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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法律让路金融混业

作者:新华社记者 毛晓梅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说,根据境内外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有必要研究如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向混业经营方向稳步推进。
    
    周正庆是在武汉召开的“第一届中国保险业发展改革论坛暨现代保险功能研讨会”上作出上述表述的。他表示,目前我国已开始着手研究修订金融有关法律,新的法律出台或法律修改时将要为今后逐步实施混业经营留下法律空间。
    
    周正庆说,当前,境外金融市场出现两个趋势值得注意:一是通过养老基金和人寿保险所管理的金融资产迅速增长,并对资本市场的扩张和深化起着显著的推动作用;二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混业经营趋势,将对世界金融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无论选择分业还是混业,都是权衡利弊的结果,需要基于一国的经济、金融发展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从我国的情况看,《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贯彻了分业经营的原则,这是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但分业经营并不排斥在法律框架以内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合理交叉。随着我国金融业发展水平、对外开放水平和监管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面临的新形势,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应该研究如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朝着混业方向稳步推进。
    
    他认为,在现有框架下,可以放宽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限制,允许金融各业在表外业务或中间业务领域开展广泛合作,并探索通过股权形式建立战略联盟等,从而逐步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
    
    他同时指出,金融混业的最大风险,在于“具有不同资产和负债特性的金融行业之间的风险转移”。例如银行资产大部分是依靠负债形成的,如果进入股市,股市波动所造成的资产减值可能超出银行的资本承受能力,从而产生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
    
    《国际金融报》(2003年12月15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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