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港澳全国人大代表听取有关部委汇报
我国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
《反垄断法》尚未提交人大
广东人大审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草案) 港澳全国人大代表听取有关部委汇报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在珠海举行汇报会,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和科学技术部有关负责人,向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汇报工作。港澳地区全国政协委员应邀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全国政协副主席马万祺等出席。
会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了关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财政部作了关于2003年财政经济执行和财政工作情况的汇报;教育部作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汇报;科技部作了关于近年来我国科技工作情况的汇报。
盛华仁在汇报会上讲话指出,即将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有两个非常重要的议题:一是审议国务院有关报告,二是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关于修宪,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认真讨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他希望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结合讨论宪法修正案草案,认真学习现行宪法,深刻领会宪法规定的我国的国体、政体以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充分认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盛华仁还希望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自觉维护港澳地区社会大局的稳定,本着对港澳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负责任的态度,多做有利于稳定的事,积极支持和帮助特区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继续支持行政长官领导的特区政府依法施政。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2004年01月14日第五版)
我国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 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即本届内审议的法律草案。起草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起草工作。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共有127名代表提出4件议案,建议制定劳动教养法。
据介绍,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建立的。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负责审议这方面议案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预防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些部门和专家提出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需要研究修改,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调研的基础上,建议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更好地规范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来源:2004年1月14日《法制日报》
《反垄断法》尚未提交人大 “国家在10年前就酝酿制定《反垄断法》,但是目前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针对日前海外财经媒体报道我国即将审议《反垄断法》和成立相关反垄断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部知情人士昨日对记者这样表示。
此前,有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通过《反垄断法》,还将成立反垄断机构,反垄断机构将规范大型企业集团的市场并购行为。同时,反垄断机构还将定期发布在市场 占主导地位的公司的最新情况,这个即将成立的反垄断机构将直属于国务院。
不过,上述知情人士透露说,截至目前,还没有成立统一的《反垄断法》起草委员会和推定统一的召集人,国家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正对法律草案进行分别起草。
国家商务部新闻处负责人通过电话对记者说,国家商务部确实正在紧锣密鼓地起草这部法律。他说,为国内外企业提供统一、公平的竞争环境,是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庄严承诺。
这位负责人说,正在酝酿的《反垄断法》主要从宏观层面对市场竞争主体的垄断性结构进行规范,而业已存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从微观层次对市场竞争格局、市场竞争公平性与否等范畴进行规范。
当记者问到正在起草的这部法律将如何规范行政垄断、地区垄断和市场垄断等方面的事宜时,这位负责人称,草案的具体内容现在还不太好对外公布。不过,他也表示,法律草案总体框架已经明朗。
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处相关负责人也通过电话对记者证实,工商总局也正在起草《反垄断法》,但是他没有向记者透露更多的草案细节。
此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由国家工商总局起草。同时,工商总局一直牵头组织打击地区垄断和封锁、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等方面的工作,在反垄断的国内事务方面占有优势。然而,从反垄断的国际经验来看,则商务部更驾轻就熟。
来源:2004年1月14日《新京报》
广东人大审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草案) 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审议,针对关注度最高的“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三方面的质疑意见。
自1992年开始征收的广东省社保基金至今已有结余497亿元,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基金频频流失。于12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草案)》提出,全省拟在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按《条例(草案)》规定,监委会除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缴费单位代表外,还将由工会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专家、学者代表共同组成。“监委会”编制和职权设置是否合法?这是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第一个质疑。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程经楚说,因为“监委会”并非政府的组成部门,却要行使政府的行政职能。“监委会”从人员构成看是个松散的组织,如何有效地组织起来履行职责?会否流于虚设?这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第二个质疑。一位委员说,条例对此规定得的确不太清楚。
与此同时,有委员提出,《条例(草案)》还应该指明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要如何协调同金融监管机构的关系。
来源:2004年1月14日《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