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国第四次修宪的非同寻常之处
深圳:劳动保障城市管理立法成焦点
央行有关负责人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
银监会负责人认为《银监法》具有两大特点 中国第四次修宪的非同寻常之处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宪法不是预测未来。"中共著名理论权威逄先知5年前在中国第三次修改现行宪法时对记者说,"修宪是对改革开放实践和成功经验的肯定,并把它上升为国家意志。"5年后的今天,由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巨大变化,对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再次成为必然。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起开始讨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并已形成议案,修宪步入法定程序。然而与以前三次宪法修改明显不同的是,虽然继续强调宪法的稳定和"可改可不改的不改",中共中央在建议中仍然提出了14条修改。现行宪法出台于1982年,1988年第一次修改仅为两条,1993年修改9条,1999年修改6条。本次修宪涉及的重要问题之多也是前三次没有的。一位立法人员说;"此次中央修宪建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修改的内容非常全面。"
事实上,这一特点和新一届中央领导人充分发扬民主密切相关。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中央确定修宪方针后,不拿方案,由各地提出具体意见,形成草案后,再拿出来征求各地和各界意见和建议,"自下而上两下两上"。党内党外和社会各界都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了民主,同时体现了党的坚强领导。"
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是此次修宪建议中最受瞩目的核心内容。各界人士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中共"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不仅是全党的指导思想,而且应成为国家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将其写入宪法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尤其具有重要意义的是,修宪建议中的其他修改,如在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更广泛、更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及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等内容,与"三个代表"在精神上一脉相承,密不可分。
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进一步明确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在非公有制经济对国家经济的贡献率已达50%,个人财富迅速积累的今天,受到私营企业家的热烈欢迎。民营企业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全国人大代表李林楷对此表示:"我心情非常激动,备受鼓舞。"在宪法中规定保护私有财产,不仅保护私有生活资料,而且保护生产资料,用财产权代替原来的所有权,这些将进一步消除非公经济人士在财产保护上的顾虑,也将有利于增强他们的长期投资信心。事实上,欢迎这一修改的不单是有钱人。一位长期代理拆迁户利益的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为平说,如果有"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的概念,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开发商联手损害拆迁户利益时,就不会像现在这样显得如此理直气壮。他说:"私有财产有了宪法保障,对转变政府作风和保障公民人权将产生深远影响。"经济界人士指出,1988年中国第一次修宪在肯定非公经济时说它是公有经济的"补充"。1993年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次写入宪法。1999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把非公经济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建议增加"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和写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内容,这表明,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稳步推进,不可逆转。
在北京政坛十分活跃的朱相远先生说,中共中央建议把"政治文明"、"保护人权"的内容明确写入宪法,体现了中国新一届领导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心和努力。"把政治文明写入宪法,就使民主政治建设有了根本的保证。尊重和保障人权,说明以人为本成为国家的价值观,是了不起的事。"
他说,建设民主政治、保障公民人权,本来就是新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应有之义,如今将他们写入宪法,表明了新一届中央领导层对此的"正视与重视"。修宪建议中其他"与时俱进"的内容还有,将有关"戒严"的规定改为"紧急状态"。这是在中国遭受非典冲击后,针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包括安全问题在内的重大事故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后者适应范围更宽,与国际通行做法也相一致。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同样来自实际工作的需要和社会各界的共识。宪法乃国家之磐石、九鼎之重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讨论中共中央建议的基础上已形成议案,并在26日以全票通过决定,提请明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近3000名代表审议。人们有理由相信,凝聚中国人民改革和发展实践经验的新宪法,将为中国未来的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来源:2003年12月28日新华社
深圳:劳动保障城市管理立法成焦点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首次向市民广泛征集2004年立法建议,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强烈反响。
据介绍,在市民提出的数十个立法建议中,大家普遍认为我市明年的立法计划应集中在促进经济发展、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保证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如工资支付条例等应尽快出台,节约用水、燃气管理、物业管理、生态保护、公路隧道管理等关系市民生活环境方面的法规也是市民建议尽快立法的热点问题。
市民的立法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地址是:深圳市上步中路7号;电子邮件地址为vintager007@sohu.com;联系电话为82103587,传真为82103439。
来源:2003年12月29日《深圳特区报》
央行有关负责人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12月28日在就《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答记者问时表示,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强化了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有关职责,将人民银行的职责由原来的十一项调整为十三项。
据该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除了仍保留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经理国库,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等职责外,还增加了"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规定了"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等职责。另外,《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人民银行最后一项职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是一个兜底条款。根据此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没有规定,但经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三定"方案所规定的人民银行负有的职责也是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
该负责人介绍说,《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后,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方面最大的变化集中体现在:"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一个强化"就是强化了人民银行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要求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二十三条增加了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买卖金融债券这一货币政策工具;第三十一条要求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等等。
"一个转换"即由过去主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职能,即维护金融稳定职能。据该负责人解释,今后,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二是共享监管信息采取各种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是由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
"两个增加"是指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该负责人还表示,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人民银行必要的监管职责,这不会与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发生冲突。
来源:2003年12月29日《证券时报》
银监会负责人认为《银监法》具有两大特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2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具有两大特点: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先进理念和其他国家或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既明确了监管机构职责,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这位负责人说,《银监法》是我国第一部银行业监管的专门法律。《银监法》在条文设计时大量借鉴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银行监管最佳做法,参阅了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其他指导性文件及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和台湾等国家或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在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基础上,纳入《银监法》的有关内容将为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银监法》一方面适当授权监管机构使用监管手段和措施,为实施有效监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比如,《银监法》规定监管机构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各类报表和资料;有权对有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接管、重组或撤销,并对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或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等。
与此同时,《银监法》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形成了对监管机构严格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比如,《银监法》规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规定了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采取监管措施时的程序要求和监督制约措施;规定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依法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实施外部监督,要求监管机构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规定了监管机构履行职责和义务、行使监管权力、采取监管措施相应的法律责任。《银监法》以法律形式,系统地建立了对政府机构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次立法创新。
来源:2003年12月27日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