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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聚焦:《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一、上海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晨报讯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除属于国家机密等六类信息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也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政府机关提供有关信息。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共有五章38条,其中具体列举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四个方面,包括市政府规章和各级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各类城市规划、疫情灾情、突发事件、教育、社会保障、房屋拆迁安置、公开招投标、财政预算决算审计、公务员招考录用等11项内容。
    
    《规定》明确,政府机关应选择采取政府公报、报纸、杂志、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广播、电视、公共查阅室、政府信息公告栏等载体和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每年3月31日之前,有关方面还要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据悉,上海是第一个在全国省级政府中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规章的。 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属于国家机密的;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与行政执法有关并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
    
    二、评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不仅必要而且需提速
    
    中新网:电政府信息公开是保证民众在知情前提下实现民主权利的需要。法制日报今天刊载评论文章指出,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不仅必要而且必须加快步伐。
    
    所谓公民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是民主社会的基石,是防止腐败的良药。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广大公民参政议政,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使
    那些靠拥有政府信息寻租的蛀虫们失去藏身之地。
    
    文章指出,在封建专制社会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形成了“法藏官府,威严莫测”的传统。如今,知情权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中国已正式加入WTO,WTO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两大原则,一是公开性原则,二是透明度原则。政府作为WTO本国贸易体制和相关法规、政策、措施最主要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不公开的对其他成员方就没有法律效力。
    
    文章说,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信息公开,也是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公民不仅是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因其职权而掌握、占有大量信息的政府,则无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在这次非典事件中,政府定时向社会发布各地疫情信息,及时公布减免税费等临时政策,积极引导舆论,形成了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也有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会引起群众恐慌,造成社会不稳定。文章指出,其实,如果政府信息不公开,面对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老百姓不知情,更不知道如何预防,相反,各种谣言倒可以趁虚而入,扰乱人心,这只能造成更大的不稳定。现代政治学已经证明:社会的自主能力和信息的公开程度是成正比的。一个社会只有信息越公开,社会的自主能力和承受能力才会越高,社会才会越稳定。
    
    文章认为,中国各级政府部门采取的举措,对抗击非典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仅有行政手段还是远远不够的。回想到前不久发生的海城豆奶事件及并不太远的广西南丹矿难,其中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当地有关政府部门信息不公开或公开的是不真实的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须解决六个问题
    
    中国经济时报:近年来,在经济改革,反对腐败,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等大的背景下,各地和各部门都制定了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引入了诸如公开招标、公开办事制度与结果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其中规定比较详细、改革举措比较大的有村务公开、警务公开与检务公开三个领域,而涉及面最广的可能当数政府上网工程
    。这些措施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保证了人民知情权的实现,并使政府信息公开迅速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仍然面临着各种深层的矛盾和困难,存在各个方面的问题和阻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社会与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课题组”负责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周汉华博士,在13日赴日本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国际研讨会议前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作为国内第一个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课题组的负责人,周汉华指出,目前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需要重点解决几个实践问题:
    
    第一,需要加强对信息公开问题的认识,设立权威性的机构统一协调信息公开政策。
    
    周汉华说,目前中国推行的各种形式的公开往往具有各自为政的特点,相互之间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对于信息时代的信息公开问题缺少全盘规划和部署,各种改革仍然停留在渐进性改革的思路上。随着传统的以权力行使为特征的管理制度在信息社会逐步演化为信息交换与服务制度,国家必须对信息问题以及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予以高度的关注并设立高层次的协调机构来统一、协调相关政策,否则,很难应对信息化、全球化与民主化的挑战。
    
    第二,在巩固办事制度公开成果的同时,应尽快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使政府信息能够自由地为民众所利用。
    
    据统计,我国80%的有用信息都由政府掌握,但由于缺少统一的法律规定,这些信息往往被封锁在政府机关,民间很难得到和利用,这种情况的蔓延势必会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难以适应WTO对政府透明度的要求。
    
