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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简报(2.3)


    导读
    哪些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国家气象局:媒体刊播气象预报须获许可
    上海市人大将举行物业管理立法专题听证会
    有必要关注加班费发放存在的“反差”

    
    
    
哪些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在立法理论上,设定也可以称为创制、创设,讲的是一种制度从无到有的创制活动。它与一般所称的规定不同,规定较多是从有到有,由粗到细,把已有的原则具体化。
    
    从法治的意义上讲,行政许可是法律、法规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规定了某种限制条件。这些权利和自由许多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对宪法规定的权利作限制,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和立法法的规定,通过立法解决,不是任何机关和组织都可以随意限制的,也不是随意采取任何形式都可以限制的。由于我国立法体制是一个统一的、分层级的体制,因而,必须从国情为出发点,对各立法主体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方可从源头上对许可加以规范。下面按照立法权限的划分,介绍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配置。
    
    一、中央立法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1)法律的许可设定权
    
    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代表人民意志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人民自己的代表机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在某些领域设定许可,决定对某些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必要的限制,符合法治精神。因此,在本法确定的许可范围内,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形式的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许可设定权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其效力等级仅次于法律。因此,其设定权的位阶高于地方法规和规章,但低于法律。其设定权限与立法权限一样,体现两个原则:一是法律保留原则。立法法规定的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主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最基本的制度)除非有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有了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具体规定。
    
    此外,法律还开了一个口子,允许国务院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许可。发布决定是国务院的一项权力,一般是针对某个具体事项做出,内容单一,条文少,应急,内容与制定程序均不同于行政法规。对可否以发布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立法时有些不同意见。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肯定了这种形式,是出于四个考虑:一是行政许可法取消了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这是一个重大的举措,保留这一规定较为主动。二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发生一些紧急情况,需要有相应的应争措施和手段。三是新闻、出版等意识形态领域,立法条件尚不成熟,需要由国务院文件来管理。四是改革中的一些试验、试点事项(如再就业、社会保障等),制定行政法规不成熟,也需要以决定等方式公布。但“决定”毕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法律规定:除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及时提请人大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二、地方立法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1)地方性法规的许可设定权
    
    省级人大、较大市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其位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原因在于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而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民选出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在一些领域设定许可,以立法对公民权利作某些限制,合乎法治的一般原则。不少国家(如澳大利亚、奥地利、法国),行政许可设定权在联邦议会和州议会,经议会授权,政府可以设定一些具体化、暂时性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已经有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一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规定,进行细化。不能增加许可条件和许可事项。
    
    (2)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许可设定权
    
    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问题,是行政许可法立法过程中又一个大的争议点,中心是要不要给予规章设定权。国务院原草案已经取消了部委规章设定权。考虑到地方政府综合管理的职能和任务重,草案规定给予省级、较大市级政府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发生意见分歧。一种意见不赞成赋予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权。主要理由:一是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两种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部委、直属局规章)设定权过多。现在取消了部委规章设定权。保留地方政府规章设定权,行政许可仍可能失控。二是地方政府是执行机关,不应当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要设定可以提到地方人大。人大两个月开一次会,不会误事。另一种意见主张赋予地方政府规章设定权,理由一是国家大,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事事中央管,很难管好。二是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指导思想已发生变化,不会乱设许可。三是地方立法周期长,影响行政效率。
    
    全国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两种意见,认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辖区大,综合管理任务重,有时出现地方性特殊问题,需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制定地方法规又来不及,赋予省级政府许可设定权是必要的。为此,行政许可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给了一个一年期的临时行政许可设定权。这样处理,既适应了实际需要,又体现了法制原则。又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外,任何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里的含义是:一是,除上面有权机关外,其他别的机关,如较大市政府、一般设区或不设区的市政府、县、乡政府都不能再设定行政许可,地方党委也不能再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全国人大、国务院、省级和较大市人大、省级政府有权设定许可,但许可的形式只能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形式,不能再用其他红头文件或者通知等形式。
    
    来源:2004年2月2日《法制日报》
    
    
国家气象局:媒体刊播气象预报须获许可

    
    按照国家气象局颁布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二月开始,中国内地的媒体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刊播气象预报,且不得刊播正规渠道以外的气象预报信息,否则,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媒体与气象部门签订的刊播协议,一般要求媒体适当支付制作气象预报所需的部分费用。
    
    “这个费用是非常之少的,”国家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李修池说,“但是,如果媒体不提供商业服务,只是公益发布,则是免费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指出,国家对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所有对公众发布的气象预报信息都应来自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台站。同时,已执行12年的《发布天气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报道说,来自国家气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手机气象短信用户已经超过600万。气象预报短信服务,甚至成为一些网站新的利润增长点。
    
    国家气象局也把气象短信作为气象部门面向市场,推动气象科技服务与产业的新发展的重要内容。秦大河局长表示,2004年会加快发展手机短信气象服务,继续抓好国家级和省级平台建设,采用手机通信新技术,拓展服务新领域,推进集约化运作。
    
