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代表议案:完善立法 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39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 继承遗产也要依法纳税
《外贸法》重修 能否消解中国企业专利之痛?
桂中岳:消除外籍人员税收的"超国民待遇" 代表议案:完善立法 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完善立法,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其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作用!"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陈文清、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尚宇、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索维东、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检察长方工等代表领衔,1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呼吁。
监督,要强调可操作性
代表们认为,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还不完善:第一,缺乏了解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机制和渠道。检察机关虽有立案监督权,但由于无法了解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情况,难以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现象实施监督。第二,现有的监督手段难以保证监督的效力。如对刑事诉讼的违法情况,法律只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纠正意见,但这种监督缺乏法律保障,很难落实。第三,监督程序不完善。
发现违法线索,要畅通渠道
如果检察机关不能掌握执法机关的活动,就无法对其实施监督。
代表们建议通过立法或者修改相关法律,建立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畅通渠道。
陈文清等代表建议应该授权检察机关调阅有关机关执法办案卷宗和其他材料,有关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在法律监督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直接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如执行机关拟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
此外,应规定检察机关如发现诉讼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况,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对被监督机关,要明确义务
王尚宇等代表建议,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中违法情况必要的处置权。比如,要赋予检察机关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更换办案人、改变案件管辖的职权;明确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近亲属和有关单位、公民的请求,有权对公安机关采取的某些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
更为代表们关注的是,由于法律对有关机关被监督后的义务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他们建议在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监督意见后,被监督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并通知检察机关,如有不同意见应说明理由。如果被监督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向被监督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来源:《检察日报》
39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 继承遗产也要依法纳税 当前社会贫富差距的日益加大,成为北京团人大代表关注的热点。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等39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遗产税法。征收遗产税是不是杀富济贫?是否到了立法时机?昨天,记者采访了几位北京团人大代表。
纪宝成代表--
征收遗产税不是杀富济贫
"我提出制定遗产税法的出发点绝不是要杀富济贫!"纪宝成代表说,"现在我国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政府有责任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平衡收入差别。"纪宝成说,立法征收遗产税,有利于适当缩小贫富差距,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对于后代来讲,也有利于培养他们自立、自强、奋斗的精神。
纪代表认为,在制定遗产税的法律时,要结合中国国情,进行深入研究,作出的规定要合理,特别是起步阶段,税率不要太高,起征点不要太低。还要建立起财产登记制度、评估体系以及制定配套的赠与税政策。"像200万元或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就可以不征税,但是亿万家产,为什么不能征税呢?"他说,对于特别富裕的阶层,应当为国家公益事业多作贡献。纪宝成说,在实行了遗产税的国家,人们普遍认为交遗产税是一项非常崇高的事业。
段柄仁代表--
征收遗产税不必操之过急
"遗产税将来必须要征收,但是现在不必急于出台法律。"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段柄仁这样说。
段柄仁代表认为,就我国的情况来看,个人私有财富的积累才开始不久,老一辈人拥有的私有财产并不多,主要是部分中青年人积累的财富多一些,他们的财产转化为遗产还需要几十年的时间。现在如果征收遗产税数量也不会太多。此外,征收遗产税的一些基础性工作还不具备,比如对各类财产的价值评估体系需要有个培育过程。
"征收遗产税还要考虑到广大农民怎么办。"段柄仁代表说,现在绝大多数农民生活都不富裕,现在征收遗产税时机不成熟。
段柄仁说,何时征收遗产税,主要是看,私有财富中能够转化为遗产的那部分财产占全社会财富的比重有多大,如果比重过大,就要征收遗产税,否则就缓征。这个评价指标是多少,现在还没有开展研究。
段代表认为,尽管不必急于出台遗产税的法律,但是征收遗产税是一项浩大的工程,现在就应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立法准备。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外贸法》重修 能否消解中国企业专利之痛? 始自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的修订工作,一直备受各方关注。记者从人大财经委获悉,今年2月份经全国人大第二次审议后的修订稿在修改之后,将于下月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第三次审议,届时有望获得通过。
根据记者看到的一次审议之后的修订稿,新法最显著之处在于加入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章节--第五章《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其他地方与此相配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其中有限制权利人滥用权力的规定。
外贸产权缺乏保护
对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的《对外贸易法》的重新修订,早在入世之前就是题中应有之义。原国家外经贸部在2001年将修改外贸法列入立法规划,并成立了修改工作小组。2003年年底,修订草案提交到全国人大,此时原国家外经贸部已经改为国家商务部。
