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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立法驶上快车道

中国保监会权威人士昨日透露,《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起草工作已经接近尾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修改也已结束,这两部保险业重要法规有望于今春出台。
    
    回首2003年的保险立法,新《保险法》的实施当属大事。但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有待完善。由此,在刚刚开始的2004年,围绕新《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展开。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立法规划,今年还将根据新《保险法》要求,制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再保险管理规定》、《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办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还将以《保险法》为执法依据,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继续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
    
    修改后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将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保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准入门槛等条款作出较大调整和修改。与原《规定》相比,新的《规定》在保险资金运用范围里,明确增加了“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条款。
    
    保险业在我国属朝阳产业,每年以超过30%的速度高速增长,引得投资者频频注目,但以前的保险法规禁止自然人投资保险公司,使得一些自然人投资者只得望洋兴叹。而新修改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将作出规定,自然人与企业法人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组织一起,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尽管附有“自然人投资保险公司的,单个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总股份的百分之五,全部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总股份的百分之十五”的规定,但比起以前完全禁止而言,毕竟是前进了一大步。此外,在注册资本方面,设立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准入门槛将有望大为降低。由原来的人民币五亿元改为二亿元。
    
    针对保险公司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今年还将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确保保险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对于目前以分公司为建制的外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预计于第一季度出台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其提供了升格为子公司为建制的中国总公司的制度空间。届时,将有一批具备当地一级法人资格的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出现。
    
    市场经济,法律先行,相信2004年保险立法工作的快马加鞭将会为保险业更健康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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