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我国将制定自然保护区法
用立法听证确保法律更好地体现民意
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呼唤制度创新
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得将检察院的讯问室当羁押室 我国将制定自然保护区法 自然保护区法以“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二类。负责该草案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人日前表示,将尽快开展有关立法研究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着手进行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刘成义等30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加快自然保护区立法工作。
全国人大环资委自2001年以来,针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情况作过一系列专题调研。调研后环资委认为,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自然保护区所面临的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建设和管理随之显现诸多新问题,现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已经难以适应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如果不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调整,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将受到严重制约。考虑到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实施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为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奠定了良好的立法基础,因此,环资委赞成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并被采纳。
来源:《法制日报》
用立法听证确保法律更好地体现民意
凌锋 据报道,在北京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有关人士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大立法工作,并将首次实行听证会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将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举行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作为一项新的吸纳民意的措施,在开始之初也许会有一个各方面适应、完善的过程,但是,这样举措的取向无疑是积极的、有价值的。
任何一项牵涉社会大众利益的措施的制定、修改、废止等都根源于社会生活变化。立法听证也不会例外。一个大家都认可的社会现实是我们的社会、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多元化,多元化表明生活水平的提高,多元化同时也意味着对个人选择的尊重(这当然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但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如何平衡协调各层次、各方面利益也就成了考验立法者、执法者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而这个指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所制定法规是否能够有效实施,如果一个法律法规在制定之后不能得到很好的适用,一方面是立法、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又是对法律权威性、稳定性的极大挑战和破坏。举一个比较鲜活的例子,就是今年春节期间,许多城市居民对北京禁放措施有意或无意违反的事实。
所以,在立法之前倾听各方面的意见,是保证立法质量和法律实施的重要因素。有了相关群体的参与,对参与结果的尊重、对参与制定法律的服从也就是成了相关群体应有的、默认的义务。在形式方面,听证会无疑是一个比较好的形式。广义上的听证是“听取意见”的泛称,狭义的听证仅指以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的制度。我国的有关法律采用了狭义听证的概念,特指以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的制度。听证会对公众并不陌生,以价格听证会为代表的行政听证会早已通过媒体为大众所熟知。但是,对于立法听证会而言,公众的了解程度相对就要弱些。
其实,立法听证会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是有依据的,立法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将听证会作为立法活动的一项制度标志着我国的立法决策制度有了新的变化,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又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从国内报道看,举行立法听证的非常少见。
相对于行政听证会,立法听证会更具有积极意义。行政听政会所解决的问题比较具体、有针对性,但是,这同时也决定了其所调整范围的限度,立法听证会是位阶比较高的听证会,也正因为如此,它所涉及的事项往往是更为重大,因此,立法听证会的实施更具有现实意义;同时,立法听证会形式上的引导作用也不容忽视,重大决策的制定固然少不了知识精英整体系统地谋划,但是如果少了民众或相关群体一定程度的参与,制定出的法律法规是否能够得到最有效的执行就要打个问号了。立法听证会从另一方面也是国家事务公开的一种形式,这一点正如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所言“以前注重的是政府行为结果的公开,现在注重的则是决策制定过程的公开。这种转变能使立法本身更加接近民意,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
总之,在既有的一些吸纳民意、协调各方面利益的渠道、方式外,通过具体可行的措施来发挥立法听证会的积极作用,一方面是依法治国、促进决策民主化的需要,另一方面又是法律法规能够最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来源:《法制日报》
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呼唤制度创新
邓国胜 据2月24日《人民日报》报道,中国保健食品协会由于乱评比、乱收费以及擅自增设分支机构已被民政部门注销。这是近年来中国又一个由于违法乱纪而被取缔的民间组织。
开展行业评比原本是一些政府部门乐于参与的事情,自国家加大政府改革力度后,这一职能逐渐回归到行业协会,并成为行业协会的一项重要功能。这本来是一件好事,然而,遗憾的是,一些行业协会并没有珍惜政府的分权,却利用公权力为个人或行业协会自身牟取利益。其后果往往是一些政府部门不得不收回职能,或者将其作为拒绝将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的理由。这不仅制约了行业协会的发展壮大,也制约了政府改革的深化。
然而,问题是,中国的行业协会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呢?其原因在于:第一,少数行业协会成立的动机就不是为了维护会员的利益,而是为了少数群体的利益或部门利益,因此它的使命从来就不是行业的发展,而是权力与利益;第二,中国民间组织的管理制度向来是重审批、轻监管,行业协会登记成立的门槛很高,而一旦成立便缺乏管制。由于民间自发的行业协会难以登记注册,因此现有的行业协会绝大多数是半官半民,业务主管部门与官办行业协会本来就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监督管理难免流于形式;第三,行业协会评比的权威不是来自于自身的公信力,而是简单地依靠政府的分权。同时,国家和社会缺乏对行业协会评比本身的评估,从而导致评比程序的不透明和评比结果的不公正。
可见,中国要跳出行业协会“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的恶性循环,要进一步转移政府的职能,从部门管理过渡到行业管理,还需要在行业协会管理制度方面下功夫。首先,行业协会的管理应当从过去的“重审批、轻监管”逐步过渡到“轻审批、重监管”。通过降低行业协会登记的门槛,加大自下而上行业协会的比重,激发行业协会的整体活力。通过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督与评估,促进行业协会的自律,预防行业协会的违规行为;其次,还应当完善行业协会内部的治理结构,增强行业协会对会员的问责程度,提高行业协会的公开透明性,使得行业协会真正成为代表会员利益的民间组织;第三,评比是行业协会的重要功能,行业协会不应当为了评比而评比,评比不是目的,而是行业协会进行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行业协会应当将评比作为行业发展的诱因与激励机制,作为行业战略发展与决策的依据。通过评比树立标杆,通过评比帮助会员学习与提升组织能力。
中国保健食品协会乱评比、擅自增设分支机构在业内早就不是什么秘密,有类似问题的行业协会也不在少数。事实上,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间组织反复进行的清理整顿也可以看出端倪。政府将部分职能逐步转移给民间组织、转移给社会是大势所趋,但政府分权的基础却是完善民间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和加强民间组织外部的监督管理。否则,还会有更多的行业协会违法乱纪、还会有更多的民间组织被注销。看来,中国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最终还需要从管理体制上变革,从制度上创新。
来源:新京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得将检察院的讯问室当羁押室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针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的问题,高检院明令,严禁在初查阶段以任何方式限制、剥夺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不得将检察院的讯问室当作羁押室。
为了保护当事人人身权利,高检院的禁令还规定,严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严禁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执行监视居住,不得以监视居住的名义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禁采取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违法取证,不得以协助调查取证等名义变相限制和剥夺证人的人身自由。
针对利用执法办案之机或利用检察人员身份吃、拿、卡、要和以案谋利等问题,高检院要求,严禁私自办理案件或者干预他人办案;严禁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亲友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严禁违反管辖规定立案或者利用检察权插手经济纠纷;严禁违反规定占用发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或者到涉案单位报销费用;严禁私设“小金库”,搞违法创收。
高检院有关负责人指出,对于在受理控告、举报、申诉案件中对上访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冷、硬、横、推”的问题,要严格落实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坚决反对和纠正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对于其他一些损害群众利益和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正之风,高检院也颁布了禁令,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