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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聚焦:吉林,不结婚妇女仍可生育孩子


    去年9月,《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不结婚妇女可以采用合法的医学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曾引发国内各界的关注。据今天在长春出版的《新文化报》报道,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张满良处长在接受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卫生部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并未否定吉林省的有关规定,称吉林省“独身妈妈”仍可以生育一个孩子。
    
    据该报报道,张满良处长在接受采访时说,从字面上看,卫生部的规定是在肯定吉林省的不结婚妇女生育规定。
    
    第一,卫生部的《规范》禁止的,不是全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妻和单身妇女,而是其中违反了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妻和单身妇女。而吉林省对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卫生部的技术规范中提到国家法规和条例时,没有限定是特指国家的那一类法规和条例,因此,其所提到的法规指的就是我们国家的全部法规。在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被称为国家法规的,只有两类。这就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两类法规,都可以使用条例的形式)。《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吉林省的地方性法规,并且也是用条例的形式发布的。因此,从卫生部技术规范的文字上来看,吉林省的法规,不但不在其禁止之列,而且还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守的法律依据。
    
    第三,卫生部的技术规范中还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要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其要求遵守的不但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包括地方性法规。据此,张满良处长介绍说,如果有人认为,卫生部修订这个技术规范的目的,是要否定吉林省不结婚妇女合法生育的规定。只是这个规范在文字表述上不够准确,或者我们对这个规范的理解不正确。那么也存在卫生部的这个规范无权否定吉林省的规定的问题。卫生部的技术规范比规章还低一个层次,其法律效力,明显低于比规章还高一个层级的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律规定,能够改变或者撤销(都可以看成作是否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的,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机关均没有此项权利。过去,全国人大常委会责令修改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也曾有过先例。而吉林省的这项规定,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已经一年多了,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未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至于有的人认为,卫生部的这个规范与吉林省的条例,在内容上可能有冲突,存在不好执行的问题,这也是可以解决的。如果卫生部的规范具有规章的效力,这个问题可以按照立法法关于解决法规和规章冲突的程序去解决;如果这个规范不具有规章的效力,那么,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这个规范就不具有与地方性法规相抗衡的地位,其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就不能执行。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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