与共8章44条的现行外贸法相比,商务部修订后经国务院法制办通过、提交到全国人大的草案,共11章76条。其中新增35条,修改29条,删去2条。
商务部在此稿修订的说明中称,修改现行外贸法的三个主要目的是:履行入世承诺;充分利用WTO规则,适当增加有关保护国家和国内产业利益的内容;同时,要在规则允许范围内增加针对不平等、不公平贸易措施的反制措施,以应对加入世贸后的新形势。
曾被邀请为修订稿提过意见的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顺德认为,"从修订稿中能看出,商务部此次对《外贸法》修改的目的,履行入世承诺还在其次,更重要的还是出于对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现实问题的考虑。"李顺德表示,由于DVD、思科诉华为等等中国企业在外贸中遇到知识产权问题的例子越来越多,以国内法的形式给在知识产权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内企业以更多保护,已经显得非常紧迫。
2002年的DVD事件至今令人记忆犹新。当时,6家国外企业组成的DVD 6C联盟向中国几十家DVD生产企业索赔高额专利费。这好像是点醒了许多外商企业和行业联盟,之后思科诉华为案、彩电、电池、数码相机等产业因知识产权而起的贸易纠纷,让我国众多企业和行业蒙受重大损失。
商务部的调查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高科技和机电产品的出口,已经占到外贸出口总数的50%以上,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高达170亿美元。去年,美国借337条款的起诉案件在全球范围内一共18例,其中中国就占到7例。
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历年的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也显示,2000年-2002年,我国对外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和特许费持续走高,远远高于外方支付给我国的费用。在2002年的收支表中,这项费用的逆差达到接近30亿美元。
"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但在DVD等等一些案件中,我们认为发达国家也存在着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嫌疑。"李顺德说。
在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中,即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保证国民待遇、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功德、公众健康等原则,同时也有条文明确规定:"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
李顺德说:"商务部在此次修订稿中,更多地运用了TRIPS中的这个原则。新增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这一章,其实侧重点在于,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对外贸易中滥用其专有权和优势地位的行为。"
而在之前的《对外贸易法》中,虽然也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但"比较少、比较分散、也比较原则,而且主要是为了保护权利人权利,而不是限制权利人滥用权力。因此,李顺德认为这是此次《外贸法》修订最大的意义所在,"在全球化的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的本质已经不只是技术的创新,而是国际贸易中的竞争武器之一。我们必须正视我们的劣势地位,充分利用国际规则在国内法中尽可能保护自己。"
谁主贸易产权保护?
据一位参与草案修改意见的人士透露,修订工作中的这部分内容,曾经遭到来自国家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等部门的强烈反对,理由是"他们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应该是整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一部分,由国家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行使职能,这些内容放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更合适,在《对外贸易法》中占据这么重的分量,能起多大作用?"
而商务部官员解释说,当前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劣势已经非常严峻,而《反垄断法》的出台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完成还不能预期,这种情况不仅会造成国内企业、行业的灾难,也会造成国家贸易利益的重大损失。
"双方的分歧比较大,去年曾经差点全部去掉这部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这位人士透露,"后来虽然保留下来了,但反复修改后还是原则性比较强,一些技术性的漏洞需要以后再补充。所以不能期待它的出台能直接减少中外企业间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
"其实外商是更欢迎商务部去年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的那个版本的,放开的口子比较大,取消了很多对于外商的投资限制,"魏军透露,"而现在这部分旨在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力'的内容,大概会给外商在华投资时制造些心理障碍。但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不会对目前中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纠纷有太多作用的。"
商务部官员也在对于修订草案的说明书中称,"美国法典第19卷中直接涉及对外贸易的条款有1223条;欧盟涉及此类的条例指令也达上百条,日本的外贸法有143条,加拿大外贸法有392条。与这些贸易大国相比,我们此次的修改内容仍然比较原则,条款也比较少。"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曹津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亦表示:"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是一整套复杂的工程,对外贸易中的只是一部分,执法严格、专业人才缺失、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都是我们需要长期解决的问题。"
来源:经济观察报
桂中岳:消除外籍人员税收的"超国民待遇" 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陕西团的桂中岳代表认为,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过低,2000元起征为宜。
桂中岳代表认为,目前我国每人每月8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费用扣除标准偏低,与现阶段居民收入水平不相适应;费用扣除缺乏弹性,未考虑价格水平变动等因素;未考虑到家庭差异的因素;费用扣除标准不适应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改革的需要。
另外,桂代表认为,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内、外籍人员有别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外籍人员实际扣除额为4000元)。因此,他建议:适度提高费用扣除额。在经过深入调查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他认为2000元较为适宜。同时,建议实行中外籍个人平等的税收待遇,消除外籍人员享受的"超国民待遇"。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