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聚焦:三名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反腐败的三个观点
反腐败一直是“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话题。在2002年、2003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共有348名代表陆续提出了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的意见和建议,表达了人民群众对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愿望。今年“两会”上,不少人大代表又分别从防止贪污贿赂、扩大审计范围、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等角度提出了议案或建议。
议案观点:制定一部反贪污贿赂法的条件已成熟
主张人:索维东(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
“反腐败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我们必须制定一部融组织法、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行政法于一体的《反贪污贿赂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索维东递交了关于制定《反贪污贿赂法》的议案。
索维东分析了我国反腐败程序法方面的现状。他说,贪污、贿赂的实施者是国家公职人员,他们作案隐蔽,给取证、查处带来很大难度。为此一些国家在反腐败的制度中规定了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推定规则、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等特殊规则。这些规则不宜作为一般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此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因腐败行为受到损害的实体或者个人的赔偿,境外追逃、追赃机制,不经过刑事定罪对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没收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程序因涉及到多个执法主体和涉外事宜,在各专门的程序法中均不便规定。
在反腐败的实体法上,索维东认为,虽然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基本罗列了各种腐败行为,但各罪名前都规定了一些数量等限制性条件,这导致行为的性质被淹没在行为的数量之后,对于一些腐败行为可能找不到法律上的界定依据。“相比之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则侧重行为的性质,如受贿犯罪的主体不仅包括本国公职人员,还包括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反贪污贿赂法,这对今后的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是不利的,应该加快立法进程。”
索维东说,目前《反贪污贿赂法》立法条件已经成熟。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在20多年的反腐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将其规范化、法律化是水到渠成的事。而且世界各国已经制定了61部反贪污贿赂专门法律,可以借鉴。他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制定具有我国特色的《反贪污贿赂法》。在赋予一般调查权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特别侦查权,以及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限制转移财产等权力。
议案观点:审计应延伸到涉及国有资金流向的非公经济主体
主张人:余敏(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审计局局长)
许多时候,余敏和她的同事在审计国有资金时,察觉到它流向非公经济主体的那部分可能有问题,但是碍于《审计法》规定审计范围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无权延伸到非公经济主体,结果往往戛然而止,眼睁睁看着那些线索被埋没。
“我建议应该修改《审计法》借鉴国外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责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流向和国有资产流动的专门事项,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进行延伸审计。这样可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余敏递交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议案。
余敏说,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有制经济主体和非公经济主体的交流日益频繁,非公有制经济活动与国家财政支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金融信贷、国有企业资本运营等有着密切的联系,非公有制单位可能是国家资金的使用者,也可能是重点工程的建设者,或者在股权上与国有股权相互渗透,这些资金资产的使用结果,直接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让余敏遗憾的是,虽然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国有资金资产与非公经济交易中可能出现资金转移、权钱交易的线索,但是法定审计权限不包括对非公经济的限制,很多问题无法深入调查,只能不了了之。“这不利于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甚至妨碍了对一些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追踪查处。”
为此,余敏建议《审计法》对审计监督对象的规定不应再按单位性质确定,而应该按国家资金资产流向确定,规定审计机关依法有权对那些涉及利用公共资源进行经济活动的非公经济主体进行审计。
多年的审计实践中,余敏还得出一条经验:建立审计、纪检、检察三家联合作战的机制,有利于反腐败斗争的顺利进行。她举例:1998年,他们对移民资金进行审计监督时,发现丰都县移民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不规范,有三四百万元资金在账外循环。进一步审计,发现账上有虚列移民安置这一项。于是就向重庆市大要案领导小组汇报。随后,市里组成了由纪检、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办案小组。结果,查出丰都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侵吞1000万元移民资金的事实,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
“审计部门的长处是经济审查,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纪检部门可以采用‘双规’的方式,询问当事人;进入检察环节后,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把线索固定成证据。三家各有所长,联合作战对反腐倡廉大有好处。”余敏说。
建议观点:发挥中介组织的“经济警察”作用
主张人:陈江灵(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金呈评估集团总裁)
1990年就涉足评估行业的陈江灵代表告诉记者,中介组织总体是健康的,但也有一些腐败现象在抬头。
她说,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我国大多数中介组织都挂靠在主管部门,成为政府的附属物。某地对126家技术中介组织进行调查,发现国有的占三分之二,其中隶属政府主管部门的占30%。由于官办中介组织大量存在,不免滋生了腐败现象。政府部门往往利用手里的权力,把本地区的业务给下属的中介组织,造成中介市场的条块分割。
陈江灵以工程招标举例:过去,招标中介要求建筑企业中标后,按照事先达成的合约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现在,大部分招标中介不直接向中标企业收取中介服务费,而是采取挂靠中标企业分包工程的方式抵付中介服务费。
“变索取中介服务费为分包建设工程方式,实际上是负责招标的权力人士采取的一种隐蔽性手段,由直接受贿改为和投标企业一起进行施工,从中分红受益,或者通过第三者之手收受贿赂,借招标之机使收受贿赂合法化。”陈江灵道出个中奥秘。
陈江灵建议应该由国务院成立一个专门管理部门,对中介组织进行统一管理,减少部门管理的随意性,避免中介服务市场成为腐败的滋生地。同时加大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管,查处、制裁和惩罚违法违规者,维护一个公平竞争的、健康的中介服务市场。
陈江灵还注意到,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会对评估机构提出高估或者低估的要求。“这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一些企业领导人从中谋取私利,应该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