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聚焦:对“职业乞丐”应该怎么“治理”
一、立法背景:天津乞丐春节“加班” 收入相当于平时的3到4倍
据《每日新报》报道,今年春节,天津的一些职业乞丐打出了“春节连市”的招牌。为了抓住春节这个难得的挣钱机会,这些乞丐还把工作地点转移到了居民小区。采访中,一名自称老家在河南的职业乞丐告诉记者,他们春节不回家,看中的就是大把的收入。按他的说法,在春节这一段时间内,每天的收入相当于平时的3至4倍,也就是说,平时每天能挣30元的他们,到了春节的日收入就得过百,“别看平时我们乞讨时,人家都冲我们板着脸,可到了春节就不一样了,所有人都图吉利,掏钱给我们也就不那么难了。”这个职业乞丐说,只要他们把以前“给点饭吃”之类的话改成拜年话,人们自然会慷慨解囊。
对于这些职业乞丐春节还在“坚守岗位”,很多人也是颇有微词。市民孙女士就说,这几天她每天在马路上都能看到这些衣衫褴褛的人,心里挺不好受的,不过想到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破坏了大家的好心情,就觉得这些人可恨,不值得同情了。
二、立法建议
随着2003年下半年“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代之以“救助管理办法”,各大城市街头的乞丐问题成为关注焦点。北京青年报今天的一篇文章就探讨了职业乞丐该怎么治理的问题。
文章说,应该说,在多数情况下乞讨行为并不招人喜欢,尤其是当有欺骗性乞讨存在,甚至有人强制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而为自己牟利时,乞丐和他们的乞讨行为就更容易让人联想到肮脏丑恶,其厌烦之情也就很难避免。但是,招人厌恶不是罪与非罪的判据,即使是多数人的厌恶,也不能成为禁乞的依据。因为国家是所有公民之国家,所有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在其具体行为未经具体审判而确认为非法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应该因其某一特定身份而被宣判为社会的异己者。同理,城市是所有中国人的城市,而不是所谓“我们”城里人的城市。因此,尽管乞丐的存在可能给城市的市容造成一定的尴尬,过于庞大和密集的乞丐群体,也容易引起对治安问题的担心,但无论城市的市民还是城市的管理者,也没有权力据此而把没有具体犯罪行为的乞丐群体作为“他们”而驱逐出城市,或城市的某个特别光鲜的局部。
一个理性的社会必须提防个体情感上升为集体意志,更不能使其借助某种程序形成公共决策或法律意志。
当然,面对乞丐群体中对社会秩序确实造成危害的现象,也不能束手无策、放任不管,只是任何措施都必须以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公平原则、尊重管理对象的权利为前提。比如近日有报道称,有关部门将探索对乞丐等城市流浪人群管理的新办法,其中的重点在打击组织、唆使流浪乞讨的“幕后人”,依法严惩诈骗、胁迫儿童乞讨者。这样的重点选择无疑是恰当的策略。针对具体人的具体违法行为,通过具体的司法过程进行打击,符合法治原则,也能够对遏制恶乞等不良现象有一定作用。也有城市以政府名义发出对市民的公开信,鼓励市民不向乞丐施舍,以断“乞讨致富”者的财路,也鼓励真正需要救助者走进救助站。这种号召虽然有违于我们一向鼓励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但在治理、减少乞丐的各种办法中,应该算是比较合理的一种。
上述管理办法的效果估计都不如收容遣送或禁乞等强制措施明显,但又显然比强制措施更合理、合法。这种权力受到各种制约,却又必须寻求解决之道的两难,是中国在实现现代社会过程中越来越要面对的局面。政府在这样的两难中学习执政,公民在这样的两难中学习行使自己的权利,就是中国社会政治文明进步的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