界出现了各种由于垄断、无序而产生的丑闻。因此,包括建立电影分级制在内的各种要求规范电影领域立法的呼吁一直不断,散见于各个媒体和专家访谈之中。
而值得欣喜的是,对于这种来自媒体和社会大众的立法呼吁和要求,有关方面不仅及时地纳入和启动了立法程序,而且积极组织了各种听证,对于一些具体条文、方案进行了科学的论证和分析,以制定出一部让各方面利益最大限度得以体现的法律。这充分反映出我们现今的立法不仅对社会舆论、民众利益有了充分的重视和尊重,而且正在努力对以前那种部门利益至上、闭门立法的模式和弊端有所突破和摒弃,从而使立法的公正、公平和立法质量得到有效保证。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态度和模式值得赞扬和推广。我们不仅期待着电信法、电影促进法这种对反垄断有所明确和强化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我们更期待着这种充满主动和创造性的回应性立法成为一种立法的常态。
来源:2004年3月24日《法制日报》
电影立法时机尚不成熟
朱达志 《北京青年报》3月22日报道了电影立法的进展情况: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正抓紧起草《电影促进法》,5月形成草案,6月将起草争取立项的报告上呈国务院———也就是说,目前该法尚在起草之中,提点意见还来得及。
电影该不该立法?当然应该。法治法治,无法可依何以治。何况电影事业的发展,电影从业者的利益等等,也是需要法律保护的。问题是,正式的立法必须要有足够充分的前提条件。电影立法的条件现今充分吗?我看未必。譬如电影分级这一电影法无论如何不能回避的问题,民间和官方以及舆论之间,在观念上是否已达成共识?有没有可行的操作手段?我们知道,电影分级是国际通行的做法。除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外,电影要真正成为一个产业,还得考虑资本和利益;而只有对电影进行合理分级,才能形成一个理性的电影资本市场,电影业的发展也才算有了源头活水。有鉴于此,去年全国政协委员王兴东向有关方面正式提交了“电影分级制”提案,导演冯小刚和作家苏童等业内人士也多次呼吁建立中国电影分级制度。
然而,从拟议中的《电影促进法》“八个明确”的具体内容看,分级制显然并未被包括在内。而缺乏分级制度安排的电影法,将是一个很大的遗憾。然而,可以预见的遗憾是不应该包含在严肃的立法文本中的。这一信息至少可以说明,电影立法的条件目前还不成熟。如果现在确实需要一个成文的规范,不如先制定一个行政规章,而不必急于一步到位,制定正式的法律。实际上,电影业或潜或明的不成文规则以及成文的政策,一直就在那儿摆着的,并一直在规范着电影事业的发展,这些都是拟订电影业行政规章时可以利用的资源。
有人会说,目前无法明确的内容,比如电影分级等问题可以先搁置不管,待条件成熟以后再进行修订完善,并不影响当前的立法。我也不赞成这种说法。鉴于客观情况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及时对法律进行修订完善,是十分必要的。但那些需要修订完善的部分,一般都是当初立法时所无法预见的。电影分级明明是一个客观存在而又尚未解决的问题,对其搁置不管,留待以后“修订完善”,我以为不是一种严肃的立法态度。
就整个国家的法治进程而言,应该制定的法律还有很多,立法资源却相对有限。从轻重缓急的角度讲,《电影促进法》并非迫切需要马上出台的法律。电影该立法,那电视呢?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比前者更应该立法。因为电视的受众更广,制作周期又相对较短,门槛也要低一些,需要依法规范的地方更多。在目前法律资源很有限的情况下,可不可以合并一下同类项,待两方面条件都成熟之后,制定一部《电影电视促进法》?
来源:2004年3月24日《中国青年报》
宁波市:法规草案首次委托专家起草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这件地方性法规首次委托专家起草,改变了以往一直由政府部门起草的状况。这是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立法的一次全新尝试。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是列入今年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六个项目之一。对这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予以高度重视,并首次采用了委托专家起草的新办法。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承担了《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委托起草的重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将组织由专家组成的起草小组,开展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于2004年9月之前完成起草工作。
由于种种原因,以往宁波市的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一直由政府部门担任,政府部门作为法规的执行单位,在法规起草过程中不免过多强化自己的权力,导致了法规的部门利益倾向。法律专家则更加注重客观公正,更加注重维护群众利益,可以有效避免这种部门利益倾向。
但有关人士也担心,由法律专家起草的法规会不会过于理想化,而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市人大常委会采取了“两条腿”走路的办法,在委托专家起草的同时,继续实行政府部门起草的老办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后将对两个版本的法规草案进行综合,扬长避短,以提高法规草案的质量。
来源:2004年3月24日中国人大新闻
广西:不经公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拒缴 近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了解到,广西将在今年下半年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如果遇到不经公示的收费,群众或企业可以拒缴。
近年来,广西物价部门在教育收费、医疗服务收费、涉农价格和收费等领域推行了公示制度,效果较好。为提高各类收费,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透明度,有效遏制各种乱收费,自治区物价局要求,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尽快全部实行公示制度。
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投诉电话等。公示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方式和形式进行。同时,物价部门还要求各单位的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必须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
为防止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通过公示而变得合法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还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查,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同时,将结合收费公示工作,对有关部门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各单位公示的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后保留下来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