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保暂行办法将施行
酝酿已久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出台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出台 拖欠工资不得超30天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保暂行办法将施行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是适应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维护军人配偶权益、解除军人后顾之忧的重要举措,是保持军队和社会稳定的长久之策。《暂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对增强军队凝聚力、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暂行办法》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一是享受基本生活补贴。根据军人驻地艰苦程度,每月给予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为鼓励再就业,实行领取基本生活补贴递减制度。除特殊地区外,领取补贴标准全额的最长期限分别为5年或3年,期满后按补贴标准8%的比例递减。二是享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6%,国家补贴5%。缴纳基数参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比例确定。本办法实施以前随军随队的未就业随军配偶,199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随军随队年限,个人可按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其补缴年限与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到地方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三是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个人按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1%的比例缴费,国家给予相同数额的补贴。四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将未就业随军配偶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扶持范围。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就业随军配偶的就业、再就业给予扶持。
《暂行办法》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的转入和转出,按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来源:《人民日报》 2003年12月29日 第四版
酝酿已久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出台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昨天签署中国证监会第十八号令,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酝酿已久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终于出台,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从此有了明确规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也从此建立。
《办法》包括总则、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保荐机构的职责、保荐工作规程、保荐工作的协调、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七十六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将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记录予以公布。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推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第一,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第三,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办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办法》还规定,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荐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文件,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来源:《上海证券报》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出台 拖欠工资不得超30天 昨天,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对外宣布,《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通过,将于2004年1月22日起实行。该法规的出台,将有效制止拖欠工资、打白条等不规范的工资支付手段。
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郭克利介绍,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主要内容,体现了劳动者的核心利益。近几年,随着企业用工方式及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工资分配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支付规定》的出台,细化了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原则,规范了本市各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支付方式,从而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据北京劳动保障局工资处毛艾处长介绍,此规定是在工资支付方面首次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的条例,1995年时市劳动保障局和市人事局曾联合就工资支付问题下发过文件,但相对较粗略,且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较于本市目前正在操作的工资支付方式,《支付规定》体现了几个新的变化。
■ 政策解读
变化一:明确多长时间算拖欠工资
《支付规定》明确了工资的基本概念和拖欠工资的界限,规定用人单位除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外,不得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在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要向本单位劳动者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同时,《支付规定》对新出现的一些用工制度,如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工作制等的工资支付也做了相应规定。
变化二:建立欠薪应急保障机制
据了解,目前本市规范拖欠工资现象采用的是行政手段,在其他政府部门配合下,采取追回方式。此法规出台后,将要求重点行业企业设立工资预留账户,企业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的应急保障,并拟在建筑施工企业中首先试行。
在建立欠薪应急保障机制同时,法规加大了拖欠工资企业对劳动者的经济赔偿。发现欠薪后,用人单位不但要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同时要支付工资25%的补偿金。对于拖欠工资严重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及补偿金总和的2倍以内补偿金。
变化三:加班费基数不只单位说了算
虽然《劳动法》规定,平日延长工作日必须付给劳动者150%的工资,休息日加班须付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须付300%工资,但这是多少工资数的倍数,劳动法里没有规定,于是这个加班费的基数就由企业自定,不同的用工单位加班费基数差别很大。 《支付规定》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加班费的基数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从法律层面保证了劳动者对自己加班费的发言权。
另外,劳动者对工资支付方式、病假工资也有权利同用工单位协商约定,强化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平等协商地位。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