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贵州省人大将立法预防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让“盲人官司”成为规范地方立法的契机
从一条规定谈地方立法的全局正义
我国出台公务员能力标准 将考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我国将全面推行面向外籍人士的“绿卡”制度
国资委负责人详细阐述国企改制三大焦点问题
延长羁押期告知嫌疑人 北京检察院推出告知规则 贵州省人大将立法预防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12月1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2次主任会议。会议决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4年1月4日至5日在贵阳举行。
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贤永主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步智信、杨序顺、刘思培、司徒桂美、杨光林、黄康生,秘书长窦德银出席会议。
会议建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议程为:审议《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审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稿)》、拟订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议程(草稿)、拟订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等。
来源:2003年12月16日《贵州日报》
让“盲人官司”成为规范地方立法的契机
林平顺 山东盲人陈光成两次从山东来到北京,在乘坐地铁时,持残疾人证却没有享受到免票待遇,因此陈光成认为北京地铁公司违反了《残疾人保障法》,侵犯了他依法享有的福利权,近日将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告上法院。而地铁公司则称他们只是执行单位,依据的是北京市民政局、公交公司、市残联联合下发的一份盲人免费乘车须持有《盲人免费乘车证》规定的通知,没有过错。
这个案子充其量也只是一个很小的官司,却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高度关注,原因在于,它所反映的是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冲突,这确实是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按照这个规定,盲人陈光成当然有权免费乘坐北京地铁,这一权利的实现不需要借助于“免费乘车证”。而北京市有关部门的关于盲人免费乘车须持有《盲人免费乘车证》的规定,额外增加了盲人免费乘车所需具备的“要件”,明显与《残疾人保障法》相抵触。
地方立法都只能在宪法和法律限定的框架内制定和实施,都必须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确立的精神和宗旨,不能违背这些精神和宗旨而随意出台附加条件。即便是某种法律的实施细则,也只能在原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谨慎加以细化和补充,而不能与原法律有丝毫的冲突,更不能曲解原法律变相增加地方权限。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这说明,人大是立法和监督机构,应该以这次官司为契机,对地方立法进行规范。
首先,人大尽快依法对各地各级现有各种地方性法规作违宪或违法审查,对违宪或违法的地方法规及时做出处理,责令有关部门进行修订。
其次,人大今后不宜再将立法权限下放给地方行政部门,以免地方行政部门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而导致违宪、违法地方法规的出台。
最后,我国目前对违宪、违法地方法规的制定者尚未规定明确的责任,制定违宪、违法地方法规的相关部门不但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基本上连其他任何责任都不用承担,这无疑是《立法法》的不足之处,也需要人大尽快修订给予及时填补。
总之,人大应努力使现有违宪或违法地方法规得到及时修订,并确保今后不让违宪、违法,以及缺乏人道的地方法规再堂而皇之地出台。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避免地方性法规与全国性法规抵触现象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尽量多的社会人群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进而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
来源:2003年12月16日中国人大新闻
从一条规定谈地方立法的全局正义
陈枫 据《新京报》报道:于今年12月5日通过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为进一步保障流动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其中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北京市出台这样的规定尚属首次,虽然还处于宏观指导层面,但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无疑使立法的真正目的得到回归。按理说,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这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在现有的城乡户口二元制的结构下,教育的投入都是按照户口拨付的。1986年《义务教育法》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义务教育这样的新体制:“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筹措加以保证”,同时,也提出“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就是确立了“谁办学、谁掏钱”的原则。因此,流动儿童到了外地,自然占了当地儿童受教育的资源,在保护本辖区居民利益的理念下,自然就将流动儿童排除在外。于是,宪法中规定的平等受教育权,也因为客观的经济因素受到限制,而北京市这一立法无疑贯彻了宪法精神,真正体现平等的立法要义。
外来流动人口的受教育问题是国家的一个全局性问题,但对于一个地方政府来说,因为这些人口并不直接隶属于地方政府,所以往往是上面雷声大,下面雨点小。作为地方立法,也就相应地秉承了这种倾向,法律的公平性对于户口在本地区的人口是平等的,但是对于那些户口不在本区内的人却是不公平的。北京市的立法能够从更广大范围内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在最广的范围内实现法律公平。
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流动儿童状况规模最大的一次调查———“中国流动儿童状况调查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流动儿童受教育状况不及全国儿童的平均水平,我国有流动儿童近2000万,但失学率竟高达9.3%(据《北京青年报》11月8日报道)。之所以会出现失学率高的情况,一方面和一些家长淡薄的意识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加在平等受教育权上的枷锁太多了。现在很多农村外出打工的劳动力,都是青壮年夫妇举家外出,而他们的孩子一般都是刚刚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一般城市的义务教育门槛对于外地人口都特别高,往往需要交纳上万元的费用,这对他们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他们的子女自然就被排斥在平等受教育的门外。
北京市立法保护流动儿童受教育权,这体现了法律公平本义的回归。在我们的立法实践中,立法的地方利益保护倾向愈加严重,但是,从法律的本质来说,它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剑。公平虽然是相对的,但是地方立法如果没能从本质上体现公平要义,必然会丧失一部法律应当具有的公信力,失去让人遵守的客观基础。
因此,笔者为地方立法的全局正义鼓掌。
来源:2003年12月17日《中国青年报》
我国出台公务员能力标准 将考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是否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将作为考核公务员是否合格的一项标准。记者昨天从人事部获悉,人事部印发了《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这是我国首次出台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
在解释为什么把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作为考核公务员一项标准时,人事部有关负责人说,非典等灾情的发生,使人事部门认识到,公务员应该具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除此之外 ,考核公务员还有8条标准,分别为: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心理调适能力。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我国将全面推行面向外籍人士的“绿卡”制度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17日在此间透露,中国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面向外籍人士的“绿卡”制度,以利吸引外籍高层次人才和资金。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这位官员说,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委已研究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并已上报国务院审批。如果得到 批准,外籍人士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将会获得更大的出入境和居留便利。
