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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简报(3.19)

导读
    让农业法真正成为护农"法宝"
    人大代表提出矿业开发应尽快立法
    西城检察院启动分案起诉制 未成年人犯罪单独公诉
    个人应聘信息亟待立法保护

    
    
    
    
让农业法真正成为护农"法宝"
    胡勇

    3月6日,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在向全国人大代表报告2004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时,把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农民增收、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列为今年需要着力抓好的九项工作之首,这是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宣布今年为农民减负70亿、直补100亿,并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之后,使人们再次感到"三农"问题在新一届中央政府工作中所占据的重中之重的位置以及为解决问题而采取的既有力又务实的办法与措施。
    
    目前,"三农"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与社会问题。"三农"难题如果再不及时破解,将极大地阻碍、拖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在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把关注与探索的目光投向"三农",从多个角度与多个层面贡献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真知灼见,并纷纷建议要制定法律来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利益。
    
    在人们大声疾呼加强农业立法之际,正在施行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似乎被人们所忽视甚至是遗忘了。之所以如此,原因应当是多方面的,但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与执法主体以及已经落后于形势的发展肯定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这部农业法颁布施行于1993年7月,其宗旨明确界定为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然而,在通观全文之后发现,法律条文颇多标语口号式的宣示,充满"鼓励""支持""提倡"等难以操作的措辞,而且违反法律之后应当由谁处罚、如何处罚、执法遵循何种程序等几个方面也是要么未予规定,要么语焉不详,使该法律的规范功能大打折扣,甚至根本无法落到实处。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农业法中的许多规定已经远远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许多省、市在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已经取消了村提留与乡统筹,但该法依然规定农民应当依法缴纳。
    
    因此,修改与完善农业法已经成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在很多方面我们并不缺少法律,缺少的是必行之法。因此,应当通过修改完善,使农业法含义更加清晰、规范更加明确、责任更加具体、处罚更加有力,以便使其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来源:《法制日报》
    
    
    
人大代表提出矿业开发应尽快立法

    
    氧化铝涨价!铜精矿告急!2003年,矿产资源的脆弱难控又一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尽快制定相关法规和制度,引导和鼓励国内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参与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成为今年参加人大会议的有色行业代表关注的焦点。
    
    去年,经历了原料危机的有色金属企业,深刻体会到掌握资源的重要性。他们积极行动起来,在国内进行矿产开发的同时,不约而同地把目光投向国际市场。然而,在实施" 走出去"战略的同时,他们也面临着法律法规不规范、企业多头无序操作等问题。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董事长刘振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受国内资源限制,企业'走出去' 战略是大势所趋。但由于投资矿业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长周期的产业,国家要有更加明晰、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使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有法可依。"他指出,"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前提,先行一步的企业第一步没走好,不但影响整个国家的形象,也给其它企业走出去造成不利影响。缺乏法律保障的市场,对国有企业的资金投入来说,风险性更大,造成企业决策者在投资中缩手缩脚,缺乏激情。"
    
    原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蒋承菘代表也对矿产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为了引导和鼓励国内矿业公司'走出去',国家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制订相关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培育和发展矿业资本市场。"
    
    他指出,"国家要制订相关法规和制度,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走出去'的工作,以避免企业在国外的重复投资,使国内企业的国外经营开发有序化、规范化。"
    
    蒋承菘指出,"按照中国目前的法规环境,企业'走出去'有很多障碍。在审批程序、用汇、设备技术进口、所生产的矿产品的进口以及项目管理上,均涉及国家多个主管部门,各个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造成窗口多头、审批环节繁琐、程序复杂、时间过长,很容易耽误机遇。因此,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使'走出去'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是当前一项急迫的工作。"
    
    蒋承菘提出,法律、法规的制订,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建立国外矿产风险勘查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上可参照国外一般的做法,若风险勘查项目成功,则必须偿还基金;项目失败,可不必偿还。
    
