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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12.22)


    导读
    人大要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
    自荐竞选代表是时代的必然
    广东:严重失职请你下台用人失察追究责任
    江苏给乞讨行为上规矩

    
    
    
人大要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
    巩子强

      
    近年来,农民工欠薪现象频繁出现在建筑市场、餐饮业、临时用工企业等地方,特别是在建筑市场上表现的尤为突出。有的农民工为了取得自己的应有所得,不惜自残身体,有的为了生计,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一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不彻底。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建设单位不按照相关法律发规定将建设资金拨付施工单位,致使施工单位在工程完结后,没有资金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经营者恶意使为。用人单位经营者为了即得利益,不顾社会公德,恶意克扣农民工的工资。三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法律意识淡薄。在当前的劳务市场上,农民工很少和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没有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自己和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致使用工单位有机可乘。四是保护农民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社会劳动保障机制中保护弱势群体的机能不完善,职能部门的保护力度不足,执行相关法律和政策疲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规定可行性差。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自身的职责出发,进一步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一是要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涉及当前农民工欠薪这一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建筑法》、《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自身做好宣传的基础上,要积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宣传这些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建设单位、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对这些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为这些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建筑法》、《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这些法律法规在各个环节上的全面贯彻落实;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建筑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机能,加大执法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强化执法手段,确保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不受侵害。三是要督促政府完善保障机制。劳动保障、工商、公安、建筑执法、工会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做到事前监督检查、事中调查解决、事后处罚纠正相结合。四是要加大对确立劳动关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监督劳动关系的确立工作作为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紧紧抓在手上,确保农民工(务工人员)和用工单位签定有效的劳动合同,以便从法律上规范农民工劳动关系的确立、解除和终止,依法建立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2003年12月19日中国人大新闻
    
    
自荐竞选代表是时代的必然
    张飞天

      
    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选民以个人名义竞选人大代表已不新奇,早在1998年,湖北省潜江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姚立法,首次以“自荐参选人”身份,成功当选为市人大代表,被称为“姚立法现象”。今年5月,深圳市福田区人大换届选举中,深圳市高级技工学校校长王亮,又一次以同样身份参选也获得了成功。也许正是这两起成功的先例,12月11日,在北京市2003年区县人大换届选举中,北京邮电大学讲师许志永和回龙观社区业主聂海亮分别当选为海淀区和昌平区人大代表。至此,在本届北京县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的23名自荐候选人里,至少已经有两位过五关斩六将,顺利当选,这再度成为民主法治进程中被关注的热点。
    
    从2002年下半年到2003年举行的县级以上人大换届选举是我国进入新世纪后第一次换届选举。通过这次换届选举,人们感受到了广大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民主选举热情的日渐高涨,看到了我国选举制度正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记者认为:民主的基础取决于公众的参与。但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真正民主,不仅取决于投票率的多少,更取决于投票者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表达自己的意志。
    
    浙江省台州市某县有两名代表候选人为了表明“诚意”分别向选民分送香烟,一个分了130多条,另外一个分了200多条。有的香烟上还贴有纸条:“感谢你对我的支持”。对这种通过直接给选民好处来“争取”的行为被当地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及时加以制止,并取消了这两名候选人的参选资格。有不少人大工作者提出“对于明显的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对候选人合理的自我宣传应该允许”。应当避免换届选举中的各种“暗箱操作”,逐步引入竞选机制,允许候选人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演讲、答问甚至辩论等多种形式,宣传自己的见解和主张,使他们的参选热情通过公平、正当的渠道得以宣泄。
    
    对于一些候选人承诺当选后将助学济贫、造桥铺路的做法,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玉方认为,候选人的一切行为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都应该允许。这些候选人当选后如果真的能履行“诺言”,为选区公益事业做一些好事、实事,让选区的广大群众普遍受益,这有什么不好?当然,我们要加强引导,要求候选人不仅在为选区选民办实事上做出承诺,同时还要在模范遵纪守法,代表本选区选民利益,反映选区人民的意志,参与地方国家事务管理上做出承诺。
    