他说,《办法》的出台将是中国在全国推行“绿卡”制度的关键步骤。
这位官员说,制订《办法》的指导思想,一是有利于吸引外籍高层次人才和资金,以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需要;二是将对不同地区、不同身份的外籍人士采用不同的审批标准;三是兼顾家庭团聚的需要。《办法》适用的主要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者以及家庭团聚人员。
他说,《办法》将对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提高操作的透明度。但他没有透露《办法》的具体内容。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经济蓬勃发展,中国对外国高层次人才和资金的需求更加迫切,每年仅引进的海外专家就超过44万人次。与此同时,“老外”要求在华永居并享受中国“国民待遇”的呼声也日益强烈。
2001年,公安部提出,为积极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发展形势,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将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授予在华永久居留资格。200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便利的规定》。
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制度即俗称的中国“绿卡”制度。持有中国“绿卡”的外国人可以不用再办理签证,多次出入境,也不必每年定期验证等。
今年初,中国部分城市开始向外籍人士颁发最长期限达5年的长期居留证,仅北京就有46名“老外”喜获首批3年和5年有效期外国人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签证。
此举被认为是实施中国“绿卡”制度的一个重要前奏,一时成为海内外的舆论焦点。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长张引娣在评价长期居留证时指出,虽然它有别于在华永久居留资格,却是1949年以来新中国在外籍人士入境和居留方面力度最大的改革举措之一。
来源:新华网
国资委负责人详细阐述国企改制三大焦点问题 焦点一:管理层收购可能适合于中小企业
作为改革的探索可以允许管理层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产权的转让;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管理层受让国有产权还要看他的投资能力;管理层收购可能适合于中小企业
昨日,国资委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中涉及的焦点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这位负责人称,现在社会上很关注管理层收购。针对管理层收购存在的问题,《意见》提出,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意见》的各项要求外,管理层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管理层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一句话,不能"自卖自买"。这些限制性规定对于规范行为、减少争议是十分必要的。
国资委负责人同时指出,对管理层收购首先需要明确概念。国资委所说的管理层收购是指企业管理层通过自有资金或社会融资等规范的方式收购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实现对企业的控股或参股。这与国外通常所指的管理层收购(即MBO)有一定区别,对管理层收购,国资委有这样几个看法:
一是国有企业改制要对各类投资者一视同仁,作为改革的探索可以允许管理层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产权的转让。作为改革薪酬制度的一种形式,在管理层不控股的前提下,其规范地持有企业部分股权,有利于把其自身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其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这方面我国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完善的制度,国资委主张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积极探索。
二是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允许参加收购的本企业的管理层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各个环节,严禁"自卖自买",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也不应为管理层收购"搞专场",排除其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机会。国资委强调各类投资者要执行同样的规则,平等参与,竞价受让国有产权。
三是管理层受让国有产权还要看他的投资能力。如果他的投资数额较大且全部或大部分是靠借贷形成的,向他转让国有产权就应十分慎重。据反映,有的管理层向银行借款甚至是用本企业资产作抵押的,实际上他们并没有承担风险。因为他的借债要靠分红来偿还,一旦企业经营发生波动分红较少或难以分红,要么造成银行等债权人的风险,要么则有可能出现拍卖产权用以偿债的情况,从而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稳定。
四是管理层收购可能适合于中小企业,但对大企业来说,改制的方向应该是通过规范上市或吸引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推进经营层的市场化配置。如控股权与管理层合一,不利于对管理层的监督,也不利于管理层吐故纳新、优胜劣汰,从长远发展看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值得一提的是,就是在国外,大公司的管理层收购全部股权或控股股权也是很少见的,而搞了MBO后公司能长期站得住的就更少见了。
国资委负责人还对《意见》内容作了介绍。《意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的内容是规范改制工作的程序。完整、严密的工作程序,是规范改制工作的最重要的前提。《意见》第二部分的内容是关于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意见》第三部分的内容是关于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意见》要求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中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部署,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确保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
焦点二:国有产权转让对各类投资者一视同仁
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是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要实现形式;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国资委负责人还就对各类投资者要一视同仁、竞价受让国有产权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这位负责人指出,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是主要实现形式。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各投资者之间形成竞争,竞争则能发现价格,从而真正体现国有产权的市场价值。据国资委对全国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及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进入市场交易情况的抽样调查,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成交价格平均高出评估值的l0%,而不进入的普遍低于评估值30%左右。当前全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还不能适应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全面进入交易市场的需要,为加快建设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意见》已经明确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有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监管制度,各地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至于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意见》要求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有利于维护出资人的利益。除此之外,国有企业改制还应维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把依法维护出资人的所有权、经营者的管理权与充分尊重职工群众的民主管理权结合起来,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企业改制还要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否则不得进行改制。