    但不久前,国家气象局一次执法检查发现,一些网站在分得气象短信经济“一杯羹”时,却不与气象局签约,使用了“不规范的”气象预报信息。
    
    国家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司长阮水根说,“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擅自发布气象预报,不仅可能误导公众,也侵害了气象部门和台站的合法权益”。
    
    这位官员同时也指出,“媒体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权威来源之外的气象预报。当然,专家个人的气象预报意见、学术讨论会上的交流见解也不应该作为气象预报发布”。新办法中提到,国家鼓励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个人研究和探讨气象预报技术与方法,研究结论与意见可以提供给当地气象部门制作预报时综合考虑。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上海市人大将举行物业管理立法专题听证会

    
    业委会和业主大会的权责重轻如何权衡、“居改非”是否可行、如何处置违法建筑和装修、车辆停放的收费究竟由哪个机构认定……记者日前从市人大法工委获悉,自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媒体公布《上海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市民意见半个多月来,已收到来电、来信、电子邮件610件,多数市民的意见争锋“聚焦”在以上四点。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国明告诉记者,由于该规定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所以希 望市民在2月12日截止日前多发表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于2月底举行专题听证会,市民将有机会到常委会现场说一说心里话。
    
    业委会和业主大会的权责问题日益突出。市民来信反映目前有的超大型小区居民有5000多户,业主大会是行使决策权的,草案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像这种有5000多户居民的小区找个开会的场所都很难,因此,市民建议可由业主代表大会决策。还有的市民提出,对业委会的运作应有所规定,规定业委会权限,明确业委会活动经费来源、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比如专项维修资金在多少金额以内由业委会决策,在多少金额以上由业主大会决定。
    
    居住改成非居住,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到底行不行得通。对此,市民也是各执一词。有的市民认为“居改非”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草案应增加严厉的制约措施,比如由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但有的市民也提出从就业的角度考虑,只要征得左邻右舍同意,就可以在家里开个小作坊创番事业。也有的市民提出政府也应该造一些地段偏远的廉价办公楼,提高人们的创业热情。
    
    在违法建筑和违法装修问题上,有的居民建议赋予物业公司一定的执法权,反方意见则认为让物业公司去管违法建筑和违法装修缺乏可操作性。
    
    市民意见还集中在小区车辆停放收费管理上:停车场的产权究竟是业主共有,还是房产商独有,市民建议草案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生活中,一些产权属于建设单位的停车场,其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费用则是由业主来承担,市民普遍反映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应在规定中明确为“违规动作”。
      
    来源:《劳动报》
    
    
有必要关注加班费发放存在的“反差”

    
    一方面,不属于加班加点的人心安理得地享受着加班待遇;另一方面,在法定工时以外提供了额外劳动的普通劳动者,却常常领不到加班补偿。这样的现象,难免让一些人产生社会不公的感叹
    
    每年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总会有一些劳动者在继续工作。因此,每年的春节过后,都可能围绕加班费问题发生一些纠纷。而社会各层面也一年又一年不断地予以关注。如今,人们在关注普通劳动者加班费的同时,也开始关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加班问题。
    
    据央视1月26日报道,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决定,2004年正式开始实施有关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节假日没有加班费的相关规定。其理由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的安排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不存在加班问题。
    
    有关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一直颇受社会关注。特别是在节假日,一方面,有些用人单位强迫或变相强迫职工加班,却不发或少发加班费;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却一分不少甚至变相多发和增发加班费。这样的反差自然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与此同时,因为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这样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节假日是否发放加班工资,不是根据人的身份确定的,而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方式确定的。按照国家有关工时法律规定,只有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提供额外劳动,才有权领取加班工资。在我国,除一些特殊工种外,大多数劳动者实行标准工时制,因此,他们在法定工时以外,提供劳动应该获得加班工资补偿。
    
    而作为企业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虽然也是劳动者,但他们对自己的劳动有自主支配力,同时,由于这些人无法真正实行标准工时制,因此,也就不存在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加点的问题。既然不存在加班加点,就不应该领取加班费。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在不少地方,一些高层管理人员都领取或变相领取过加班补助。
    
    一方面,某些不属于加班加点的人心安理得地享受着加班待遇;另一方面,在法定工时以外提供了额外劳动的普通劳动者,却常常领不到加班补偿。这样的现象,难免让一些人感叹“权能生财”,甚至让人感叹社会不公。因此,我们有理由关注这样的现象,更有理由要求社会予以矫正。
    
    事实上,矫正这样的现象,仅仅依靠一些单位内部的自我约束是不够的。因为,在这些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掌握着工资发放大权。给不给职工发放加班费,他们有权决定;给不给自己发放加班费,他们也说了算。在一些单位“内部人控制”的情境之下,单靠某些人的理性和良知是不够的。而解决由此产生的社会不公现象,只有法律制度才是恒定和有效的。
    
    虽然,我们不能期待制度的万能,但有了专门的制度乃至法规约束,这样的问题一定会有所减少。我们期盼,借助追讨欠薪的社会风暴,类似的社会不公问题也同样能够得到有效矫正;我们期盼,类似法律制度能够在更多地方、更大范围内尽快出台和完善;我们更期盼,这样的法律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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