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应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
官员就职要实行宣誓制 强化官员法律的敬畏之心
死刑核准权“回归”的四大好处
警惕权力腐败的“期权化” 应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 “虽然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保护农民权益有所涉及,但条款太少且不够系统,因此,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已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梧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钟想廷十分关注保障农民权益问题,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了上述建议。
他指出,目前在我国,由于城市居民与农村农民存在二元分化问题,农民合法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得不到平等的保护,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没有农民的参与,且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偏低;进城务工经商农民还会受到各种人身自由的限制,要办理各种证件才能在城市居留,还要交纳各种不合理的收费;进城农民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劳动、福利待遇,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等等。
“宪法修正案草案体现了我国对保护人权的重视,因此,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依法保护农民的基本人权,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钟想廷代表建议,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可参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应涵盖农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政治权利的保护、财产权利的保护、劳动权益的保护及文化教育权益的保护等方面内容,以保证农民拥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各种权利,而不受到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的非法侵害。
来源:人民网
官员就职要实行宣誓制 强化官员法律的敬畏之心 昨天,政府官员就职宣誓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政协会上被首度提出。政协委员认为,这两种制度已在我国部分省市实行,它们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需要逐步完善起来。
民革中央委员王翔一直为政府官员任职宣誓制度呼吁,他认为这是另一项政治文明的表现。“就职宣誓是国家公务人员就任职务时以誓言表明,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公正执行职务与职责的制度。”
他介绍:就职宣誓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实行就职宣誓,看起来是一种形式,但却可以通过这种仪式化的程序,强化从国务院到乡镇的各级政府官员对于人民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对于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激发其更高的时代标准,或使其出于自身利益、社会影响和前途考虑,理智地选择遵守制度规范。
“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制度结构中的一个方面,”王委员认为,“但是把这一制度作为政府官员任职的一项重要程序,就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手段,也是政治文明的具体方式,又是人大任命程序的完善。”
同时,全国政协委员、湖北武汉市鹏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陈春林还提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还需普及和完善。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死刑核准权“回归”的四大好处 我国1979年通过的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基于严格控制死刑、慎用死刑的立法思想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核准。但后来在1983年“严打”中,为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死刑复核权作了重要修改,即:“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有代表提出了“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议案。另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透露:“最高人民法院现正考虑收回死刑核准权。”
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有四大好处:
首先,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但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使得各地的死刑标准不一,同样的犯罪在甲地可能被判处死刑,在乙地则可能不被判处死刑;甚至甲地一个较重的犯罪不判处死刑,而乙地一个较轻的犯罪却反而判处死刑。由此引起死刑犯的不服、死刑犯家属的不满,给社会也造成一些误会。
其次,有利于缩小死刑的适用面。严格限制死刑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就曾强调:“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实践证明,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不利于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面。
第三,有利于提高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死刑案件事关人命,自古就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即使在封建社会,杀人也要经皇帝批准。我国之所以要设立死刑复核制度,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死刑案件质量,尽量避免出错。但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使得高级人民法院既是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又是复核法院,二审和复核合一,实际上等于取消了死刑复核程序。据统计,在最高人民法院每年核准的死刑案件中,都有百分之十几到二十几的改判率。试想,如果这些改判的案件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复核,而是由高级人民法院自己复核,将很有可能维持原判而执行死刑。
第四,有利于依法治国。1996、1997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均明确规定:死刑核准权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虽然表面看,它与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在文字上没有发生变化,但实际上它是在原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之间进行选择,最后选择了原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没有吸收《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内容。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从依法治国的要求看,应视为新刑法、刑事诉讼法已经恢复了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核准权继续下放已失去法律依据。
来源:《新京报》
警惕权力腐败的“期权化” 在“两会”采访中,不时有代表委员议论:现在一些“聪明”的领导干部为企业办事谋好处,在位时不拿企业的钱,而在退休后或辞职去企业“打工”时,以高额薪酬的方式得到老板的回报。浙江省经济建设咨询委员会副主任翁礼华代表说,群众把这种现象称为权力腐败的“期权化”。
在当前沿海地区干部“下海热”中,这种权力腐败的“期权化”,是党风廉政建设领域值得警惕的新动向。
现在,领导干部“下海”最受争议的有两种类型:一是县、市党政领导或综合管理部门的领导到自己曾管辖地区的企业任职。这种情况在一些地方相当普遍。据了解,级别越高的干部,到企业去享受的待遇一般也越高,其收入是原来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二是职能部门掌握行政审批权的领导干部,“下海”后到原来被审批的企业任职。在不少地方,土地、城建、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或提前退休后到房地产公司任职的已屡见不鲜。一位代表对记者说,有的干部一下海就能拿到几十万元的年薪,还能得到车子、房子和股份,没有“特殊”贡献,老板难给如此待遇。
事实上,为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的从业行为,中纪委曾出台了“三年两不准”的廉洁自律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提前退休的干部普遍没有遵守这条规定;二是一些干部采取了辞职的做法,根本不受这一规定约束。
在当前政府行政管理仍然存在较多漏洞、腐败现象仍难以杜绝的情况下,对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下海”经商,必须制订有一定法律效力、切实可行的规定,防止个别腐败分子借“期权”以谋私利。
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