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3月实施
上海出台新规 将根治行政文件过多过滥痼疾
三部银行法 一座里程碑
浙江成立机构专治“不称职官员”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3月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公布修订后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国于1999年11月颁布了《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面临的经济、政策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针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中国保监会对其进行了修改。
新《办法》所称“外国保险机构”,主要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保险协会及其它保险组织。
《办法》明确指出,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对本辖区的代表机构实施日常管理。代表机构每年在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应当分别向中国保监会及其当地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报。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的承诺,《办法》对保监会的审批期限作出规定,明确审批期限为20天。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保监会主席批准,可延长10天。《办法》规定,今后不再审批代表机构的展期;对代表机构变更地址、更换或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员,由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同时,《办法》细化了处罚规定。代表机构违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处罚;从事保险业以外经营性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保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保险机构在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比照适用本办法。
来源:新华网
上海出台新规 将根治行政文件过多过滥痼疾 上海市政府日前通过了《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通过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门槛和审查程序,以期根治文件过多过滥这一行政痼疾。
上海市市长韩正在解释这一规定时强调,上海将以改革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为契机,彻底改变政府过度依靠文件行政、“重文件轻落实”的老风气。
过去在上海,除临时性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外,其它政府部门、政府下属机构甚至街道等政府派出机构都可以出台规范性文件。有些政府机构出于一己私利,凭借职权滥发文件,保护自己所辖行业或部门的利益,甚至干脆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有些则习惯以制定文件代替行政,甚至以文件落实文件,这些都影响了政府的行政效能。
新通过的《规定》对上海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确定只有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而所有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机构、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都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今后上海出台规范性文件将经历更为严格的审查程序,如果文件草案的报请审核材料不全,或者无法通过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将被退回起草部门。如果制定机关或者其法制机构认为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有关机关对草案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同样可以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核。这些措施都将红头文件由过去的事后备案变为事前审查,多了一道监督机制。
来源:新华网
三部银行法 一座里程碑 备受瞩目的三大银行业法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改)》、《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改)》已于2月1日正式实施。三部银行法的出台是金融界的一件大事,被称为中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
可以说,三部银行法的出台顺应了金融改革的需要和新的银行监管模式。去年,中国银监会应运而生,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银行业监管职能归中国银监会承担。因此,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管的专门法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范了金融监管制度,加强了监管力度。
由于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对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也就显得非常必要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由原来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提供金融服务”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法》也是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这些年来,中国的金融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金融界要求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呼声很高。因此,《商业银行法》借鉴吸收了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修改了对个别与加入世贸承诺不相适应的规则,增加了办理票据承兑、买卖金融债券、从事银行卡等业务种类,同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而最大的亮点则是为商业银行混业经营预留了法律空间,预示着混业经营的法律闸门正徐徐打开。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深化金融改革进行了许多表述,如“要改进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机制,依法严格实行市场退出制度”等。这三部银行法涉及金融体系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如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商业银行的业务等作出了前瞻性的法律制度设计,为深化金融改革留出了空间,满足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
当前,中国金融业面临两大任务,一是提高金融市场效率,二是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三部银行法的出台,不仅适应了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法律保障,为金融业健全机制、改善经营环境创造了一个好的法律环境,从而必将更好地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
来源:《人民日报.华南新闻》(2004年02月04日第一版)
浙江成立机构专治“不称职官员” 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浙江省将成立专门的机关效能建设机构,对机关干部办事拖拉、工作推诿、纪律涣散和政令不畅等现象进行治理。
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昨日表示,将成立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对效能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将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十几个部门参加。
根据计划,浙江省纪委(监察厅)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专项清理整顿和纠正行业与部门不正之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查机关各部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有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制定实施效能建设绩效考核办法。浙江各地、各部门也将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具体指导。
习近平表示,制度是效能建设的根本,浙江省将逐步健全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以岗位责任制来明确工作职责,以承诺来明确服务要求,以公示制来推行政务公开,以公开评议制来强化民主监督,以失职追究制来严肃工作纪律,逐步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
此外,浙江省还将在机关干部中,采用公开招聘、竞争上岗、聘任制等选人用人方式,建立起能者上、庸者下的“赛马”机制,并通过职业道德建设与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机关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