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高法院长肖扬:证券公司破产案司法解释将制订
华东时评:反就业歧视需要立法
港报称企业破产法加速修订 已列入人大立法规划
北京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调整
四川干部选拔个人不能定 用人失察加重处分 高法院长肖扬:证券公司破产案司法解释将制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昨天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表示,最高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涉及金融市场纠纷案件的调研和审判工作,尤其是加强对审理金融电子化服务、证券公司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等新型案件适用法律的研究,抓紧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
关于明年的审判工作,肖扬表示,各级法院要依法惩处利用企业改制、股票上市、产权变动之机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等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妥善审理国有企业公司制 战略性改组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纠纷案件,准确慎重地认定国有企业改制合同的效力,稳妥处理被改制企业遗留债务,保障国有企业顺利完成战略性改组。
与此同时,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严把破产案件受理关,遏制个别地区刮“破产风”、搞“破产运动”,遏制那些导致银行债权被大量逃废的现象,防范因金融债权的大量悬空而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
肖扬强调,各级法院要加强对因非法金融活动或者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制裁公司滥用其法人资格、侵害债权人、消费者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滥设公司、假破产、真逃债以及披露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 (薛莉)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华东时评:反就业歧视需要立法
汪晓东 ●大学毕业生越来越多,就业门槛也水涨船高,从对学历、性别的要求,甚至发展到身高、酒量之类。而对应聘者提出难题怪题,早已屡见不鲜,一家招聘单位居然用催眠的办法,让应聘者说出自己的隐私
●应聘者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招聘者也不能滥用自己的强势。双方关系应建立在平等基础上,重要的是制定反歧视立法,更要严格执法
日前,在南京一所著名高校举办的招聘会上,一位大学生接受深圳一电子公司面试时,竟被问到这样的问题:“老板叫你去跳楼,你跳不跳?”
这样的问题岂止是不尊重人格,甚至有引诱违法之嫌。对方有什么权力问这样的问题?
这几年,大学毕业生越来越多,就业门槛也水涨船高,从对学历、性别的要求,甚至发展到身高、酒量之类。而对应聘者提出难题怪题,早已屡见不鲜,一家招聘单位居然用催眠的办法,让应聘者说出自己的隐私。
有报道说,2004年我国高校毕业生预计将达到280万人,比今年增长68万;到2005年,这个数字将可能突破340万。有人因此认为,大学生就业已与下岗职工再就业、农民工就业成为我国三大就业问题。
教育部门、专家学者,包括新闻媒体都一再呼吁:大学生要调整心态,降低期望值,树立正确择业观。这肯定是正确的,但有一点我们不能忽视,就是人才市场上那些“人力资源主管”们的素质也有问题,大言之,就是招聘单位也要调整好心态,不要滥用自己的强势。
一些招聘人员为什么“肆无忌惮”地提出这些怪问题,甚至是违法的问题?诚然,有些单位想通过这些怪问题发现一些奇才怪才,指望靠这些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出一些奇招怪招。但是,也有些招聘工作人员可能持这样一种心态,认为现在的大学毕业生多了,而且大都求职心切,那么,“逗你玩”一次又能怎么样?还能去告我?有这样的心态在作怪,出点怪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这样看来,大学生就业难与民工欠薪就有某些相似之处。一些包工头为什么可以长时间拖欠民工工资不给?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觉得工资拖一拖也无所谓,民工也不会怎么着。而一些民工工资被一拖再拖也只能忍气吞声,对他们来说,找份工作不容易。两相比较,大学生与民工的境遇颇为相似。
怎样避免出现这样的“软暴力”?最重要的是,要把双方的关系建立在法律的平等的基础上,现在已经有些民工通过法律途径向拖欠工钱者讨还公道,也有大学生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被尊重的权利。前不久,一安徽大学生就因“乙肝歧视”将人事部门告上法庭。
应聘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招聘者多一些社会责任感,这需要有关反对就业歧视的立法,更需要严格的执法。
来源:《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3年12月15日第二版)
港报称企业破产法加速修订 已列入人大立法规划 香港大公报从北京发回的报道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消息人士透露,《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工作正在加速进行中,并且已经被列入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
报道援引《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的话说,与原来的《破产法》相比,新法在适用范围上会有较大突破:新法将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破产的主体将可能将扩大到“商自然人”,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企业投资者的个人等。
李曙光表示,按照国际惯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应成为企业破产的标准,但这需要法院设相应程序,对申请破产企业进行审核,将一般的债务纠纷排除在外。
李曙光认为,这部法律的修订一定要各方在观念上配合:一是纠正“破产不是好事,国企破产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因此避讳修订《破产法》的错误观念;二是纠正认为“《破产法》出台会导致大批国企破产,而企业破产会带来大量社会问题”的想法。
“企业破产是客观存在,《破产法》不能也不应解决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压力,但如果有了规范的破产程序,则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成本;同时破产法也不单强调清算,还给有挽救希望的企业以重整的机会。如果要等到一切问题都解决才颁布新法,将为市场经济带来巨大损失。”李曙光说。
来源:2003年12月12日中国新闻网
北京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调整 15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为保障企业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本市将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
此次养老金调整的范围是2002年12月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5元。(二)按退休时间调整。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0年5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另外,除了按缴费年限和退休时间调整,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金的调整还有所倾斜。在退休前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高级工程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上述条款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按缴费年限和退休时间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此次养老金调整自2003年7月1日起依照《关于2003年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3]209号)执行,并在2004年1月15日之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来源:《京华时报》(2003年12月16日第A08版)
四川干部选拔个人不能定 用人失察加重处分 获悉,四川省委办公厅日前正式向全省印发了《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县及县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推荐干部要说明理由
《办法》规定,领导班子换届的民主推荐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本级党委(党组)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工作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按照拟任职位推荐;本级党委(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个人向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包括干部本人自荐),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说明推荐理由和任职岗位建议,注明与被推荐干部的关系,并对推荐的人选和所介绍的情况负责。
个人不得决定干部任免
《办法》规定,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委(党组)作出的任用决定,对拟任职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对党委(党组)领导成员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用人失察要加重处分
《办法》还明确,党委(党组)负责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的领导工作,纪律检查机关(监察部门)受理对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问题的举报,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在责任追究中,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其恶劣的责任人,应加重处分。(记者 庞惊涛 向朝阳)
来源:《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