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今日立法简报(1.22)

导读
    劳动监察:收徒弟就得给工钱 食宿费不能抵薪金
    两级法院开通绿色通道云浮为民工追薪400多万
    避免检察官踢皮球 检察机关实施首办责任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劳动监察:收徒弟就得给工钱 食宿费不能抵薪金

    
    江淮晨报晨报讯日前,本报接到家住合肥市当涂路的林朝读者的投诉,他向记者诉说,在别人的介绍下,他于2003年5月来到曙光影院旁的一家美发厅,交了500元押金并签了一份《学员合同》后,当上了一名学员。干了6个月准备离开时,他向老板讨要工钱和押金,老板竟对他说,还没听说过学员要工钱的。“在我这儿干,我提供设备培训你,不收你培训费就罢了,还要工资!”当林朝再去要时,老板拿出《学员合同》以双方合同未到期为名,口口声声要其赔偿自己的损失。
    
    在记者的帮助下,林朝走进了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瑶海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唐礼斌队长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第68条“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在劳动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培训”的规定,由于美发厅是个体户,不具备劳动培训资格,因而是不允许对学员进行劳动培训的。对于《学员合同》,他说,这纯属老板与员工间的个人行为。没有劳动仲裁部门的鉴定,不能保证合同的公正平等。按照劳动法第16条规定,合同权利与义务不能对等,应属违法合同。
    
    在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令下,美发厅老板不得不按有关规定以每月200元的标准,当日付给了林朝1200元工钱。
    
    记者同时在瑶海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到,家住蚌埠市怀远县的何成在肥打工近两个月,不但没挣下工钱,给老板七七八八一算,竟还要倒贴。与林朝相比,他的这番遭遇更让人想不通。
    
    何成于2003年7月11日来肥,他来到位于明光路上的一家专业搬家公司,做了一名搬运工。按照约定,搬家公司每月应付给他500元工资,但直到当年9月1日,他离开该公司时,公司不仅分文未给过他,在结算时,搬家公司竟以其在公司每日早餐2元,午餐、晚餐和住宿费费用5元的标准同他清算,这一算,他还要倒付公司253元。
    
    在辩说讨要无果的情况下,何成来到了瑶海区劳动保障部门。唐礼斌队长告诉他,根据《劳动法》第56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搬家公司没有当月支付何成工资已属违法行为。另外,按有关规定,搬家公司为何成提供的食宿是其正常工作的必需,不能将这些费用与工钱相抵消。同样,当日在劳动部门的督察下,搬家公司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及时付清了拖欠何成的2000余元的工资。
    
    
    
两级法院开通绿色通道云浮为民工追薪400多万

    
    春节将至,为保证民工能够尽快拿到应得的辛苦钱,云浮两级法院近期开通了民工讨薪“绿色通道”,实行“三优先”: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同时,还采取减交、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等措施,帮助民工依法追讨血汗钱。
    
    最新统计显示,至1月15日止,云浮市两级法院已执结317件民工讨薪案,共为856名民工追讨工资483.2万元,在云浮市中级法院所辖的4个基层法院中,郁南县法院为民工追讨欠薪最多,达200多万元。全市两级法院还对民工讨薪案予以减、免、缓交诉讼费共达28.5万元。
    来源:南方日报
    
    
    
避免检察官踢皮球 检察机关实施首办责任制

    
    检察官在接到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群众首次控告、申诉后,必须要将该案负责一查到底,并给控申人一个答复。检察机关从本月起正式实施的控告、申诉案件首办责任制,主要是避免检察官在接到控申后的互相“踢皮球”现象。这是记者日前从自治区检察机关获得的消息。
    
    该首办责任制规定,每个检察院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接到群众控告、申诉后,接待控
    申人的这名检察官便是这起案件的首办责任人。不管控申人所反映的事实如何,该检察官都要对这起案件负责一查到底,绝对不能推诿,让控申人找这个单位又找那个部门,甚至对群众反映的事实进行“踢皮球”。
    
    自治区检察院控申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首办责任制主要是要把事情解决在基层,尽量不让控申人找到基层检察院后又不能解决,在无所适从的情况下越级上访,重复来信。这一规定,也是自治区检察院实施颁布的《关于检察机关便民维权的若干规定》中的一条。
    来源:新桂网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日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这五项优惠政策包括:一是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
    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五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这是该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而专门制定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执行上述政策,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强调,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政策执行。要按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要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实行办税公开,欢迎社会监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来源:新华网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