    笔者认为,从姚立法到许志永,有选民“站出来”按照选举法规定参加选举,无疑是一件好事,反映了公民主动自荐参与人大制度建设。过去的选举选民参与的程度主要体现在投票率上,可以说是一种计划经济下的选举,概括起来就是指定性选举,现在向竞争性和公民主动参与性过渡,这不正是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个好现象吗?基层选举目前出现的新现象,正表明我国的选举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现在看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需要在“有序”上下功夫。在“十年动乱”那种混乱无序的“民主”状态下,人民不仅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反而使人民自身的合法权利陷入任人践踏的境地。由此选民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必须要依法“有序”,要做到“有序”,必须依法。法律应为人民参与民主政治的范围、层次、程度和具体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期望立法机关应重视程序法的价值,因为现有的法律往往侧重规定实体性的权利,缺乏具体的程序制度来保障这种实体法上权利的落实,造成的不良后果是选民虽然在法律上享有某些权利,却没有通向这些权利的阶梯;这些权利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楼阁,丧失了原本的价值。只有不断地构建完善通向这些权利的“阶梯”,才能使选民的权利真正有效地得以实现,这是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好现象。
    
    来源:2003年12月19日中国人大新闻
    
    
广东:严重失职请你下台用人失察追究责任

    
    [背景]去年12月,省委组织部在中山市召开全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围绕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部署建立健全14项配套措施,重点在四个方面取得新的突破:以改进干部考察工作为基础,在解决知人识人问题上有所突破;以解决干部“能下”为重点,在疏通干部“出口”、实现人岗相适方面有所突破;以加强监督为保证,在体制和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方面有所突破;以推行聘用制为主要内容,在企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上有所突破。此后,省委组织部采取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的办法,精心组织这些配套制度的制订工作,刚刚出台的八项新措施正是其中的一部分。
    
    干部“下”的三条途径:辞职、免职、降职
    
    动真格突破干部“能下”瓶颈
    
    [条文]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实施办法》
    
    [解读]干部“能上能下”提了多年,但在实际工作操作中,“能下”依然长期困扰干部制度改革:一些干部只要年龄不到点,又不犯“大错”,职位很难挪动,长此以往,党政机关待提拔的队列越拉越长,可以升迁的职位越来越少,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就难免“应运而生”了。
    
    广东出台的八项新措施,就有两项目标直指冲破“能下”这一瓶颈,对辞职、免职、降职三种“下”的途径作了细致规定,这对“熬官”者无疑是一记当头棒喝。
    
    三个月不批复即为同意辞职
    
    [条文]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党委(党组)应当在接到干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审批。逾期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的决定后,五天内办理辞职手续。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实施办法》
    
    [解读]除了“能上能下”,干部还要“能进能出”,在传统的机制中,因个人原因不愿为官、不能为官、为官平庸者,想要离开现任岗位,往往过不了原单位批准这一关,形成“进来难,出去更难”的怪状。这一制度肯定了干部因个人原因自愿辞职的合理性,更明确如所在单位不作批复即视为同意,进而疏通了干部的“出口”。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辞官下海”的现象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越来越常见,在广东,引人注目的就有去年广州市环保局原局长姜崇洲、佛山顺德区原常务副区长刘知行先后辞职从商等个案,如何规范干部自愿辞职行为,新制度对这个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值得注意的是,广东没有针对“辞官下海”订立专门的制度,据记者了解,其原因一是根据深入调研,“辞官下海”目前在广东均属个案,远未成为所谓的“潮流”,二是把它纳入干部辞职的一个类别进行统筹规范,从侧面展示出广东对这一现象的开明、包容姿态。
    
    严重失职,请你“下台”
    
    [条文]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1.因盲目决策或违反程序决策,导致国有、集体资产严重流失或者重大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因管理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有恶劣影响的政治事件、重特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重特大群体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3.对分管部门或管辖范围内出现的严重违法违纪事件或重大事故知情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或压制不查,在社会上产生极坏影响的;
    
    4.违反《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搞不正之风,造成用人失察失误,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5.因管理监督不到位,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6.配偶、子女等亲属违法犯罪,社会反映强烈,影响干部本人正常执行公务的;
    
    7.自身要求不严,做出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行为,社会反映强烈的;
    