    周汉华说,政府信息的自由流动和使用,如同加速流动的银行资金一样,会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从这个意义上看,引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绝不仅仅是为了符合WTO的要求,更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而要真正引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必须从制度和观念上进行深刻的变革,废止各种不适应市场经济与信息社会要求的陈旧规定,打破各种阻碍政府信息自由流动的实际障碍,保障民众有权得到和自由利用政府信息。
    
    第三,充分利用因特网,实现政府信息公开。
    
    周汉华说,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是没有成本的一项制度,信息的保存需要成本,为民众提供信息也需要成本。由于财政约束,在传统体制下,民众可能不得不分担这种成本,甚至会使某些民众因经济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信息。但因特网的出现彻底改变了这种状况。通过在因特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可以减少民众的信息申请和相应的成本负担,极大地降低获得政府信息的成本,使全体民众可以平等地行使其知情权。同时,对于政府机关而言,利用因特网发布政府信息也便利了其管理和信息保存,减少大量的事务性工作。
    
    他说,从长远考虑,应该深入研究因特网给政府信息公开所带来的新问题,包括技术的快速更新对信息保存方式的挑战、信息的分类与定义、信息的公开与信息安全、信息来源多元化问题等等,从而能够趋利避害,充分发挥因特网公开政府信息的作用。
    
    第四,修改保密法等法律,科学地界定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贯彻政府透明度原则,最为重要的是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不能因为公开性而影响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国家安全需要。周汉华说,我国现行的保密法制定于10多年前,在诸如定密、解密、泄密处罚、救济机制等一些重要的制度设置上已远远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如果以这种状况加入WTO,或者会出现该保密的保不住的后果,或者会出现难以符合WTO对透明度要求的后果。
    
    他说,就立法策略而言,由于制定专门的信息公开法会面临相当的困难,作为一种替代,通过修改保密法等法律,进一步保证人民的知情权,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选择。
    
    在我国,对于保密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是否应该公开一直没有一个科学的认识或统一的规定,结果造成定密范围过大,并使保密文件与非保密文件一样,完全对公众封锁和保密。周汉华说,只有对非保密文件进行合理的分类,并明确哪些可以公开,哪些不应该公开,才有可能科学地定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化。在确定公开的范围上,目前保密法与刑法的协调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另一个重要的领域是政府信息与档案的相互关系。
    
    第五,以多种形式实现政府公开,赋予民众政府信息请求权。
    
    由于中国实践中的政府公开多局限于办事制度公开,因此,其公开形式基本上是主动形式的政府公开。周汉华说,这对老百姓了解政府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固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没有固定的公开形式,使办事制度公开的宣传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尤其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政府推动力度的下降,老百姓了解办事制度公开的渠道不畅可能会逐步明显。从规范化与制度化的角度考虑,他建议在国家一级对国务院公报进行充实或出版专门的部门公报,对各个部门的办事制度进行发布;在各个地方,也应以较大的市为单位出版类似的政府公报,公开政府机关的办事制度。考虑到网络化的发展,还应尽早启动政府上网工程,将有关的办事制度输入到网络中,并以简便的方式为公众所用。
    
    周汉华说,在WTO的框架内,设立信息查询点已经成为政府透明度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引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同时,赋予申请人一定的程序权利,使之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向政府机关申请获得有关办事制度公开的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公开渠道的不足,并逐步积累经验,为以后全面启动政府信息公开创造条件。
    
    第六,应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周汉华说,中国政府公开制度的最大特点之一是仍然没有一部统一的立法,也没有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有关政府公开的具体规定散见于一大批法律、法规之中。例如,《档案法》所调整的“档案”涉及到许多政府信息的档案管理与公开;《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国家秘密”涉及到许多政府信息的定密、保密与解密等等。这就使得各地方和各部门在改革中缺少相互协调和配合,并使某些改革措施迟迟难以出台。这种状况一旦继续,加入WTO以后,我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做法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因此,应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使我们的政府公开法律制度与WTO的要求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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