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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12.5)


    导读
    土地市场需要法制规范
    三部委下发意见:2005年基本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设部出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新规 明年一月施行
    北京首次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福建省取消卫生费、治安费等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土地市场需要法制规范
    邓聿文

      
    政府管政府、政府管市场的方法不仅已被实践证明为效率不高,而且很容易滋生新的“寻租”弊病
    
    国土资源部日前向社会公布了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情况,全国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6.8万件,相当于去年同期的两倍,有68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9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即使如此,仍有一些地方顶风违法违纪,或者对涉及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案件不能及时严肃处理。
    
    国土资源部还通报了五个涉及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案件。它们分别是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涉及非法大量占用土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政府涉及违反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以及青岛市崂山区、山东省齐河县、陕西省周至县政府涉及非法批准占用大量土地。
    
    笔者注意到,在上述五起违法案件中,除了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属于企业外,其余四起都是政府,而且后三起案件性质一样,都涉及非法批准占用大量土地。这就不能不使我们思考一个严肃的问题:为什么在土地开发中,地方政府违法事件屡禁不绝?
    
    中国在土地的使用和开发上,实行的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政策”,一般来说,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几乎是没什么权力批准建设用地的。但从已披露的一些土地违法案件来看,县、乡两级政府动辄就能把成百上千甚至过万亩的土地批准出让给用地单位或个人,大大超出了土地法规定的批准权限。
    
    个中缘由,除了一些官员法制意识淡薄,权大于法以及权钱交易等腐败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以GDP与财政收入增长为考核地方政府官员标准的增长观与政绩观。
    
    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财政体制改革,确立了各级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作为不同经济主体之间比较明确的收益分配关系,使地方政府得到了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自主权。地方政府不仅是政治、行政主体,也是经济主体,他们有扩张财产收益的明确动机和行为。特别是在财政压力和政绩冲动下,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农转非”,可以大量获取土地资本增值收益,用于其原始积累。此时,土地已不仅是一种资源,更成为“资产”。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套现就可以获得政绩,增加财政收入。这就是一些地方政府违法或违规批地的实质。
    
    尽管由于地方政府的政绩冲动,需要“以地生财”,但如果我们事后能加以严厉处置的话,相信在土地开发中的违法操作也不至于像现在这样愈演愈烈,所以,问题还在于违规操作的成本很低,以致一些官员为了政绩而敢于去冒险。国土资源部的一位官员曾就透露,1998年至今,“几乎没有县级以上的干部是因为违规违法出让土地而被处理的”。
    
    目前,对土地市场违法案件的查处主要还是依靠土地部门的行政力量。比如,前段时间国土资源部派出的10路督察组就一直在全国各地检查用地情况。在政府的高姿态和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或许这种做法能起到一时的震慑作用,但仅靠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党纪、政纪处分,来杜绝和整治违法批地用地、违法违规出让土地现象,仅以政府的行政行为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是远远不够的。
    
    因为,政府管政府、政府管市场的方法不仅已被实践证明为效率不高,而且很容易滋生新的“寻租”弊病。治本之策应是创新土地制度,改革现行以GDP与财政收入增长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发展观。
    
    除此之外,当务之急是,加强土地出让制度的贯彻力度,加大对各地方超指标开发用地的惩处力度,让法律介入土地市场。
    
    土地市场化的前提,应该是政府根据市场运转及时制定有关法规加以宏观调控,而让司法来介入市场领域,让它来执行法律、法规的贯彻和维护。法制才是第一武器,依靠法律的力量,把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上升为法律行为。对任何破坏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包括政府行为,都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大力提高破坏秩序者的违规成本。这是土地市场发展的方向,也是法制社会、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作者单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03年12月04日 第三版)
    
    
三部委下发意见:2005年基本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意见要求,力争到2005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意见指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至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
    
    意见指出,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救助办法,意见指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应的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意见还对农村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医疗救助服务,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组织与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来源:《法制日报》
    
    
建设部出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新规 明年一月施行

    
    在城市改造过程中,一些地方因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今天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并于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意见》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据介绍,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来源:中国新闻社
    
    
北京首次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北京市政府日前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其中首次明确规定,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德修4日介绍,这个办法是北京市为贯彻国务院今年4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颁布的,它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范围扩大到了所有企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等明确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工伤认定范围。王德修说:“此办法更注重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出发”。
      
    据王德修介绍,截止到2003年10月,北京市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有4.35万个,参保人数239万人,已领到《工伤证》的职工近6万人,并基本完成了对历史遗留工伤问题的认定。
      
    王德修说,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内容制定的《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有着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首次明确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该加入工伤保险。据王德修介绍,北京有近50万个体工商户,2004年,北京工伤保险的范围要从城镇企业扩大到城乡所有企业,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将根据生产经营的危险程度,分期分批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对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进行了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规定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大的保护。
      
    北京还将与工伤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王德修说,北京将在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选择58家作为工伤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近期将向社会公布。届时,工伤职工可从中选择两家作为自己的工伤医疗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的费用,由工作保险基金支付,住院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新华社
    
    
福建省取消卫生费、治安费等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福州居委会收取卫生费、公安派出所收取治安费被叫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公布了我省从即日起取消的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要求:凡是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建筑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的,涉及建筑企业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经清理,我省保留2项专门面向建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即建设部门收取的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培训费、建筑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费)和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即建设部门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收取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通知》决定取消两项涉及建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计生部门收取的生育计划证(生育服务证)工本费,自来水公司代收的缴同级财政的附加在自来水价格中的“市政建设附加费”。取消18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包括福州市的2项,即居委会收取的卫生费、公安派出所收取的治安费;省统计局1项,即省统计信息中心收取的统计诚信单位宣传费;三明、永安、莆田等地的个别收费项目也被取消。同时,两项涉及建筑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即劳动和社保部门收取的劳动力市场服务费、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等。另外,全省各地的收费项目与以上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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