    8.其他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实施办法》
    
    [解读]继11月20日四川省出台“引咎辞职的暂行办法”后,广东施行的这项新制度也对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作出详细规定,也必将引起全国广泛的关注。“咎”为何解?在这里,它在违法犯罪之下,又在小毛病小错误之上,应是官员的应有职责和天理良心所在,它的背后,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从字面上解或依欧美国家“惯例”,引咎辞职是本人主动行为,但办法指出,严重失职者“应当”引咎辞职,拒不辞职的要责令辞职,这就有了硬性规定的味道。“引咎”究竟是一种精神,还是一项刚性约束?显然,对于有两千年“官本位”历史的中国而言,先从刚性约束开始,带出干部勇于面对自身错误,承担社会公责的精神,是一个明智而必然的选择。
    
    “赖着不走”,赶你“下台”
    
    [条文]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责令辞职: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二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严重影响班子团结和正常工作,且经组织教育无效的;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这项工作的副职,没有能力解决问题,导致该项工作在次年度被再次否决的;应当引咎辞职,而拒不辞职的(等十种情况,略)。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实施办法》
    
    临阵脱逃、“政绩”造假,降职
    
    [条文]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被认定不称职的;被责令辞职而拒不辞职的(等七种情况,略)。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降职:采取不正当手段,用虚假“政绩”骗取荣誉和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在面对急难险重等重要工作任务时临阵退缩、逃跑、推托责任,造成工作延误或不良影响的;拒不服从组织安排,超过规定报到时间十五天不到新单位报到的(等十一种情况,略)。
    
    ——《党政领导干部免职、降职实施办法》
    
    [解读]以上条文意味着严重失职、群众意见大或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领导不能像过去那样,以不犯“王法”为由赖着不走了。有“咎”当下,平庸、不进取、身体顶不住的也要下,新制度的这些刚性规定宣告了干部“淘汰机制”、“惩戒机制”的初步建立,这三项制度在严明党的纪律的同时,也从侧面构建了领导干部责任制。
    
    “脱责”“洗钱”,先有防范
    
    [条文]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申请辞职的干部,必要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对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
    
    对借自愿辞职逃避法律、纪律追究责任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纪律严肃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实施办法》
    
    [解读]“辞官下海”往往会让腐败暗度陈仓,逃脱应负的风险或责任,有的甚至还利用“下海”洗“黑钱”,或者拿在位时掌握的政治资源继续搞权钱交易,上述制度通过实施审查审计的刚性规定,实际上从制度保障上化解了广大群众的担心,同时予正当辞职者以“清白”从商的空间。
    
    “下台”干部表现好还可再起用
    
    [条文]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可根据其辞职原因及个人条件等情况,采取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任用、离岗培训、待岗、提前退休或者自主择业等方式进行安置。并按所任职务确定其工资福利和职级待遇等。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成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实施办法》
    
    [条文]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免职、降职实施办法》
    
    [解读]干部“下”了之后怎么办?会不会明辞暗升、异地做官?这都是群众格外担心的问题,也是国内其它地区相关制度往往忽略的问题,但广东这一制度不仅细致规定了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之后的安置和“出路”问题,如改任非领导职务、离岗培训、自主择业等,还明确干部“下”了一年后成绩突出者可重新获得任用。
    
    如此以辩证观点看待干部的错误、惩罚、挽救和使用,既回答了群众的疑问,维护了制度的公信力,也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精神,堪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性化”的一大标志。
    
    广借群众“慧眼”识才用人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最适用公推
    
    [条文]公开推荐党政领导干部主要适用于专业性较强或班子结构特殊需要的市厅级以下领导职位。
    
    推荐单位列出本单位符合相关任职条件和要求的人员名单,召开民主推荐大会,进行动员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一般为本单位的全体干部。本单位人数超过一百人的,可由中层以上干部参加推荐。
    
    ——《公开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
    
    [解读]与其它选拔方式相比,公推最大的创新就是对民意的深化——先将民意关口前移至程序中的第一步,在考察环节又让群众对差额人选再进行一次推荐,这有利于减少环节、缩短周期,把公开推荐与群众推荐结合起来,与党管干部原则、更好地培养后备干部结合起来,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但目前我省只在2002年4月间公推过一个副厅级职位,相信今后在广东这种选拔方式会更常推行。
    