    ---制订优惠的税收政策。许多国家对矿产业公司境外经营费用均颁布有税收优惠处理方式。如美国对所有在境外开发矿产的公司实行 14%的耗竭补偿率;法国对海外经营的矿业公司实行耗竭储备金(金额不超过利润的10%和销售产品价值的15%);加拿大等国则实行境外矿产勘查支出成本化制度;日本实行海外勘探准备金制度;韩国实行境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等,均可以参考借鉴。
    
    ---建立有效的投融资机制,包括优惠贷款和贷款担保。我国地矿企业国际竞争能力较低,非常需要国家在融资方面给予金融政策扶持,使去境外经营的矿业公司得到优惠、长期、稳定的贷款,贷款担保或者对境外矿业投资提供金融保险。
    
    ---建立奖励进出口政策。对于"走出去"的企业应提供退税政策,对于国外份额矿产品返回国内时应免税或扣除进口税。
    
    蒋承菘认为,在加快政策制订的同时,还要对我国矿业体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在国内建立起强大的矿业集团。他指出,我国目前的矿业体制基本上是一矿一企业。按传统的统计口径,中国大中型矿山约8000 家,若和参与全球矿业经营活动的也是大约8000家矿业公司相比,无论在资本、资产(包括矿产储量)、技术、管理、国际经验等方面根本无法相提并论。因此,当前的紧迫任务是对我国矿业体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必须对现有矿山企业,以资本运营为核心,进行彻底的改组、改革和改造,优化产权结构,建立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建成强大的矿业集团,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矿业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来源:《中国有色金属报》
    
    
    
西城检察院启动分案起诉制 未成年人犯罪单独公诉

    
    昨天,北京西城检察院推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将单独起诉,单独审理。
    
    据了解,此前,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大多将其同成年被告人一同起诉。这种做法很难保证国家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序照顾。另外,未成年被告人往往出于忌惮成年同案被告人,不敢在庭审中指证其罪行。
    
    为此,按照有关的法律精神,西城检察院推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诉制度。今后,所有涉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该院未成年办案组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单独起诉,单独审理。在对未成年人单独起诉的过程中,将严格遵照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程序进行。
    
    此外,该院还要求,在起诉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中,检察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挽救、感化工作。
    
    来源:《京华时报》
    
    
    
个人应聘信息亟待立法保护
    吴兰友

    谢同学是合肥市某大学即将毕业的本科生,为了找工作,从去年年底她便积极奔走于各类招聘会,投出了数十份简历。几个月过去了,她得到的回复寥寥无几,却时常接到一些来历不明的公司或个人的骚扰电话。经查,原来是招聘单位随意将记载应聘者个人信息的简历等材料丢弃造成的。(3月15日《中国青年报》)
    
    据记者的调查,在很多招聘会上,求职者的简历成了公开的"秘密",毫无个人隐私可言,特别是有些招聘单位将收来的简历堆放在桌上,求职者多的时候他们根本无暇顾及桌上的简历,有些简历掉到了地上也不知道。一些单位简历收得太多,无法全部带走,就选择一部分当场丢弃。
    
    个人应聘材料看似并不重要,但实际上应聘材料一般记载着求职者的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甚至身份证号码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如保存不当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麻烦,而且还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比如,有的招聘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将应聘资料销售给社会上的制作营销数据库的公司,更为严重的是个人信息可能会不法分子利用,给当事人或他人人身、财产或名誉等造成损害。
    
    招聘单位理应负有妥善保管、处理应聘人个人信息的义务,但目前不少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中没有保护求职者个人隐私的意识,且一般都明确表示不退还应聘材料,对此现有的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国家人事和劳动部门有必要出台有关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严格要求他们对接收的应聘材料必须妥善保管。一旦造成应聘人员个人信息泄密,应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另外,应聘人员设计的应聘材料也有必要进行改进,比如可单独留上填写投递单位一栏,在招聘会上随时填写计划应聘单位的信息,这样一来一旦个人信息泄密,有利于查找责任方,这一做法也有利于督促招聘单位妥善保管处理应聘材料。
    
    来源:千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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