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互联网新闻传播强调自律 行业自律公约今天签署
证监会主席助理:九大措施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让《劳动法》真正成为捍卫农民工权益的法宝
《广州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纳入人大立法规划
新修订的进出口关税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出台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互联网新闻传播强调自律 行业自律公约今天签署 12月8日上午,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成立大会。来自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网络运营公司以及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参加了成立大会。
大会审议通过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刘正荣当选主任委员。该委员会作为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工作机构,将组织制订和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规范,开展自律教育活动。依法取得登载、传播新闻信息资格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均可申请加入。
为推动和加强行业自律,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等参加会议的30多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承诺自觉接受政府管理和公众监督,坚决抵制淫秽、色情、迷信等有害信息的网上传播,抵制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道德规范相违背的信息内容。
大会提出,根据"2003年中国网络媒体论坛"提出的倡议,在网站中广泛开展以增强社会责任感为主题,以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重点,以提高网络媒体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公信力为目标的学习教育活动,切实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互联网站要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的要求。
大会还选举新华网总裁周锡生、人民日报网络中心主任何加正、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原院长张明德、新浪网总裁汪延为副主任委员,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执行副主任李家明为秘书长,中华网总裁王晓辉、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副处长游建清、网易公司高级副总裁伍雪君、搜狐网政府关系总监国庆临为副秘书长。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蔡名照、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奚国华、中国互联网协会理事长胡启恒等有关方面领导出席大会并讲话。他们在讲话中强调指出,互联网正全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影响日益广泛、深刻;互联网的作用和影响越大,承载的社会责任就越重;所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单位都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加强自律,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
附:中国互联网协会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人选名单
主任委员: 刘正荣(国务院新闻办网络局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周锡生(新华网总裁)
何加正(人民日报网络中心主任)
张明德(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原院长)
汪 延(新浪网总裁)
秘书长: 李家明(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执行副主任)
副秘书长: 王晓辉(中华网总裁)
游建青(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副处长)
伍雪君(网易公司高级副总裁)
国庆临(搜狐网政府关系总监)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
(按姓氏笔划为序,共49名)
马为公(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副总编)
王玉玲(中国经济网总裁)
王庆存(国务院新闻办巡视员)
王晓辉(中华网总裁)
王弈(天津北方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邓小援(华夏经纬网总经理)
方 楠(国新办网络局网络规划处处长)
叶兵(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数据部部长)
刘正荣(国新办网络局副局长)
刘学红(中青在线总经理)
刘连喜(中央电视台网络宣传部主任)
刘 浩(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网络处处长)
伍雪君(网易公司高级副总裁)
孙永良(中新网网络部主任)
任 军(公安部十一局一处副主任科员)
佟力强(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何加正(人民日报网络中心主任)
李民(中国电力新闻网主任)
李家明(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执行副主任)
李文革(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副主任)
李宏梁(长城在线网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李新权(河南省委宣传部网络处处长)
张 平(中国日报网站总裁)
张明德(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原院长)
张声远(四川新闻网总编辑)
张碧涌(光明日报网络信息部主任)
张宇峰(中国电信互联网业务部业务管理处副处长)
杨贵明(中国广播网主任)
汪 延(新浪网总裁)
闵大洪(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网络与数字传媒研究室主任)
陈建华(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总编辑)
庞 微(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
周锡生(新华网总裁)
周科进(千龙新闻网总裁)
周秉键(法制日报社副社长)
欧阳农跃(广东南方新闻网总裁)
国庆临(搜狐网政府关系总监)
徐世平(东方网总编辑)
高钢(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高剑云(国新办网络局综合处副处长)
贾桂林(江苏省互联网新闻中心常务副主任)
梁立华(国新办网络局信息安全处处长)
黄庆霞(网通集团市场经营部副总经理)
舒斌(湖南红网总编辑、总裁)
游建青(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副处长)
蒋 林(人民邮电社副社长、中国信息产业网总裁)
谢殿斌(互联网新闻研究中心主任)
窦丽君(TOM网法律顾问)
魏正新(国新办网络局网络宣传处处长)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蔡名照在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经过有关方面的努力,今天,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了。这是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行业的一件大事。在此,我代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向工作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
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十分迅速,社会影响日益扩大,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信息交流,丰富了人民的文化生活,也增进了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成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对于更好地落实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方针政策,加强政府、行业和用户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秩序,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里,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提三点希望:
第一、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一方面要始终贯彻"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向行业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的管理;另一方面,要反映行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努力为行业发展提供更多的服务。
第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今天,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的首批成员单位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这标志着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行业开始建立"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行业自律机制。要大力推动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行业自律公约和规范,不断强化行业自律意识,完善自律措施,促进行业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要引导行业自觉抵制不良信息和不道德行为,坚持高格调、高品位,以正确的导向、健康的内容、优质的服务,打造品牌,树立信誉,切实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把互联网站建设成为传播先进文化重要阵地的要求。