    有德才者不妨毛遂自荐
    
    [条文]领导班子换届、个别提拔任职包括交流提拔任职,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个人向党组织自荐或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填写《干部推(自)荐表》,说明推荐人选的自然情况、主要优缺点、推荐理由以及推荐拟任职务,并签名以示负责。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对不是得票数多者列为考察对象的,须做出专门的说明。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
    
    [解读]一位学者说得好:一张推荐票价值多少?一张票可能会是感情取向,或者利益驱动,又或者随意圈勾,但70张、90张投票,70%、90%的得票率代表的就只能集中在一个意思上——民主的声音,大家认为他好,选他。
    
    广东民主推荐干部实施办法的许多措施,实际上是广东多年成功实践的结晶。今年上半年,广东市、县班子换届,均在考察前召开民主推荐大会,新班子选拔全部实行了全额定向民主推荐,结果换届中党委批准的候选人当选率超过了99%。
    
    不拘一格,为各类英才
    
    开设“特别通道”
    
    为“海归派”从政设置“入口”
    
    [条文]党政机关以外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行政机关、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外的各种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等。
    
    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拟任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并从事专业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当地(海外)知名企业以及大型建设项目担任本专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三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任职资格可以适当放宽。
    
    ——《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
    
    杰出人才请走“快车道”
    
    [条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有关单位和部门急需的、具有高学历、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在边远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艰苦地区工作三年以上或选派到这些地方工作的优秀干部;选送到国外或国内高校(包括党校)重点培养的优秀后备干部(等八种情况,略)。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
    
    灵活聘用专业人才
    
    [条文]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中一些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胜任,而在党政机关内选配不到合适人选的,又不需要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举或者任命的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党政机关同职级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聘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聘任期满受聘人员的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
    
    [解读]多渠道选拔任用干部是实现干部工作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然而,仅在近年广东留学回国人员交流活动上,我们就屡屡听到“海归派从政难”的呼声,而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加入世贸和提高干部素质的需要,领导干部队伍急需各类掌握现代科技知识的优秀专业人才的加入。解决这一矛盾,关键是要打破传统干部选拔体制对党政体系外优秀人才的过多过高“门槛”,但“门槛”也不能完全撤掉,广东新出台的这几项新干部制度,不仅为各类人才设置了“入口”,也规范了“入口”,即因人开设具体的“快车道”、“特别通道”,打破论资排辈、标准超高,以文凭、年龄等条件而淹没发展潜力的狭隘用人观,大大提高了干部队伍的吸引力,优化了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
    
    用人失察不能“拍屁股”走人
    
    [条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追究考察组负责人及考察人员的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考察质量甚至造成考察结果失实的;对反映问题的知情人,故意干扰或阻挠其发表意见的;向考察对象封官许愿的;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或馈赠,给考察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等九种情况,略)
    
    根据违反责任的性质和程度的不同,采取适当方式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
    
    (二)党纪政纪处分;
    
    (三)追究刑事责任。
    
    ——《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解读]伯乐有善相千里马的荣耀,也要承担相错马的责任。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由于传统体制的不足,干部考察工作长期以来“赏”与“罚”不对称,用人失察失误者无需承担什么风险,出了问题拍拍屁股了之,以致一些地方的贪官污吏在劣迹明显暴露后仍一升再升。广东这次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出发,出台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实际上给相人的“伯乐”也戴上了“紧箍”,同时给昏官、庸官、贪官颈上架上一把利剑,进而将反腐败工作前移到“考察”这一关口上,堪称政治文明建设的一大“亮点”。
    
    来源:【南方日报】
    
    
江苏给乞讨行为上规矩

    
    人民网南京12月17日电 江苏省公安厅日前出台《关于妥善处理大中城市流浪乞讨问题的意见》。
    
    《意见》对流浪乞讨行为在区域、时间范围方面予以一定限制。一般可将车站码头、繁华地区、著名旅游风景区、重要的公务和外事活动场所列为限制乞讨范围:坚决依法查处强讨恶要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坚决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强讨恶要、纠缠行人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对组织、指使、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实施强讨恶要等行为的,予以从重处罚;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从事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对纠集乞讨人员在公园、广场、车站、码头、街面等公共场所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坚持露头就打,重点打击组织策划者和犯罪团伙骨干。(宫轩 苏新)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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