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商务部等部门发布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出台经济政策 所有制之分将不复存在
中央垂直管理 土地权力"削藩"利益集团洗牌
新《办法》颁布 国有产权转让设定八大"禁区" 商务部等部门发布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 记者9日从中国商务部了解到,中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并将从今年二月五日开始正式施行。
该《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出口采购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规定这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的经营业务包括:采购国内货物出口业务、与出口有关的仓储、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进口原辅材料,委托其它企业加工并复出口;进口采购出口所需的样品,样品进口的数量和价值应符合海关关于进口样品的有关规定。
来源:中国新闻社
上海出台经济政策 所有制之分将不复存在 在不同所有制经济体内,产业政策、信息流通区别对待的局面在上海将不复存在。
新组建的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主任徐建国在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今后,我们出台的所有政策、措施将不再作所有制的区分了。"上海市新经委将完成从主要管理国有企业到服务全社会企业、从管企业到服务产业发展、从工商分开到工商合一的转变,实现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根据"工商合并、政企分开"的机构改革原则,上海在原经委、商委的基础上,组建了新经委。新经委的职能由过去的直接管理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企业集团,转变为面向全社会,承担产业发展、经济运行、技术进步和市场繁荣四大任务。
在产业发展方面,主要做好产业规划、产业布局、产业政策三项工作,加强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适时发布鼓励、限制、淘汰产品指导目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在经济运行上,重点建立和完善分析、预测、沟通机制,以及监测、反应和协调机制,形成对重要工业品和原料的监控报告、重点行业和产业的国内外比较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制度;针对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国内外重大和突发事件,及时采取相关对策和措施,以确保产业安全和城市的正常运行。在技术进步方面,主要是抓好重大科研成果产业化、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化、知识产权社会化和技术服务平台化。在繁荣市场上,则促进消费、流通和服务业发展,保障市场安全有序。所有政策、举措都将普遍适用于不同所有制的经济组织。
徐建国说,以前,经委的工作对象仅限于国有企业,造成体制内信息过剩、体制外信息不畅的弊病,非公经济想了解相关信息却叩问无门。新经委将强化信息导向机制,今年要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产业投资信息发布平台,每月一次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产业走势、经济形势分析及重大政策等信息。同时,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还将建立按销售收入排名、不分所有制的100强企业的沟通渠道。
来源:新华网
中央垂直管理 土地权力"削藩"利益集团洗牌 集土地规划、土地审批、土地出让金收取等权力于一身的地方政府,往往自行其事,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而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政令于不顾。
12月28日,新上任不久的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透露,中央决定对国土资源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这次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事实上是1987年以来土地权力和土地利益的最大一次调整。
1987年以后,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令土地和土地市场的重要性及价值日渐凸显。迄今,土地事实上已成为价值最高的一种不动产。土地权力也逐渐成为可兑现财富(税收)和利益的物化象征。如果说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向土地谋求政绩亦可视为一种逐利(官)行为的话,多年来围绕土地这一核心业已形成一个复杂的利益集团体系。在这一利益集团体系中,国有土地审批中行使主要土地权力的是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集体土地审批中行使主要土地权力的是县、乡(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土地权力周围天然地形成土地寻租市场,腐败由此滋生。
近几年来,由于绝大部分土地有偿出让是以协议形式出让为主,土地的高价值属性往往体现于土地流转,但流转的增值部分并没有装入政府财政。2002年,全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平均为每亩12.97万元,其中使用权转让、流转的收入平均为每亩23.47万元,后者是前者的近一倍。但土地流转的增值部分大多数被除政府之外的利益集团拿走了。
在整个利益集团体系中,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是最脆弱的一环。没有话语权的农民很多选择了信访、上访。2002年和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涉及农民土地的信访、上访数量均大幅度增长。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五级(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土地厅、市土地局、县土地局)土地管理制度。这一管理制度的弊端是,集土地规划、土地审批、土地出让金收取等权力于一身的地方政府,往往自行其事,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而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政令于不顾。最直接也是最明显的例证是,国家决定自2002年下半年起,经营性土地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但2003年实行"招拍挂"的比例仅有35%。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却是,全国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达16.8万件,比2002年官方公布的11万多件增加了约50%,而且还是在全国土地市场全面治理整顿、国家5部委兴师动众派员督察之际发生的。在土地违法案件中,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法批地和违法占用土地量都占有较大比例。
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对土地的需求在加大;而对于中国这样的一个人口仍在不断增长的大国来说,粮食安全问题永远不可轻忽,因此就有了"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提法。而土地市场面临的问题却是如此严重,形势是如此严峻。中央决定改革国土资源管理制度也在情理之中。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可以减少市、县、乡(镇)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干预。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权力和责任,是试图从体制上防范新的"圈地运动"发生、落实保护最严格的耕地制度的一种尝试和努力。本质上,这项改革是对地方政府土地权力的一种"削藩"行为,是对土地利益的一次重大调整。而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土地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和削减的地方政府及其他受到影响的利益集团,也必然会作出反弹。
国土资源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仍有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如土地管理部门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如何划分,土地规划由谁制定,资金与职权如何分配,土地出让金如何收取,"招拍挂"如何推行等。工商、质检部门虽然实行了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但近几年制假造假现象仍有增无减,虽然国土资源与工商、质检部门面临的问题及其形成的机制有很大不同,但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否足以防范暴利驱动和政绩驱动下的土地寻租行为和圈地运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人们仍抱有疑问。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新《办法》颁布 国有产权转让设定八大"禁区"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到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利益,不能草率行事。为此,日前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国有产权转让中的八大"禁区"。
《办法》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 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