第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互联网在继续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业界对管理部门和服务部门的要求越来越高,工作委员会要善于找准工作切入点,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新办法。要善于团结业界一批积极力量,增强服务覆盖面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将大力支持委员会的工作,为工作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帮助。希望各有关部门和全行业给予工作委员会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共同把工作委员会的事情做好。相信通过业界的共同努力,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事业一定会更加快速健康地发展。
谢谢大家。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是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工作机构,是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在民政部备案的行业社团组织。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规定的原则开展工作,依据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及工作机构组织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互联网法律、法规和政策;
2、 配合和支持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服务成员单位,维护成员单位权益;
3、 组织制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自律教育活动;
4、 组织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为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5、 承担政府部门、中国互联网协会和成员单位委托或提议办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由全体委员组成。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三年,选举办法由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主任委员负责向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第六条 秘书长负责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的职责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人由秘书长会议提名,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第九条 依法取得登载、传播新闻信息资格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承认工作委员会章程的,均可申请成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有关规定,加入工作委员会的单位首先应成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
第十条 申请加入工作委员会的单位须向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有义务和责任支持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执行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
第十二条 修订工作委员会章程须经过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半数以上的多数票表决通过。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在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
(2003年12月 北京)
为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为,维护良好的互联网发展环境,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公约。加入本公约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将做到:
一、遵循爱国、守法、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推动互联网行业的道德建设,积极推进行业自律。
二、始终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道德,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
三、不制作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淫秽、色情、迷信等有害的信息,坚决抵制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道德规范相违背的信息内容。
四、从事新闻信息服务业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资格;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提供的新闻信息内容导向正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提供的其他服务文明健康。
五、加强管理,自觉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用户文明使用网络,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
六、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和公众的监督,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和道德水平。
七、开展经营活动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倡导团结协作,实现共同发展。
八、自觉遵守本公约的自律要求,在行业内部形成严格规范的自律机制,推动本公约的实施。
九、自觉遵守根据本公约原则制定的自律规范。
十、同意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监督检查本公约的执行。
证监会主席助理:九大措施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证监会主席助理桂敏杰指出九大措施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基金销售体系;积极推动短期债券基金、保本基金、ETF、LOF等新基金产品;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受托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在昨日举行的"2003中国基金论坛"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桂敏杰就我国基金业的发展状况及存在问题等作了专题演讲。他明确指出,要采取九项措施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促进基金业快速发展。
桂敏杰指出,具体而言,中国证监会在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方面将进行九方面的工作:首先需要完善基金从业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各类基金产品的市场准入标准,把好准入关。二是要评估基金运作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研究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三是要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托管银行之间分别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发挥交易所和托管银行的监控作用。四是要通过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行为规范,加强对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培育高素质的从业人员队伍。五是要探索研究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分类监管的方式。六是要进一步推进基金管理公司改善治理结构和建立内控机制,研究完善基金公司督察员管理规则,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七是要完善股权变动管理规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基金公司股权调整可能带来的问题,维护行业稳定发展。八是要健全基金信息披露体系,促进基金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九是要加强基金销售监管,制止不正当竞争。
桂敏杰还表示,在推动基金业的发展上,证监会将鼓励建立多层次的基金销售体系,拓宽基金销售渠道。今后将进一步拓宽基金销售渠道,积极引进新的基金代销机构,继续推动基金管理公司的直销工作,完善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研究基金代销的激励与费用的问题,解决目前基金销售的瓶颈制约问题。在基金产品方面,将根据市场需要推出多样化的基金品种,积极研究和推动短期债券基金、保本基金、ETF、LOF等新基金产品;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积极拓展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受托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要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激励和提高市场创新能力,为市场创新提供空间,提供动力与保障。
桂敏杰还表示,将推动基金评级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为基金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约束。中国证监会将研究有效措施支持和推动基金评价体系的建立和推广,促进基金评价体系提高独立性和专业性。鼓励建立中外合资评价机构引进先进评价技术和优秀的评价人才,提高基金评级质量。
深圳市代市长李鸿忠在本次论坛上介绍了深圳市发展金融业、扶持金融业的举措和决心。李鸿忠表示,深圳市政府将力争使深圳成为最适合金融业发展的一块热土,希望各基金公司、银行等金融企业为深圳市政府为金融企业服务献计献策。
本次论坛是由深圳市政府、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国家信息中心等多家单位共同主办的,来自政府和中外专家以及基金界、银行界等数百人参加了为期一天的研讨。(唐健)
来源:《证券时报》
让《劳动法》真正成为捍卫农民工权益的法宝
刘武俊 年关逼近,春节将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话题又开始在这个寒冷的冬季升温。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永远是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
