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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11.25)


    导读:
    学术信用难题凸显 科技部将推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六项禁令 规范执法行为
    北京规范房屋拆迁市场 拆迁现场须公示补偿政策
    财政部商务部取消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
    民政部等三部门明确贫困农民如何享受医疗救助
    山东民工享受市民待遇 保险齐全工资无忧
    无偿变有偿 上海超市酝酿停止提供免费塑料袋

    
    
    
学术信用难题凸显 科技部将推信用管理办法

      
    “现在我们收到的检举信中,2/3就是揭发评审专家的学术信用问题。我们要警惕腐败有可能转移到科技专家身上。”科技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科技部纪检组长吴忠泽18日在南海召开的科技信用管理座谈会上透露,为遏制学术腐败,科技部即将出台专门的科技信用管理办法。
      
    吴忠泽认为,目前我国重大科技计划的立项和评审实行“专家咨询+政府决策”模式 ,专家影响力大但未得到有效监督,专家信用管理的难题日益凸显。
      
    科技界专家指出,目前这种“同行评审”存在“小圈子、重人情”的问题,少数评审专家对与其利益、学术观点有冲突的项目,缺乏公正的评价。串联多投或少投票、提前泄露评审结果、甚至人为制造单位之间矛盾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
      
    此外,课题制改革也带来了一些负责人权力过大的问题。根据现行政策,课题获批立项后负责人可提成5%—10%的专项资金作为活动管理费,归个人灵活支配。据反映,少数人遂挪用公款,供自己建房、子女出国之用。
      
    吴忠泽表示,目前我国正处在传统的“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过渡的社会转型期,信用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作用日益显现。要切实应对这种转型,从源头预防、遏制学术腐败,就必须在科技计划中引入信用管理机制。政府将建立信息记录和共享机制,把失信者的不良记录适当放大,扭转信息不对称局面,为科技创新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信用管理办法》现正在积极论证讨论中,将于近期出台。
      
    据透露,该办法将通过采集专家信用信息,包括专家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以及良好行为记录等三类信息,建立信息平台系统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对于信用不良的专家要慎重选聘,情节严重者予以警戒。
      
    科技部还将针对评审中介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等管理对象,先后出台相关的信用管理法规。
    
    来源:《南方日报》
    
    
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六项禁令 规范执法行为

      
    国家环保总局24日颁布了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以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
      
    这“六项禁令”是:
    一、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二、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三、严禁违规乱收费、乱罚款;
    四、严禁监测、统计、验收等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五、 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等;
    六、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对于违反上述禁令的工作人员,将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禁令行为查处不力、包庇袒护的,将依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来源:央视国际
    
    
北京规范房屋拆迁市场 拆迁现场须公示补偿政策

      
    拆迁现场必须公示拆迁政策。昨天记者了解到,《市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中要求,拆迁现场要实行拆迁补偿公示制度。
      
    《意见》要求,实行拆迁补偿安置公示制度,拆迁现场必须公示拆迁政策、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拆迁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情况、拆迁工作纪律和拆迁举报监督电话等。拆迁、评估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拆迁工作。完善拆迁市场,落实拆迁招投标制度,建立拆迁行业信用系统和拆迁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坚持规范服务、文明拆迁。拆迁、评估和拆除单位都应制定文明拆迁守则,讲文明语言,不得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另外,还要求拆迁和评估单位要在拆迁现场设立政策咨询和接待点,争取在现场和当地解决问题。
      
    在国土房管部门裁决后,被拆迁人经反复做工作仍拒绝搬迁的,裁决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区县政府批准组织行政强制执行。除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财政部商务部取消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

      
    财政部和商务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取消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改为由外派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通知称,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是指经商务部核准取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自通知生效之日起,有关企业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为化解经营风险,规范外派劳务人员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企业可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财政部、商务部负责对企业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视其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来源:《人民日报》 2003年11月25日 第二版
    
    
民政部等三部门明确贫困农民如何享受医疗救助

      
    哪些人可以享受农村医疗救助?怎样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日前就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具体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农村医疗救助将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
      
    意见提出,农村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审批农村医疗救助的程序是: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资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他发放办法。
      
    据了解,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具体救助办法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来源:新华网
    
    
山东民工享受市民待遇 保险齐全工资无忧
    进城条件放宽 就业不受歧视 子女就近入学 可入工会组织

      
    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今后可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山东省日前出台相关文件,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相关权益做出明确规定和保护。
      
    山东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和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计划到2005年,非农就业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比重上升5个百分点,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收入的比重达45%。为此,山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意见》,对消除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农民工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就业待遇、保护农民工权益、土地流转制度等都作了相关规定。
      
    《意见》要求,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建起城乡之间自由、正常流动的就业渠道;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项手续,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严禁对农民工进行各种不合理收费,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手续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根据《意见》规定,山东将逐步建立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对城乡劳动者统一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使农民工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就业待遇。同时,积极培训城乡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对城乡劳动者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一视同仁。城镇用人单位要为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山东省教育部门将根据农民工持有的居住地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就近办理入学手续,保障农民工子女享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山东还将加大对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建设部门要把是否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列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内容,凡是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不予备案。
      
