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最高法公布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北京中小学安全预防措施不到位校方将负法律责任
北京工时制度新规 企业加班每月禁超36小时 最高法公布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明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解释》对于加强对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进一步强化全社会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具有重要意义。《解释》对侵权损害赔偿领域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有益和积极的探索,必将对侵权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民法典的起草制定提供有益的经验。
这一《解释》的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分别就人身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主体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内容范围(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进行界定。第二部分是对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等一般问题的规定。第三部分是对十一种具体侵权类型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四部分是对赔偿范围、标准等相关问题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是对《解释》适用的效力范围的规定。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解释》涉及两个主要问题。其一,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系采取客观说,不以当事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只要数人实施的加害行为相互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其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即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其二、关于受害人仅免除部分侵权人责任的效力问题,采纳相对效力的观点,以充分尊重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由,同时平衡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
《解释》在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方面,规定从事社会活动应当对相关公众的安全给予合理的注意,疏于注意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鉴于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因此,赞成用人单位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
《解释》对赔偿范围,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一是因治疗损伤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等;二是因生活上增加需要支出的费用:如配制残疾用具、长期护理依赖支出的费用等;三是因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
关于残疾赔偿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解释》以“劳动能力丧失说”为原则,同时也综合考虑收入丧失与否的实际情况,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即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在计算方法上,死亡赔偿金比过去提高一倍多。
除上述内容外,《解释》还就学生伤害事故、定作人的侵权责任、义务帮工致人损害、道路和桥梁管理不善致人损害的责任,《解释》适用的效力范围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来源:中国新闻社
北京中小学安全预防措施不到位校方将负法律责任 学生应教师动员挂窗帘而不慎失足坠楼、午餐时热汤放置不当导致学生烫伤等行为,如果发生在北京中小学校,校方将可能被追究管理保护不力和措施不完善的责任,并要对学生进行赔偿。
北京市教委负责人29日宣布,根据新 出台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从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中小学如因预防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出台的《条例》中提出了学校必须履行多项具体预防职责。如,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等要符合安全标准;保障消防和其他应急设备有效运行;在选择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产品与服务时,应当考察产品与服务提供者的能力与信用;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和实验教学;按照学生心理、生理特点开展各种集体活动;对已知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工,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工作;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的学生给予必要照顾;对在校期间突发疾病的学生及时救助;对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信息有及时告之其监护人的义务等。
《条例》还规定了学校在取得相关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可以不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
据介绍,近3年来北京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伤害事故360余起,50%以上的学校在处理事故时遇到困难,纠纷时有发生。而且相当一部分事故处理的周期为6个月至1年,有的甚至长达2年左右。
来源:新华网
北京工时制度新规 企业加班每月禁超36小时 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工时制又将实行新规定:企业延长工作时间,每月将不得超过36小时。这是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已经制定完成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规定: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实行轮班作业的;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天或某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超过8小时和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要支付不低于职工工资300%的报酬。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另外,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