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一批涉民法规
打击涉油犯罪 呼唤石油立法
发改委有关人士:新《电力法》今年内将出台
北京市对扣工资和支付最低工资支付作严格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一批涉民法规 在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一批新的地方法律法规相继获得了通过,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
信访事项三十天内办完
信访事项不能无限期拖延。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信访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科技行骗可以罚一万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科技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即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同时明确,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油助动车淘汰成定局
《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1996年4月1日施行,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三轮摩托车、燃油助动车等不仅影响交通的畅通和安全,也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杭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指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以及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和市公安交通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通行的,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车辆进行暂扣,并对暂扣车辆予以收购、置换或托运回原籍。
2004年1月17日《现代金报》
打击涉油犯罪 呼唤石油立法 2003年,我国政府、司法机关频出重拳,严厉打击涉油犯罪,用官方的话说"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通过采访,记者感到打击涉油犯罪,现有的法律、法规不仅严重滞后,而且与有的法律相冲突,法律效力低,往往造成打击不力。
目前,我国已建输油气管道近2万公里,其中中东部许多管道运行上接近或超过20年,逐步进入后期多发事故阶段,同时近年来各个城市都在大力建设燃气管网,输气管网越来越稠密,一旦发生事故,无论是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还是政治方面都将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
世界上不少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石油法》,对矿产资源归属、矿产资源开发及矿产企业行为等制定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增加补充条款。
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石油天然气法》,仅靠一部矿产资源法,难以处理石油天然气的特殊矿业问题。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切实加快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成为大势所趋。与此同时,由于各种形式的涉油犯罪根源错综复杂,轰轰烈烈的专项行动也只能在一个阶段发生作用,要长久保持则必须依靠立法。通过法律来确立石油天然气的矿权法律关系,这样才会从根本上扭转当前油区治安每况愈下的严重局面。
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最近公安部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就涉油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出台司法解释。
此次油区专项整治行动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使得石油立法显得更为迫切。如在矿产资源极为丰富的陕北地区,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三类不同的石油开采主体:一是具有油气开采资质条件的长庆油田和延长油矿管理局,二是地方各县成立的钻采公司,三是通过招商引资进入陕北地区从事石油开采活动的联营单位。多家投资、乱开滥采构成了陕北地区采矿秩序混乱的直接原因。
此外,陕北地区的问题同样暴露出当前行业监管制度方面的一些缺陷,比如建立和完善政府石油监管体系的问题,这也是石油立法的重要内容。缺乏健全的管理主体、监管职能过于分散,监管制度不完善,"令不行、禁不止"是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要直面的问题。
专家指出,当前,健全行业监管制度的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的政策,其中包括:完善的采矿权授予、批准、管理制度,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责,处罚乱开滥采的经济、行政、司法手段等;二是继续改进调控方式,增强监管及相关政策的权威性、透明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出台《石油天然气监管暂行办法》以及其它必须的程序性规定;第三,在1989年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颁布以前建设的大量占压输油气管道的建筑物,责任认定复杂,清理难度较大,而且隐患大,这一切都亟需出台《石油法》加以规范。
来源:《人民日报》
发改委有关人士:新《电力法》今年内将出台 日前,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高世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新《电力法》今年将出台。
中国能源专家、中国能源网CEO韩晓平认为,新《电力法》应该是一部电力可持续发展法,必须具备两个试金石:一是允许直供电,二是加上可持续发展。
《电力法》改革刻不容缓
1995年底,一部结束中国电力工业无法可依历史的《电力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翌年4月1日起实施。时隔八年,《电力法》的法律基础不断发生,《电力法》以往的法律条款渐渐显露出其漏洞。2002年3月国务院批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以后,政企分开、网厂分开初步实现,区域电力市场已经开始试点,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原国家经贸委)已经重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成立。这样,我国电力管理体制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电价改革也有了新的突破,而现行《电力法》对有关电力市场、电力交易规则、新的电价形成机制、新型电力管理体制等内容没有相应的规定,对其进行修订改革迫在眉睫。
目前,修订工作已完成第一阶段的任务,第二阶段工作正按计划进行。
高世楫认为,我国的经济改革过程就是逐步打破各个方面的行政垄断,逐步由市场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其中政府应做大量工作,包括:明确市场主体,改革市场规则,逐步开放以规则为基础的市场准入,重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维护市场的能力。但其中最根本的在于,建立完善的法律化的制度安排。他提出,政府应组织力量,尽快修订《电力法》,以法治框架为电力改革的依据,以满足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需求。
兼任《电力法》起草小组负责人的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副局长吴贵辉亦坦言,修订工作面临多项难题。主要是:国家简化行政审批,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工作正在进行,尚未完全到位;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只完成了一小部分,大部分任务还在后头;电力企业尚未建立规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尚未形成,电力市场的有关运行规则、管理办法和条例的建立刚刚起步,电力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电力安全和电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待建立。
《电力法》改革杜绝换汤不换药
韩晓平特意向记者指出,《电力法》原来是帮助国电公司来管老百姓的法,是国电公司解体之前听到风声,制定的一个协助电力集团管理用户法。这里面存在几个问题,它立法的当天就成为一部违法的法律。它与民法通则和之前制定的其他行业法规相对立。我国民法规定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公认道德规范;其他现行法律规定,公用企业和政府部门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但《电力法》25条却根据"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这样一条不成理由的理由,限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也就是说所有人都必须向指定的机构买电。在如此法律呵护下的企业,消费者怎能指望自身权益得到他们的尊重。而《节能法》的很多原则,在《电力法》里面都被忽略甚至否认。
韩晓平认为,《电力法》改革的一大试金石就是解决直供电,如果直供电不解决,就说明新《电力法》仍然是换汤不换药。他指出,只有解决直供电,才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直供电有利于通过理顺关系,确定合理电价,界定用户规模级别和选择权限,以避免恶性和无序争夺,从而实现新体制下电力企业有序规范的经营和竞争。
《电力法》改革第二大试金石是其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到底能走多远?要优先保护能源利用效率高的且可持续发展的项目。他认为应该把热电联产写进法律,电力的可持续发展应该鼓励新技术。
国电公司应该回避参与修改《电力法》
韩晓平告诉记者,国电公司2001年的工作重点之一是"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电力法》的修改工作"。当年《电力法》的制定就是由国电公司的前身电力部的政策法规司负责制定的,在那个政企不分的时期,电力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还担负着"规则"的制定。为了避免再次出现这样的问题,政府应在《电力法》修改工作中,要求最大的"利益当事人"进行回避,否则这对于广大消费者将是极为不公平的。
在能源立法方面,加拿大、美国的许多做法很值得借鉴。两国政府在长期的能源监管实践中都建立了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监管本身就是一个执法过程,从政策制定到履行监管程序到最后裁决,无不是法律意志的体现。
国家发改委能源所杨玉峰博士认为,西方国家监管制度是建立在市场化程度相当高的基础之上的,而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市场化程度比较低,他认为,我们要善于学人之长补己之短,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实行"扬弃式的拿来主义"。
来源:《新京报》
北京市对扣工资和支付最低工资支付作严格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2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和支付最低工资作出了严格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不包括以下项目:(一)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二)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四)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者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六)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七)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
此外,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但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495元人民币。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