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成思: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不容忽视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郑成思在《经济要参》撰文认为,随着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以及一些突发事件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当前,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是个不容拖延的立法问题了。
他认为,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首先有利于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他说,在许多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健全的国家,一个企业所掌握的客户信息,被视为该企业的“商业秘密”,甚至是击败其他竞争者的王牌。我国企业被上述国家禁止收集客户信息,必将使我国企业在该地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这些国家实施这种禁令的理由,都是“中国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以这种理由将中国企业与其他国家企业(我们的竞争对手)区别对待的“差别待遇”,又并不违反WTO的原则。
他认为,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目前,中国电子商务(尤其是B2C电子商务)难以开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中国尚未建立起个人信用制度。这是许多业内人士的共认。中国媒体曾报道过:一个农民可以用64张信用卡,恶性透支几百万元而频频得手。媒体也把这种现象归结为“中国尚未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记录体系”。而如果真正要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记录体系,其前提是必须有法律对进入记录的个人信息给予保护,使被记录人有安全感。这正是个人信息安全与市场和社会安全的重要交结点或界面。
有利于国家安全及社会的稳定。2003年4月—5月份,在我国抗“非典”高峰时期,为有效控制疫情,国内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均设立了填表制度,要求乘客填写详细的姓名、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身体状况等等。这种表格大都是一式两份,一份交车站,一份留给乘客。据许多报刊报道:许多填表人不情愿地填完之后,均把留给自己的那一份随手扔掉。这说明多数人并没有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真实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是决不能扔在公共场所的。这种基本上流于形式的填表是由于在没有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情况下,填表人担心自己的真实信息一旦流入犯罪分子或侵权人手中,将给自己带来危险这样一种考虑造成的,这样产生的虚假信息,对于设置填表制度的部门而言无任何用处;对于填表人而言,一旦出现意外,则自己又成为提供虚假信息的受害者,继而危害他人利益。在此,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后果,已不容忽视。
来源:甘肃《人民之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