近年来,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子女入学困难等问题相当突出,农民工以跳楼自残等极端方式追讨拖欠工资的事件此起彼伏。对于农民工这样一种边缘化的社会群体,仅有姿态式的关注和关心是无济于事的,政府和社会必须对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尤其是对其权益保障问题由关心到关"行"(付诸务实的行动)、由关注到关"助"(实施可持续性的制度化的援助和救助)。
依我之见,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每况愈下实际上暴露了法律的失灵问题,暴露了现行法律系统在解决和干预侵犯农民工权益方面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暴露了"行政不作为"和"司法不作为"等消极的法律现象。
农民工权益问题既是一个体制性的缺陷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失灵问题。《劳动法》的执行不力是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不断升级的重要因素。我深感各级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尤其是劳动监察执法部门有必要认真反思自己的工作失职问题,要坚决对形形色色的"行政不作为"说不。
具体而言,劳动监察执法部门有义务切实承担起查处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事件的主要职责,解决《劳动法》的执法到位问题。拖欠工资实际上是一个企业信用问题,劳动监察、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信用匮乏症"实施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至于某些公安执法机关,该好好检讨一下频频发生的,动辄以所谓查验暂住证为由随意收容遣送农民工,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的野蛮执法行为。
法律的失灵问题将直接导致法律的失信---法律的公信力的丧失,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失望乃至绝望。为什么如此多的人大代表如此强烈地呼吁立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为什么在劳动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人们依然呼吁制定专门的"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法",并且获得社会各界的热烈响应?这除了说明我们的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热情高涨、法律意识普遍提升、立法冲动强烈,是否也折射出人们对《劳动法》这一调整劳动关系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实施效应的不满,和对有关部门执法疲软的无奈。
我希望有关立法决策部门认真反思《劳动法》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定位。《劳动法》不应成为单纯的政府部门的劳动管理法,而应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调节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也就是说,《劳动法》的潜台词应当是"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因此,有关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应当成为《劳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体内容,建议在修改现行《劳动法》时克服管理本位倾向,将权益保障视为《劳动法》的核心理念。
我更希望各级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克服"行政不作为"的惰性,切实履行自身的执法职责,严格执行《劳动法》有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将保障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兑现法律的承诺,让劳动法真正成为捍卫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宝。
来源:2003年12月8日《中国青年报》
《广州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纳入人大立法规划 广州万台的士亟待规范管理!昨天,部分广州市人大代表到广州市交委了解广州出租汽车行业的基本情况,听取对《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立法意见。
现行的《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未曾修改过,不少规定已经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市人大法委已将相关条例纳入年度立法规划。市交委起草的《条例(草案)》(以下称"草案")也已初具雏形,有意提高行业门槛,在草案中将30台车的标准一下提到了"具有500台以上车辆",以及具备相应数量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草案"还专门规定: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到主管部门接受企业经营资质、驾驶员服务资格和营运车辆状况及租价的年度审核,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营运。不合格的将整改、停业,直至吊销相应证照。
尽管"办法"已规定要用统一发票,但在现实中市民经常会拿到五花八门的票据,打印的、撕取的都有。"草案"要求司机要使用行业统一票据,而且必须向乘客主动出具车票,不递交或无法递交的,乘客可以拒缴车费。
交委认为,"办法"对违章规定的处罚标准过低。"草案"则不同程度地提升了罚款额度,如绕道、宰客,多收乘客的费用要退回,而且还要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不过,针对以往不许拒载的规定,草案也"宽容"了一些,规定了允许拒载的情况:车辆出现故障的;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提出违反本条例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要求的;精神病患者、醉酒者或其它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没有人监护的等。特别引人注目的是:乘客要求出市境、夜间去郊县或偏僻地区时,驾驶员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拒绝的,也可拒载。这一条是为了防止劫车案的发生。
来源:2003年12月6日《羊城晚报》
新修订的进出口关税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已由国务院公布,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现行的进出口关税条例是根据旧的海关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其有关内容已不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也不符合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
有关专家指出,新关税条例适当调整了关税税目,进一步增强了规范性,提高了透明度,同时新关税条例充分利用我国加入WTO所享有的权利,完善以关税为手段的各种贸易救济措施,既能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来源:《上海证券报》
河北省出台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规范审批行为,河北省纪委、省监察厅起草了《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并经省政府常委会审议通过。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办理事项错误或者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标准或者限制的;
(五)对不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借机摊派的;
(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九)违法准许中介结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审批代理活动,或者把行政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其他组织的;
(十)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指令工作人员办理,干扰行政审批行为,情节较重的;
(十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十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
(十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六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审批工作岗位;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没收、追缴违法违规违纪所得;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批准人发生行政审批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十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者不采纳及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十一条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同样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审批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或者通报批评;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行政审批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对其行政审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者案件经办人的;
(四)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检查行政审批过错行为并及时予以纠正,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说明违法违纪行为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及其文书档案,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处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查处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案件,按照办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