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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1.2)


    导读:
    中国首部《港口法》元旦正式实施
    两份城市房屋拆迁文件今年施行
    交管两措施今起实施 新车型上牌时间将缩短

    
    
    
中国首部《港口法》元旦正式实施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港口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不仅将填补中国在港口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也为提升中国港口的国际竞争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出台的《港口法》明确表达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引进竞争机制,提升港口市场化程度的信号: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人都可以进入,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中国将向外资更大程度地开放港口经营。
      
    早在2002年3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港口公共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列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且在投资比例方面没有任何限制。
      
    交通部官员表示,根据中国目前港口建设发展的现状与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对港口的要求,在未来一个时期内中国的港口建设仍然会积极地利用外资,而新出台的《港口法》“肯定会刺激外资和民资进一步进入港口经营领域。”
      
    据介绍,《港口法》还重点调整了中国港口的行政管理体系,确立了港口由中央交给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并实行政企分开的行政管理体系,港口企业将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按照市场法则,公开、平等竞争。
      
    中国目前已建成港口1467个,其中海港165个,内河港口1302个。在这些港口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或外国个人投资建设的项目有55个。从1987年成立第一家中外合资国际集装箱码头公司至今,中外合资从事港口装卸、仓储的企业180多家,总投资200亿元,其中外商投资110多亿。
      
    中国的港口目前承担着9%的国内货物运输和85%以上的外贸运输任务。2003年中国港口投资达到180亿元人民币,集装箱吞吐总量接近5000万标准箱,居世界首位。交通部预测,2004年中国港口投资将有可能达到300亿元。
    
    来源:新华网
    
    
两份城市房屋拆迁文件今年施行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强拆 拆迁估价应随行就市

      
    建设部今天公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简称《裁决规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总经济师兼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称,这两个文件都是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前一文件侧重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而后一个文件侧重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
      
    谢家瑾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由于国家未制定统一的评估办法,实施中容易出现问题。
      
    鉴于此,新的《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为被拆迁房屋的公开房地产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拆迁评估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等。拆迁房屋装修的补偿,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另行委托评估。政府要每年定期公布一次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作为拆迁评估的参考。
      
    《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产生。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各省和设区城市要成立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估价技术鉴定的方式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救济。拆迁当事人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核评估或另行评估。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争议的处理方法,规定拆迁当事人就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其中,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另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市、县规划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争议的处理方法。
      
    关于出台《裁决规程》,谢家瑾解释说,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行政裁决条件、程序、时限等未作具体规定,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甚至认为拆迁裁决可以不受条件和时间限制,达不成协议就行使行政裁决手段,强制拆迁;一些拆迁单位采取停水、停电等不正当手段,胁迫被拆迁人搬迁;一些地方不经行政裁决,就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因拆迁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执行不规范引发的上访,已经成为群体性拆迁上访的主要原因之一。”她说。
      
    谢家瑾说,《裁决规程》对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裁决需要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请、作出裁决和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时限,裁决书的内容以及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等,均有详细规定,明确要求书面裁决和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裁决规程》规定,申请裁决必须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要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予以确认。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介绍,《裁决规程》还规范了拆迁强制执行行为。一是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7个方面要件。二是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强制拆迁。三是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四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五是行政强制拆迁应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谢家瑾强调,要“推行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等5项制度,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在拆迁中采取大包干的方式;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另外,要加快适合被拆迁居民购买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缓解拆迁安置房屋供应不足的矛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新闻链接
    
    强制拆迁须具备的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20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来源:《中国青年报》
    
    
交管两措施今起实施 新车型上牌时间将缩短

      
    昨天记者从公安部获悉,从今天起,全国公安机关将采取两项便民措施,第一项是缩短进口车数据通报周期,提高国产车公告传递速度,使进口车和新公告的国产车等待办理牌证的时间,由原车的一个月减少到48小时。第二项是在互联网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车辆牌证的有关规定及考试模拟题库,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据了解,进口车数据网上传输系统于2003年9月22日开始试运行,基本实现了海关进口车辆数据在48小时之内即可传递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大大缩短了进口车数据的更新时间。目前该系统运行正常。据统计,截至2003年12月29日,公安部已接收到海关总署网上传输的33515辆进口车数据信息,其中,已有10691辆车办理了上牌手续。
      
    截至2003年10月,“全国机动车产品公告查询服务系统”传输和导入软件全部编制完毕,并在江苏和云南两省试点运行,2003年11月20日在全国开始试运行。为确保系统良好运转,公安部先后3次组织专门技术人员对各地系统的安装、调试及数据传输情况进行测试。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已全部完成“公告查询系统”的安装、调试和数据传输工作,系统整体运行情况良好。该措施实施后,国产车产品公告发布实施和群众办理等候时间将由原来的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缩短为48小时。
      
    同时,公安部要求各省(区、市)交警总队要在互联网上建立车管主页,公布车辆和驾驶证管理规定,车辆产品公告和车辆技术参数、收费项目及标准,驾驶员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模拟题库等,供群众查阅监督;在网上提供各种业务表格和填写式样,供群众在办理车辆和驾驶证业务时下载使用,无需再到车辆管理所领取。所有车辆管理所都要设立业务咨询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筹措资金,组织技术力量抓紧网页建设,并做好启动的准备工作。目前,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14个省(市)已经提前实施,其他省(区、市)的网页建设也已完成,今天起将如期实施。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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