焦点三: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改制的过程不够规范;二是改革的推进方式有欠缺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少数人利用不法手段,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损害了国家和职工的利益
国资委负责人表示,指导面上的国有企业改革是国务院国资委的一项重要任务。国资委成立以来,陆续对24个省、区、市的国有企业以及中央企业的改革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中看到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进展;但同时,调研中也发现在企业改制的具体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也有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应该说,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出现一些问题是正常的、是不可避免的。但从工作指导的角度,出现了问题就需要及时解决。因此,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总结改革的成功经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就是国资委制订出台《意见》的主要意图。
国资委负责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改制的过程不够规范。例如,有些企业改制过程中财务审计不严、资产评估不实,出现了国有资产被低估贱卖的问题;有些企业改制过程的透明度不高,产权没有进场交易,存在暗箱操作的弊端;有些企业的改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债务悬空;也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了内外勾结、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纪违法行为。二是改革的推进方式有欠缺。有的改制方案没有采取多方案比较,缺乏周密考虑;改制方式单一;有些地方推动改革的积极性很高,但采用了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的行政办法。他们希望尽早把改革推到位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简单的推进方式会人为地制造出一个供过于求的国有资产的买方市场,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贬值和损失。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属于探索中的问题、前进中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国有资产出资人还没有完全到位,改革还不配套;二是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还不完善,规则还不够健全。国务院国资委是在今年五月份组建完毕、开始工作,期间大多数省市的国资委还没有建立,机构到位、工作到位还需要一个过程。另一方面,这几年第一线的改革推进很快,政策指导和规范显得滞后了。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指导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文件,这显然难以适应改制工作规范推进的要求。所以,要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推进需要在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加快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建的进程,使各个层面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尽快到位。二是抓紧制订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使具体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意见》就是这样一个文件。
这位负责人称,从一些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和查处的案件来看,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少数人利用不法手段,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损害了国家和职工的利益,引起了职工的不满和社会的关注。对于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国资委将与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绝不姑息。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中介机构有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国有资产评估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国资委将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以便及时发现和查处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国资委所监管的中央企业改制中出现了违法违纪行为,国资委负责严肃查处;地方国资机构所监管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地方国资委负责查处。
来源:《上海证券报》
延长羁押期告知嫌疑人 北京检察院推出告知规则 从昨天开始,宣武检察院会把羁押期限延长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的律师,这是《延长羁押期限告知规则》中要求的。据悉,宣武检察院出台这一告知规则在全国司法机关尚属首例。
《延长羁押期限告知规则》共有10条。主要针对侦查贪污、贿赂案件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涉及的延长羁押期限工作而制定,具体包括三方面: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一般指审查起诉期限);决定延长羁押期限(指侦查起诉期限);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新罪行时,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同时需要补充证据,撤回起诉以及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的两种特殊情况也要进行告知。宣武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法条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的律师、辩护人,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时还要告知其监护人。具体实施告知时,由监所监察处驻看守所的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三天内通过书面、口头、信件、电话和电报的方式进行告知,或者由案件承办人进行告知。对于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按照错案追究制度和《检察法》有关规定给予其纪律上的内部处分。
据宣武检察院主抓刑事检察工作的汪检察长称,一个案件从公安机关侦查到检察院提出批捕再到法院进行审判,理论上讲需要157天,但在实际中往往遇到需要延长羁押的情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以具体的举措杜绝发生超期羁押,让处于诉讼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明明白白地进行诉讼。
专家点评: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认为,告知规则是司法上的一大进步。他希望这种做法能扩大到全国的司法机关,并且上升到法律的具体要求。延长羁押期限时司法机关习惯采取不告知的做法,实际上,知道延长羁押期限是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而告知延长羁押期限也是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宣武检察院出台的这个告知规则,是办案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保障人权的体现,表现了检察院对工作的严格要求,也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落到了实处。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