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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修订 将提交人大审议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 3月前或将提交人大审议
    
    目前卫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修订该法,争取在今年3月之前将修订稿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争取3月前提交审议
    随着SARS患者零星地出现,《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引起各界的关注。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司长齐小秋在去年12月16日的非典防治国际论坛上说,修订中的《传染病防治法》拟增加有关“救治”方面的规定,把“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人群实行免费医疗”这一原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事实上,对患有特定传染病人群的免费医疗工作已经开始。非典期间,中国对非典病人实行了免费救治,中国还已承诺对有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药物。
    “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操作中难免会有随意性。修订后,这一原则将得到法律的保障。至于免费医疗的经费、病种等问题将由国务院具体规定。”
    齐小秋说,《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草案还将对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疾控机构的职能进行界定,明确各级疾控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此外,由于传染病防治不仅是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修订草案还拟规定新闻媒体和教育机构应无偿进行公共卫生健康教育。
    据齐小秋介绍,目前卫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修订该法,争取在今年3月之前将修订稿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修订背景
    去年SARS疫情突袭,198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1991年发布的该法的实施办法,暴露出一些内生的问题。当时很多专家学者认为,这部法律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的需要,应当修改。
    浙江大学法学院李龙和章剑生两位教授在文章中认为,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中至少有四个方面应该修改完善:
    传染病病种的确定权,至少应将丙类传染病病种确定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以现代行政公开理念构建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和公布的程序制度,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对行政紧急权力与公民合法权利之间的张力如何缓解作出规定;对于被征用的财产所有人和征调的医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补偿问题作出规定。
    除此之外,他们认为,修改时应当将强制隔离措施的救济问题、被隔离人员的经济补偿问题以及公共卫生的社会动员机制等问题一并作出规定。
    “SARS期间,为了控制疫情,一些地方的做法遇到法律困境。”东南大学法律系张赞宁教授对记者说,法律滞后,对于一些突发情况和新出现的问题没有规范到。
    “今天看来,《传染病防治法》在一些细节的问题上,还不够完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张春生认为。
    为了适应新的变化,更为详尽、系统地规范在传染病防治方面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国务院开始了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工作。修订草案由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共同负责。
    2003年6月1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委员长会议上,国务院起草并提请审议了17部法律草案,包括《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等3部法律增列进立法计划之中;12月1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制定完毕,在本届人大五年任期内,《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被安排在将审议的法律草案中。
    
    争议还不少
    记者了解到,修订稿草案是先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讨论,然后正式开始修订工作。在整个外围征求意见和正式修订过程中,争议一直不断。
    “对于传染病防治法的修改从立法方式到具体条文都存在争议。”张赞宁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比如,对于‘强制性治疗’,修订稿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由于拒绝治疗传染病而造成了一定社会危害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问题争议很大。”张个人非常反对这样笼统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只有性病患者才有可能会做出拒绝治疗、给社会带来直接或间接危害的行为,这里面通常有报复社会等复杂的心理因素,而一般的传染病患者拒绝接受治疗的可能性则很小。”张解释说,还是采取行政强制治疗的手段比较合适,没有必要过于严苛;对于拒不接受治疗,并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社会危害严重后果的行为,才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几个问题》。”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吴崇其分析说,其一,突发性传染病如何规范;其二,在遭遇传染病时,政府、医疗卫生机构、个人分别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享有什么权利;其三,国家在防治传染病等公共卫生方面应当做哪些重大投入。
    “目前的修订稿草案,总体上来讲,对政府行为规范得较多。提高了政府管理力度,公民的相应权利则得到提升。”吴崇其告诉记者,这个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对的,但是立法技术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传染病没有定义,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中还是有概念的,修改反而被删去了。吴崇其认为,如果是因为担心涵盖不全面的话,其实可以补充一个类型,但没有定义,从法理上讲有些不合适。从法理探讨,调整对象的规定也有些不具体。
    “对于预防国际传播的规定也比较单薄。采取的措施也较弱,对控制传染性疾病传入或传出中国的力度可能有些不够。”吴崇其以多年从事卫生法学的经验认为,传染病不分国界、人群,国内的许多传染病是从国外传播进来的,反之亦然。所以一定要严格把好海、陆、空的国门,防止传染性疾病传入或传出。在修改这部法律时应该考虑对这方面加大强度。
    “对于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殉职的医务人员,应该有一个具体、细化的不同于一般劳动者的补偿和抚恤标准;而对于因传染病死亡的人,则采取一般补偿和抚恤标准。”吴崇其说。
    “由于时间仓促,法律条文结构和逻辑本身也有值得探讨的方面。”吴崇其看着现在的修订稿草案说。一些文件性、口号性的规定在法律中没有必要表述,可以考虑用更为严谨、清晰的法律的规范性语言。同样的事物,最好用整个卫生法系相同的名词,比较便于理解和运用。另外,“一些过于细化的规定内容,可以考虑放到实施细则中去,现在92条的法律条文,有些可以归并或简洁一些”。
    吴崇其还认为,“部分条款对权利义务划分不够清晰,责任不易承担。”
    对此,北京大学孙东东教授也有同感。他告诉记者,比如在传染病防治上,公民的一些义务规定得不详细。传染病的防治是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全民一起来做的事情。但随着普法教育的推广,公民曾经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情形有些矫枉过正,维权意识非常强,而义务意识并没有同步增强。
    “在SARS期间,出现过不少患者不服管理的情况,比如从隔离区跑出来,从医院溜走等现象。”孙东东说,应当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全社会共同防治传染病,过于强调某一方的权责,都会影响防治传染病的效果。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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