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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12.3)


    导读:
    立法滞后直接影响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用遗产税防止贫富分化
    湖北正式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 主要盯紧职务犯罪

    
    
    
立法滞后直接影响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刘诚在《中国选举与治理网》撰文认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解体,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同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为重点的改革,有了明显的改进,但就整体而言,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他认为,具体来讲,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很多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时的应急产物,“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经济体制改革涉及国企改革,面临破产、职工安置等现实问题使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破产兼并举步艰难时,才开始考虑到是失业保险立法的时机;抗洪救灾时遇到救灾无秩序问题时,才感到缺少救灾立法等等,立法行动总是落在经济发展的后面,处于一种被动状态。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
      
    二是立法体系不健全。由于中央集中立法严重欠缺,地方立法畸形繁荣发展,仅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例,国务院统一发布了通知,确定了两个试点方案,允许地、市级以上的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主选择。结果是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各作不同方案选择,各省也有不同实施方案之规定。造成这一项本该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处于并不统一的混乱局面。这些地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立法者是多种主体参与,如劳动、卫生、财政、民政、银行保险公司乃至工会等,“法出多门,各行其是”,各部门的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尽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矛盾,使一些本来已有的地方社会保障立法也陷入“有法难依”困境。这种现状充分反映建立统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 。
      
    三是立法层次不高。社会保障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效力应该仅仅低于宪法,在立法层次上按理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但现实是,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多,立法层次低。这种现状显然与社会保障法的地位是不相符合的,它带来的结果是社会保障立法严重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来源:甘肃《人民之声报》
    
    
用遗产税防止贫富分化

    
    遗产税以其在均衡贫富、缓解分配不公、防止两极分化、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的特殊功能而成为众所公认的优良税种,从而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开征此税,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也建立了完善的遗产税制。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曾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落实。
      
    许多学者认为,大量遗产留给后代,客观上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优先地位,甚至无需竞争状态,与社会主义“勤劳致富”的观念相违背。因此,征收遗产税一方面可以减少人们不劳而获的可能性,教育人们要通过自己的奋斗取得成果;另一方面,征收的税款可以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扶持低收入者,以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还可鼓励高收入者生前多捐钱多做好事,刺激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并缩小个人财产分布上的贫富差距。其次,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税制。再次,当今社会更多强调个人价值,重视个人的努力成果。许多年轻一代不愿过多依赖于前人留下的财产,而采取积极的生活方式来积累个人财富,这种全新观念也为遗产税制的建立和征收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自改革开放以来,大众收入水平有了普遍提高。据较为保守的估计,我国拥有100万元资产的人已超过百万人;占全国人口3%的存款户的存款高达3000亿元以上,占全国储蓄存款总额近10%。正因为高收入阶层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充分而可靠的税源保证,从而成就了我国建立遗产税制的经济条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相继颁布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为遗产税制的建立和实施作了较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⑴肯定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必须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因而法律保护公民合法取得私有财产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⑵肯定了财产继承的合法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都确认继承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这种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继承的所有权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继承和买卖、赠与一样,都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行为。一种权利的取得总要支付相应的义务。在现代社会,这种义务的一部分表现为税收。因而在继承遗产时,继承人应向国家缴纳遗产税。国外遗产税法通常依次将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作为纳税人。但从我国继承实践来看,被继承人去世后大都没有专门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税就需以继承人为纳税人。因此,明确继承人对于遗产税实务中确定纳税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继承顺序的不同则会影响到遗产税的法定扣除数额。⑶明确了遗产范围和家庭财产的分割原则。明确遗产范围是确定遗产税征税对象和对遗产进行评估的必要条件,其财产价值也是适用遗产税率的直接依据。同时,征收遗产税时须对家庭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进而能够确定遗产范围,并为确定征税基数提供了依据。⑷《继承法》明确了遗赠财产是遗产的一部分,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遗赠财产也属于遗产税的征税对象。
      
    此外,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遗产税是易于规避的税种,财产所有人往往生前将财产赠与他人,从而逃避其继承人应缴纳的遗产税。为防止财产所有人利用生前赠与转移财产,逃避纳税,大多数国家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作为辅助税种与遗产税相配合。在具体配合方面则又分为两税分设税率与两税同一税率两种。有的国家则将被继承人生前一定时期赠与的财产并入遗产中一并征收遗产税。具有涉外因素的遗产继承目前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因为有遗产税法,可对在其境内继承遗产的中国公民征收遗产税;而我国因为没有遗产税法,无权对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继承遗产征税。这既有悖于国家间的公平、平等原则,又有损于国家税收主权和经济利益。遗产税并非“劫富济贫”,而是通过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将高税收转化为高福利,把个人剩余财富集中为社会福利基金,从而保障更多人的利益。随着人们观念上的不断更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不断建立健全,遗产税制的建立与实施是指日可待的。
    
    来源:《市场报》
    
    
湖北正式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 主要盯紧职务犯罪

    
    近日28名人民监督员从省检察院检察长靳军手中接过证书,正式“持证上岗”。这标志着我省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据悉,首批产生的28名人民监督员,来自我省8个市各行各业。其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从事法学研究的专家教授,有在纪委、监察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工作的同志,也有新 闻工作者、律师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代表,体现了广泛的代表性、专业性和权威性。
      
    据了解,人民监督员将对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实行监督。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自侦自查,很多线索来自群众的举报,有些检察机关在查办过程中,存在着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由通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而产生的人民监督员实行监督,将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
    
    来源:《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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