    此外,山东省将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清除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后顾之忧。对于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允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其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扣缴。进城农民落户后,其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将宅基地交还给集体的,可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意见》指出,进城务工人员已经和正在成为我国职工队伍中新的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并要求山东省各级工会依法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来源:《华东新闻》 2003年11月25日 第二版
    
    
无偿变有偿 上海超市酝酿停止提供免费塑料袋

    
    在上海市杨浦区的运光新村,来往的行人经常可以看到在新村附近停放的自行车有很多辆的车座都套着一种橘黄色的塑料袋。这是一家名为“易买得”的大超市为购物者提供的免费塑料袋。消费者把购买的商品提回家后,塑料袋又有了别的用途。但到了明年,这种现象可能会大大减少。因为有消息说,上海超市的塑料袋也要收费了。
      
    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徐祖信近日表示,明年上海市所有超市将有偿供应塑料袋,届时还将出台有关收费的配套措施。目前,有关部门正就此事与上海市各主要超市进行协商。据悉,上海此举是为减少垃圾排放量、改善生态环境,属于新三年环保计划中的一部分。
      
    而上海环境热线网专项调查结果显示,90%的被调查者赞成有偿供应塑料袋,并且希望有偿供应的塑料袋符合环保要求,可降解。
      
    自从超市、大卖场进入中国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之后,免费供应的塑料袋就代替了从前的菜篮子,塑料袋也成为每一个超市的“易耗品”。有数字说,上海联华超市和华联超市所有超市门店的塑料袋,每天用量分别为72万个和30万个。
      
    11月23日,上海市民周先生在“易买得”超市购买了165.96元的商品,营业员一共给了他7个塑料袋,分装熟食、水果、生活用品等不同类别的商品。当听说明年超市的塑料袋要收费时,他表示,“现在是免费的东西不拿白不拿,平时拿回去的塑料袋基本上都是用做垃圾袋。但如果收费了,肯定要算算账了,毕竟天长日久,也是一笔支出啊。”
      
    据悉,德国的商场、超市都备有大大小小的塑料袋供顾客选用,但是收费的,且价格不菲。1991年德国颁布的《包装条例》规定:“污染制造者必须承担清理、消除污染对环境影响的费用”,要求包装材料的生产和经营者负责对废弃物的回收,并履行相应的消除污染的义务,清污费用可加在售价中转嫁给用户。
      
    而来自德国的麦德龙超市,也不提供免费购物袋。据了解,麦德龙在德国等地推行有偿使用环保布袋的做法。虽然每个布袋售价折合人民币高达7元,但还是受到了当地人的欢迎。而在其中文网站上,有这样的说明:“我们有两种塑料袋,中号的,售价人民币0.3元;大号的,售价人民币0.5元。麦德龙鼓励我们的顾客为了环保重复使用这些高质量的购物袋。”
      
    据悉,1996年麦德龙刚进入上海时,推行“花一元钱购塑料袋”的举措,曾遭到顾客们的抱怨。可到现在,约有10%的顾客已经习惯了自己掏钱购买塑料袋。
      
    记者在“易买得”超市的服务台看到这样的说明:“团体或个人购物时,如需要除正常用途外的塑料袋,大袋子0.25元,小袋子0.15元”。但记者在现场观察发现,如果有消费者另外要求拿塑料袋时,收款员一般都会提供,而且没有收取费用。一位收款员解释,很多消费者都会拿塑料袋另作他用,如果不给,消费者可能会有意见,“犯不着为了一个塑料袋得罪顾客”。
      
    早在2002年,上海农工商超市就曾经考虑推行“有偿使用塑料袋”的方案,但一直没有付诸实施。其有关负责人认为,如果单独由一家商场推出有偿使用塑料袋,肯定会遭到消费者的反对。但如果商家联手执行这一行动,情况可能会好些。
      
    联华超市也曾希望推行“有偿使用塑料袋”的举措。其有关负责人表示,要想减少塑料袋的消费量,对塑料袋少量收费是一种途径,“一来可以降低成本,二来可以大大减少我们的工作量和收款时间,更重要的是体现了环保意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超市负责人告诉记者,其所在的超市绝不会先行一步,所有超市在决定实行收费时,应尽量采取统一行动———同一时间开始收费,并统一标准。
      
    而一些消费者对此则难以接受。一位崔女士说:“到超市买东西就是图个方便,有时候,散步时逛逛也会买点东西,总不能随身带个篮子吧。”另一位祁先生则表示,超市既然已经免费提供过塑料袋,再收费,显然不妥。而且,如果收费的目的是为减少白色污染,那么,超市应该想办法找出一种不污染的替代品。而这种替代品,也应当是免费的,“靠收费来减少污染肯定行不通”。
      
    上海商委零售行业管理处副处长吴建业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上海推行“有偿使用购物袋”还有一定难度。它的推行与一个地区的经济和人们的环保意识密切相关。如果有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该项环保行动的实施会更顺利些。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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